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雙方未接觸發生交通事故,也要承擔責任?

「以案释法」双方未接触发生交通事故,也要承担责任?

發生車禍

2016年7月3日,萊西市民李某駕駛三輪電動車從左側超越騎自行車王某的過程中,王某倒地受傷。

交警出具證明

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雙方車輛無明顯刮碰痕跡且陳述不一致,事故形成原因無法查清。

訴至法院

後來,王某住院治療18天,支出醫療費36365.83元。出院后王某與李某就醫療費問題協商未果,王某將李某訴至萊西市人民法院。

法院查實

後經萊西市法院查實,被告李某駕駛的車輛為被告萊西市某食品經營部所有,被告李某為該經營部僱傭員工。

法院調查取證

萊西市法院經詳細的調查取證認為,被告李某超車時僅距原告15釐米左右,即使雙方未接觸,該段距離不夠安全,為避免碰撞的發生,原告王某緊急避險而摔倒受傷,故被告李某應承擔50%賠償責任。

因被告李某在履行職務期間造成原告王某受傷,故應由所在經營部承擔賠償責任。萊西市法院判決經營部賠償原告王某經濟損失19096.92元;駁回原告王某對被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

李某、經營部不服,提起上訴,認為雙方車輛未接觸不能證明王某受傷是由李某所致,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駁回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車輛未接觸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關鍵在於駕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道路上的駕車行為帶來危險時,為避免事故發生而採取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相應責任。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市民朋友,隨著車輛的增多,“馬路殺手”也越來越多,車輛出行時一定要注意觀察道路情況,對可能出現的車輛、行人有預見性,必要時鳴笛提示,並及時採取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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