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們」涉嫌偷逃稅的原因找到了

范冰冰们”涉嫌偷逃税的原因找到了

7月28日,據《經濟觀察報》報道稱,江蘇警方已介入范冰冰的“陰陽合同”案。

事情起源於崔永元“報私仇”,15年前,馮小剛拍了一部電影叫《手機》,當年崔永元認為電影中的主人公嚴守一是在影射他的形象,曾與馮小剛等結下過矛盾。今年5月,當崔永元得知《手機2》原班人馬開拍的消息之後,就在微博上對馮小剛、劉震雲、范冰冰等相關主創進行“攻擊”。

崔永元通過微博連續發佈多條圖文曝光“陰陽合同”事件,稱存在演員偷漏稅等情況,同時還公佈了范冰冰的劇組勞務合同,暗示涉嫌偷漏稅。

隨著事件不斷髮酵,這也引發政府等層面的高度關注。6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有關影視從業人員“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

6月27日,據新華社報道,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電影局等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加強對影視行業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進依法納稅,促進影視業健康發展。

7月9日,崔永元還置頂了一條微博,“我已經整理出585名跟華誼兄弟合作過的演職人員的資料作為案例,以EXCEL表格的形式提交給國家稅務總局和有關單位,我們認為這裡都涉及偷稅漏稅。相信經過總局的調查取證,一定會真相大白。”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前資深檢察官鄧學平在接受《中國企業家》採訪時表示,實踐中,“陰陽合同”十分多見,目的也十分多樣。有的是為了規避法律規定,有的是為了逃避法律義務,還有的可能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商業策略。

就法律層面而言,簽署“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會帶來一系列的法律風險。最常見的風險便是,“陰陽合同”會導致其中的某些甚至全部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

同時,鄧學平還表示,影視演員如果存在崔永元所說的“陰陽合同”,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明星避稅花樣多

據瞭解,明星的收入來源一般主要有四類:簽約公司取得的固定工資或股權激勵、商業廣告片酬、投資收入、個人工作室收入。但是收入多元化並不影響繳稅,每類收入都有相應的條款對收入進行徵稅,對號入座。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明星的工資薪金與普通人繳納稅款相同,適用於3%-45%的個人所得稅課徵;片酬為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於20%-40%的勞務報酬課徵;利息股息紅利按20%的偶然所得課徵;工作室收入按5%-35%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課徵。

由於明星的收入巨高,比如,在2017中國名人收入排行榜上,前十都收入過億,范冰冰以2.44億排名榜首,因此在累進稅率中,一般適用的都是頂格最高檔,即45%的個稅、40%的勞務稅、20%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和35%的個體工商戶稅。

據業內人士介紹,明星為了少繳稅,五花八門的避稅手段應運而生,如成立工作室,精選註冊地等等。

1、避稅天堂“霍爾果斯”,註冊公司或移民

近幾年,很多明星及娛樂、影視公司紛紛在稅收優惠地區註冊公司,包括新疆霍爾果斯、浙江東陽、明星工作室齊聚的上海松江區以及無錫國家數字電影產業園等。唐德影視及范冰冰創辦的愛美神影視,其避稅地分別是新疆喀什與無錫。

據華夏時報報道,被稱為中國的“開曼”,人口只有8.5萬的縣級市霍爾果斯,吸引明星和影視公司入駐,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避稅和上市綠色通道。採用這種方法,可以使稅率由個稅的最高檔45%降至35%。同時,一些人也從中嗅到了商機,“註冊經濟”應運而生。在霍爾果斯註冊的公司上市還能走快速通道,而且上市之後政府最高獎勵200萬元。

北京明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會理事施志群認為,“這種操作方式目前來看屬於合法行為。當然從所有行業來看,不排除依然存在一些違法的現象。”

據不完全統計,2015年以來有超過200家影視文化或傳媒公司在霍爾果斯落戶。但問題同樣存在,這些在霍爾果斯註冊的公司基本都是“空殼”,並沒有員工真的去當地辦公。據新京報報道,很多企業追逐霍爾果斯的稅收紅利產生的亂象,已經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稅務部門已經開始了對專門用於避稅的霍爾果斯影視空殼公司的盤查。

而據華夏時報,放棄國籍避稅也較為常見。入籍低稅甚至是無稅國家,如瑞士、列支敦士登、安道爾和摩納哥等,對中國境內的收入只需承擔有限納稅義務。

2、成立工作室,以個體戶身份納稅

按照稅法核算,明星以個人身份徵收的所得稅稅負是最高的。因此,明星成立工作室、獨資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等形式,繳稅可以按照工商戶繳納,納稅合併徵收,來進行相對較低的企業賦稅,在近年來成為一種風潮。

據騰訊娛樂報道,之所以採取合併徵收,是由於影視行業,因為影視公司的很多成本沒有發票,會計賬簿不健全,所以進行合併徵收就是合併個人所得稅。據此前媒體報道,目前許多大牌明星基本都是以工作室的名義對外承接廣告、拍片等業務,而明星們在與工作室簽署合同上也採用的是服務合同,而非演員合同。

3、要求製作方分散支付片酬,或直接拿“稅後價”

據騰訊娛樂,由於明星在納稅規則上和普通民眾並無差別,因此,對於片酬動輒千萬甚至過億的明星而言,一次取得的片酬越高,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多,為了降低或規避這種“超額累進稅率”,很多明星都會與合作機構私下達成協議,通過分散支付的方法規避加成徵收的稅額。比如通過分期付款或多階段合同來避稅。要求製作方支付“稅後薪酬”也較為常見。圈內認可的明星出場費應該是稅前收入,但是很多明星會要求製作公司按照稅後金額全額支付。

表面上看,明星遵紀守法納稅,實際是轉嫁成本,這已經成為影視產業中的一種常態化行為。不過,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娛樂圈內人稱,在娛樂圈更加普遍的情況是:明星與合作方約定直接拿稅後薪酬。

4、將個人單一收入分攤、轉移

據華夏時報報道,關於演藝明星避稅的種種方式中,個人收入公司化、身兼數職收入多樣化等等方式不一而足。

比如身兼製片、顧問等職務,將片酬分攤到各個細分項目,包括製作費、顧問費、諮詢費、服裝費和化妝費等。號稱投資5億,范冰冰以兩種身份、兩家不同的公司參與制作的宮廷劇《巴清傳》就屬於這類。雖然此前有網友傳,《巴清傳》遭衛視退單,但這些項目是否屬於納稅範圍、免稅範圍和稅務核定時扣除的範圍等,都需要稅務部門來核查。

另據華夏時報稱,直接獲取現金,或以他人賬戶收取報酬,通過片酬轉股權、紅利的方式,名目分攤和設立信託等這些常見的避稅手段,都可以降低繳稅額。其中,以“接受饋贈”的形式獲取房子、珠寶等抵扣報酬來避開高片酬帶來的高稅收的方式在稅務檢查中很難被發現。

5、成立第三方公司

成立第三方公司是一種更為複雜的避稅方式。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高級合夥人付忠文表示,“分攤到第三方公司,其實就是第三方公司開虛假髮票,這個很嚴重,虛開增值稅發票是構成刑事犯罪的。”

明星為何要逃稅?

北京明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會理事施志群認為,高淨值個人之所以相對普遍地追求避稅,部分原因在於現行個稅稅制過於簡陋不夠完善。“中國關於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和制度設計比較早,一些規定和制度在當時可能是沒有問題的,但隨著經濟發展程度和收入水平提高,相關制度也期待進一步調整。”

另一位法律行業從業人員認為,當合理避稅減少的稅金不夠多時,逃稅就有了動機,“在納稅額很高時,明星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他們偷漏稅,但這是違法行為”。

上述法律從業人員也認為,除了稅收制度不健全給逃稅提供了一定機會,稅收徵收管理制度操作性不強、徵收手段落後,監管上存在漏洞,也在一定程度上給高淨值人群避稅、逃稅提供了更多可能性。“這也在一定意義上說明,明星逃稅的違法成本並不高。”該人士表示。這就不難解釋為什麼在存在合理避稅的方式下,並且逃稅將會付出嚴重後果時,依然有很多明星選擇逃稅了。

關於范冰冰被指涉“陰陽合同”一事,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前資深檢察官鄧學平告訴《中國企業家》,根據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除非范冰冰或其公司“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否則范冰冰或其公司不會直接觸犯刑法。無錫市稅務機關已經介入調查,如果調查屬實,會向范冰冰或其公司下達追繳通知,而范冰冰或其公司應該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金。

據界面報道,“陰陽合同”最可能違法的地方在於收入作假。例如,1000萬元的收入僅在對公合同中明確100萬元,其餘900萬元通過現金等個人渠道交易。但這種手段屬於惡意欺詐範疇,被查處應負法律責任。

實際上,娛樂圈的偷漏稅問題早有處罰先例,1989年,毛阿敏在黑龍江演出5天,賺了6萬元,偷稅漏稅近4萬元,最終被罰款達60多萬。可是5年後,毛阿敏再次陷入稅案風波,因漏稅補繳27萬稅款。

劉曉慶的入獄案更是轟動一時,據新華社此前報道,2002年,劉曉慶遭指控自1996年成立公司以來,公司採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等手段,偷逃稅1458.3萬元,加上滯納金,共欠稅2000萬,並招致422天的牢獄生活。

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告訴《中國企業家》,劉曉慶案發時,適用的是97年刑法的偷稅罪。簡單一點說就是如果你偷稅到一定金額(這個金額的起點最低是一萬元),就可以判處有期徒刑。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對經濟犯罪的處理越來越傾向於從危害結果和悔改措施方面進行考量,經濟犯罪呈輕罪化、甚至無罪化趨勢。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對偷稅罪進行了修改。現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新法修改了多處。但是最主要的有兩個地方,一是將罪名進行了修改。由原來的“偷稅罪”改為“逃稅罪”。修改中還有一個重要變化——增加了初次違法免罪規定,即逃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即使崔永元所述為真,范冰冰如果之前沒有收到過逃稅的行政處罰,待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的,那麼范冰冰的行為就不再構成犯罪。不過如果范冰冰確實存在逃稅行為,法律並不會讓她逍遙法外,稅務機關會讓她補繳鉅額的稅款以及滯納金,同時給予行政處罰。如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仍逃稅的,則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星稅收應如何規範?

關於明星收入的管理,不妨先來參考一下國外演藝明星的納稅方式。比如法國規定演員最高收入標準,日本給明星每月發“工資”。

據國際先驅導報報道,法國為了防止明星要價過高,法國國家電影中心規定了明星的最高收入標準。 如果明星報酬超過電影製作預算的一定比例,該電影就無法獲得補貼和資助。而日本的許多大公司,存在“工資制”,休假、退休或“過氣”的藝人,可以每月領取一筆穩定收入。中小規模經紀公司多采取提成制,但通常是藝人三成公司七成,或藝人兩成公司八成。另外,日本稅金較高,若收入超過4000萬日元(約合246萬人民幣),需繳納45%的稅金。這同樣在一定程度上壓低了明星收入。

對於這些國外的經驗,從業多年的影視人王雷認為,這些自下而上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解決明星納稅問題的根本,還是要從完善稅收制度入手。另外,除了稅務機關外,還要加強銀行、工商、審計等部門間的稅收行政協作。

據新京報,從市場角度看,明星獲得高收入,是市場使然。不過在市場角度之外,還有一個社會角度,就是能力越大責任越大,必須要有合理的稅收制度嚮明星、富豪們徵稅。稅收制度不能令人感到公平,便可能有撕裂社會的危險。

而從具體的整改措施上,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蔣震建議,可以對名人的收入進行全口徑管理,除了出場費、代言費、廣告收入,股權轉讓也應該納入管理口徑,未來推進個人所得稅的綜合與分類改革時,可以考慮把高收入階層納入綜合計徵。

范冰冰们”涉嫌偷逃税的原因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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