公司不願開離職證明?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公司不願開離職證明?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辦理完離職手續,公司開具離職證明是義務,否則因此造成員工無法找到工作應賠償經濟損失;

可多嘗試與公司溝通,說清楚利弊得失,如無效保留溝通的證據,必要時用法律手段維護權益。


一、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如下: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不願開離職證明?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公司不開離職證明引起的勞動糾紛:

1、案情簡介:

楊某琴於2013年11月8日從格林豪泰酒店密雲長城環島店離職。

2014年3月份,楊某琴被北京夢露時尚網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錄用,月薪8000元。因格林酒店未給楊某琴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夢露公司不再錄用楊某琴,造成其工作機會丟失。楊某琴訴諸仲裁機關要求:

1)格林酒店為楊某琴出具離職證明;

2)格林酒店賠償因未出具離職證明造成的工資損失(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18日)96000元;

3)格林酒店賠償因無離職證明無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損失15000元。

2、法院判決結果:

法院二審判決:

1)格林酒店為楊某琴出具離職證明(已執行);

2)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格林酒店賠償楊某琴因未及時出具離職證明造成的經濟損失二萬五千元;

3)駁回楊某琴的其他訴訟請求。

公司不願開離職證明?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該如何做?

1、與原公司多次溝通,留存證據:

1)動之以情:

合作一場,好聚好散,開離職證明不僅是方便我找工作,也是結束勞動關係的證明;

2)打消公司的顧慮:

瞭解公司的顧慮,看是否能做些什麼,比如擔心公司利用離職證明有什麼不利於公司的行為什麼的等等,可以表表決心,說明用它途。

3)協之以災:

現在找工作都需要提供離職證明,如果沒有我會很難辦。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司要開具離職證明,否則要承擔員工的經濟損失。

這是雙輸的局面,對於公司、個人來說都不希望看到。

公司不願開離職證明?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2、新公司如何溝通:

1)坦誠說出實情,以得到諒解;

2)提供上現公司電話,以備新公司核查情況,消除顧慮;

公司不願開離職證明?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簽名: 日期:

4)只要公司對你的能力很滿意,背景調查過關,不是諸如採購、銷售、財務等敏感崗位,不是管理崗位,基本是可以放寬入職條件的

公司不願開離職證明?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3、工作黃,法院見?

如找到心儀工作,新公司非要離職證明,原公司又死磕著不開,對你造成了經濟損失,那就去投訴吧!

畢竟工作是大事,而你多次溝通仁至義盡,該怎樣就怎樣處理吧!

有時當你做出強硬的姿態時,問題就自然而然的解決了。

這個世道,很多時候是欺軟怕硬的,雖然不應去欺負他人,但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是很有必要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