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3歲男童商場扶梯摔下身亡,父母找商場索賠,你覺得責任該怎麼劃分?

天蠍座男孩


我發現一個亂象,就是無論什麼情況,一旦發生事故,第一個推送出來的就是賠償,也不清楚誰是應該負責的,總之就是要賠償,對於這種行為,我覺得很不好。

新聞我沒看,但就題目而言,過錯最大的應該是父母,自己家的小孩自己不看住,完後出事了,找別人要賠償,憑什麼?兒子又不是別人家的,別人憑什麼有義務給你賠償?再說了,小孩才多大,3歲,難道不知道這種孩子對於危險的認識幾近於無嗎?身為父母,難道不應該把心思和精力都放在孩子的身上嗎?很明顯,他們沒有,我對這樣的父母很是鄙夷。

就像之前有新聞說,母親帶著孩子去游泳,結果呢,孩子溺水,家長就找園區要賠償,天啊,你是幹嘛的?自己的小孩都看不住,你生他出來做什麼?受罪的?給你拿命換錢的?真是匪夷所思。

我對小孩很是同情,可對於這樣的父母,真是一點也不同情,這樣粗心大意的人,就不配擁有孩子。

有一次,我在深圳上班,路過一個賣餃子餡的店鋪,結果剛過去不久,就傳來哀嚎,店鋪老闆的孩子手放進絞肉機裡,被打碎了,真是悲慘。自己家幹什麼的不清楚,自己的小孩多大不清楚,任由他玩?這次是絞肉機,下次是電梯,再下次可能就是家裡的用電器了。

還有就是,我覺得180萬要的太離譜了,我們這裡被車撞的一個人,也就十幾萬。而且責任全在司機,這個倒好,責任都是自己的,還想要錢?真不配做父母。


小幸福的萌萌雷


根據調查通報情況,3歲男童跟父母、姐姐一起逛商場,在保麗廣場3樓扶手電梯上樓口處玩耍,因扶手向上滑動身體被帶起,滑至電梯外側後墜落至保麗廣場負一樓大廳。經120現場搶救無效後死亡。

現在男童家屬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索賠180萬元。既然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相信法律自會有一個相對公平的裁判結果。但就本案來說,責任的認定將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未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由於缺乏認知能力或認知能力受限制,其本身行為並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責任,法律責任由公共或其他場所的管理人、孩子的監護人或其他相關單位來承擔。本案中,事故的涉及人員或單位主要有以下:

1、男童監護人(家屬)

《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三四十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調查報告情況,事發時男童的父母及姐姐在3米外的按摩椅休息,並未在身邊照顧,並未履行監護職責,直接導致事故產生。所以男童的父母對於本案事故需要承擔直接的責任。

2、商場管理人

因為事發地點是在商場,屬於公共場所,

按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商場、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商場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來說,對於本案中,商場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體現在法院採購安裝的電梯質量是否符合標準、是否定期維保,電梯處貼有安全告示,顧客受傷後商場工作人員及時報警、送醫等。如果商場盡到這些義務,則不宜認定商場存在過錯。

3、電梯廠商

電梯屬於產品,適用產品缺陷條款,根據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經相關部門檢測,該電梯存在產品瑕疵,生產企業就要承擔責任。

4、電梯維保方

電梯屬於特種設備,商場或其他公共場所的電梯一般都是委託專業的維護機構進行維護。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各地相繼出臺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對電梯的生產、安裝、檢測、維保等有一系列嚴格要求。相關單位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一旦發生事故,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故,如果本案中的電梯維護方沒有盡到電梯的檢測或維保義務,將因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5、賠償金額問題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1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對於這類案件,根據法律規定,主要的賠償項目主要有搶救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項目。

對於180萬的賠償金額,家屬在訴訟中會有具體的計算標準,但按照一般的賠償案件及過錯責任程度,金額應該是稍微偏高。


葉律師


明確責任需要相關部門依法調查!多少錢也換不回孩子的性命!

我也有一個小兒子,我很能理解該家庭的“悲痛”!通過與該家長換位思考,我感覺家長提出讓商場賠付180萬,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賠付問題是一個嚴謹的法律問題,不是誰隨便一句話就能說清的。但是根據一般的常識,我們可以明確一些問題:

1.是誰把孩子帶出來的?

2.誰應該負責看孩子?

3.為什麼沒看好?

4.孩子在哪裡出的事?

5.怎麼出的事?

6.監控影像能否還原真相?

7.商場的相關安全措施完善嗎?

通過對監控影像的調取,結合一些曝光的消息,我們可以初步瞭解到一些情況:

孩子是由父母和姐姐一起帶出來的,應當由其監護人負責照看。

因為孩子父母坐按摩椅,導致對孩子照看疏忽。

孩子是自行爬電動扶梯,被扶手帶動,失手墜樓,中間並沒有其他人施加外力干擾!

但是商場是否有明確的安全警示標誌?以及商場自動扶梯四周是否設立了針對未成年人的安全護欄?以及雙方責任認定等一系列問題,應由相關部門依法調查後,經由法庭判決。

其實無論多少錢都換不回孩子幼小的生命,希望從此“安全警鐘”長鳴!


紅色雄起


看了視頻,商場真的倒了八輩子血黴了,遇上這樣的家長,家長還有臉索賠180萬?你們害死了孩子,也害了商場,建議商場要求家長賠償,賠償商場因為小孩墜亡而導致客流量減少的損失,以及商場人員看到小孩子墜亡而遭受的精神損失費!

害死孩子的不是商場,而是陪他出來的家長和姐姐!

如果我沒猜錯,家長要求商場賠償的理由肯定是以下幾個:


1、商場的伏梯存在安全隱患,能隨便讓小孩子爬上去,爬上去之後又不自動停止;

2、商場扶梯旁邊沒有防止墜樓的圍欄,商場沒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3、商場沒有安全人員巡邏,任由小孩子爬到扶梯,而且沒有人阻止,導致小孩墜樓

反正家長就是一個理由,我人是在你商場出的事,反正就是你的錯,你就要賠!

我弱我有理?這是什麼邏輯

我想幫商場反駁這個家長:

1、誰把孩子帶出來又沒有看管好,自己跑去按摩的?

2、當時誰在孩子的身邊,誰更有可能防止事故的發生?

3、你覺得扶梯有問題,那你去告扶梯的生產產家啊?有哪個商場的扶梯不是這樣的,難道因為你一個小孩子的頑皮,要讓全部商場、全部扶梯的產家整改嗎?

4、整個商場那麼大,怎麼可能每時每刻、每個地方都有人巡邏?

5、事故發生在一瞬間,你作為在孩子身邊的家長都不能阻止,還要求我們商場的工作人員阻止?

所以,這個事件的責任,我覺得是在家長和姐姐身上,正是由於你們的不負責任、你們的疏於監管,導致小孩的墜亡,現在又賴上商場,真是讓人感到噁心。

願小孩下輩子能投胎一副好的人家,不要再遇上這麼不負責任的家人了!


李欽宇


跟北京雙胞胎溺水死亡事故一樣,其本質原因不在小孩子,而是在於大人缺乏安全教育,這一課必須得補上。後續的賠償,如果商場有保險,就建議讓保險公司賠點錢吧!

未成年人事故頻發,其本質原因是大人缺乏安全教育,而不是小孩缺乏安全教育

我們一起分析一下最近幾起事故:

1.北京雙胞胎女孩溺水死亡事故

有人說,母親看手機是主因,我看倒未必!

我認為此事發生的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大人自己沒有深刻認識到在一個未知水域玩水的風險;而二是漠視了區域管理單位的警告,漠視了規則。所以,其結果就是直接導致了小孩子對安全的忽視,任意玩耍最終釀成悲劇。

其中,對規則的漠視,是我們很多人都欠缺的安全觀。即使在北京的雙胞胎事發的海灘,我相信當時在那裡玩水的人一定很多,不僅僅只有出事的母女,其中有一些人的心裡也許甚至對那塊警告語心生“厭惡”,總是覺得是“誇大其實”,或許還覺得是有人故意不讓我們在這裡玩,因為這裡免費的!有便宜不佔是腦殘的想法,很多人都有!

如果聽從了警示,選擇不在出事水域玩水,悲劇就不會發生!

2.本次3歲小孩的電梯墜亡事故

很顯然,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還是大人的疏忽大意,其本質上也是大人自身的安全意識不高,小孩子在電梯上出的事故不是一件兩件了,可以說是頻發!為什麼會這樣?

其本質上還是因為我們國人對“規則”缺乏敬畏之心,我相信現在商場的管理都越來越規範了,電梯口的警示標誌一般都會有,有幾個人認真去看了?看了之後有沒有按規則執行?

電梯口不準玩耍,我相信每個電梯口都有貼著。對於小孩子,電梯是很危險的!如果大人自己都“無心安全”,小孩更加“肆無忌憚”了,悲劇不發生才怪!

其實,以前發生的野生動物園私自下車,寧波有人為逃票翻牆卻進了老虎的虎口,騎電動車闖紅燈……本質上都是對規則的漠視!

所以,重視規則才是真正重視自己小孩的生命安全,我們自身重視規則了,也才能讓長大的小孩重視規則!

商場有無責任要看是否盡到了安全管理義務和及時救助義務

商場的安全管理義務應該包括:警示標誌、電梯的安全維護(電梯的質量)、未成年人的保護設施等等。

及時救助義務應該包括:及時報120,維護現場防止二次傷害,商場如果過大,應該安排專人負責接待120,防止醫務人員不能及時找到事發現場,耽誤救治時間。

如果已經做到了這些義務,商場就不應該承擔責任!

如果商場有保險,商場不妨同意在保險賠償的額度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大商場,都會購買責任保險。所以,如果這個商場也購買了保險,那麼建議三方協商,商場可以人道主義出發,儘量在保險額度內承擔一些賠償,如果商場是保險公司的大客戶,一般保險公司也會配合,比較好處理。如果是小客戶的話,還是儘量協商吧,保險公司的規則就是商場只要有責,就應該賠償。

以前,我們處理過一些自殺事故,這種一般商場肯定是無責的,但是一般死者家屬不獲得賠償肯定不肯,所以為了商場的經營不受大的影響,我們還是做了適當賠償處理。


保道手記


不要把什麼都推給商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負有主要責任,監管不力,這才是根本,青島兩個雙胞遊客胎溺水也要找大海管理方索賠嗎?是不是大海周圍也應該按上防護網,派人24小時巡查。

我們習慣出事了找責任方,有什麼用,人都死了,別說180萬,給你1800萬又能如何,只能彌補一下你的物質需求,你的精神永遠是失落和空虛的,我們常說防患於未然才是王道,千萬別等出事了,又是找責任方,又是尋找目擊證人,什麼用呢?孩子沒有了。

孩子摔死了,你說商場那些做的不好,那個地方需要改進,哪裡存在安全隱患,這是你來之前應該瞭解的,一個三歲的孩子你應該寸步不離,時刻陪伴左右,可能你又去坐在哪裡玩手機了吧!你才是孩子死亡的罪魁禍首。

商場也可能某些地方做的不夠到位,大家試想一下,一個偌大的商場,能做的面面俱到嗎?在看看我們現在的孩子不但調皮搗蛋,還喜歡好動大家也看到了,一個孩子也是在商場,抓住電梯扶手,直接被電梯帶走了,後來被商場的工作人員接住了,大家說說誰的責任。

家長朋友希望你遠離手機,照顧好孩子,事後找責任有什麼用,事情發生了,你一點責任沒有行嗎?孩子還能活嗎?這就是我們常說的馬後炮,已經晚亦。

出事了你找一堆商場的責任,這些風險是可預見性的,你為什麼不做好防範,孩子的安全你才是第一責任人,別找那麼多理由,好好把孩子看好才是正確的。


大海傳媒


商場全責,賠付180萬不是底線,應再給予“三孩”撫養費200萬。

第一:商場沒有立警示標誌,兒童不能單獨乘坐電梯,造成了無可挽回的結局,如果有警示牌,則小孩不會去電梯。

第二:商場沒有在電梯兩側安裝防跌落網,造成了兒童輕而易舉的掉下,這是商場的疏忽,必須引起重視,因為如果有防跌落網,哪怕小孩不顧危險,也會被跌落網接住,從而毫髮無損。

第三:商場的負一樓地盤太硬,也是造成死亡的重要因素,如果商場使用較軟材質,則可以避免兒童直接死亡,建議製造地磚的批發商附有連帶責任。

第四:商場明知道高樓會有跌落的安全隱患,卻沒有進行防患,才致使兒童不幸遇難,商場管理方需痛定思過,將安全意識提高,賠償不是目的,為減少此類事件必須大懲罰。

第五:既然三人進入商場,商場就要對自己地盤上的人保護人身安全,在自己地盤出事,充分體現了商場的安保力量太過脆弱,沒有保護好客人的人身安全,建議商場管理方需為每一位顧客至少配備兩名安全員,以達到安全購物。

最後,其親人沒有任何過錯,一切都是因為商場原因,假如不是有這座商場,他們不會來商場閒逛購物,也就不會造成傷害,建議商場的建設方,材料提供方,工人,批准建設的有關單位,土地租售的個人或企業提起訴訟。



溫文儒雅側滑君


8月9日下午,湖北孝感一3歲男童在商場玩扶梯時三樓扶梯墜至負一樓,經120搶救無效身亡,事發時男童父母和姐姐正在不遠處按摩椅休息。男童家屬索賠180萬元。

3歲男童墜落身亡最該遭到問責的是男童父母,3歲男童的父母沒有盡到應有的監護責任,讓這個才3歲的孩子在商場隨意亂走,這麼大的孩子家長應該不離左右的,這是作為家長應該知道的常識。

但這對男童父母可真會享受也真敢享受啊!居然這麼淡定地在按摩椅休息。這種大意和疏忽是致命的,這類悲劇時常發生,卻總叫不醒那些缺乏安全意識的家長。

從法律意義上說,應該追究男童父母的責任,男童之死是其父母的看護不力所造成的。和商場無關,但如今男童家屬向商場索賠180萬元。估計索賠180萬元的成功可能性不大。


許愛莉老師


法海一粟認為,本案中,商場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其父母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案件基本事實。根據相關報道及視頻顯示,小男孩在電梯上樓口處玩耍時,“因扶手向上滑動身體被帶起,滑至電梯外側後墜落至保麗廣場負一樓大廳”而造成死亡的。

2、各方責任。

(1)商場。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此,本案中,商場依法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商場違反了自己所應當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海一粟認為,小男孩“因扶手向上滑動身體被帶起”的事實表明,涉案電梯存在安全隱患,因此,商場沒有完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電梯生產廠家。現在還沒有關於“扶手向上滑動身體被帶起”是否屬於電梯質量缺陷的報道,因此,目前不能斷定電梯生產廠家在本案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該項事實屬於電梯質量缺陷的話,那麼,電梯生產廠家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3)小男孩的父母。毫無疑問,小男孩的父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職責】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從本案基本事實而言,小男孩的父母疏於履行照管義務,並因此導致小男孩因事故死亡的後果,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後話。未成年人遭受事故傷害的消息時不發生,其中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與監護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監護職責有關。比如,之前報道的“北京雙胞胎姐妹青島失蹤,確認雙雙溺亡”的消息,就是因為媽媽埋頭玩手機而疏於照管所產生的結果。因此,法海一粟在此說一聲:照看好你的孩子,不要讓悲劇重演了。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這是個不幸的事情,無論對於商場還是孩子的家庭都是一個沉重的打擊,從描述上來看責任是很明顯的,孩子在監護人的陪同下逛商場出事情,是監護不力造成的事故的發生,是主要責任。

8月9日下午一點,湖北孝感市發生一起男童墜樓事件,孩子的父母陪同兩個孩子逛商場,其中3歲的小孩在三樓到四樓的扶梯上滾落下來致死的,這事情的經過實際上是很清晰的,責任劃分也是很明確的,商場屬於公共場所,自動扶梯屬於公共設施,這些都是孩子父母很清楚的事實,孩子的出事與父母的監護不力是直接相關的。

未成年人出行應當由監護人監護。

未成年人由於年齡、教育等因素對自己的行為不能控制,在出行的時候需要監護人陪伴,監護人有義務控制未成年人的危險行為,當未成年人發生危險的時候,監護人應當及時制止,監護人未能制止未成年人行為的而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監護人承擔責任。

未成年人使用公共設施應當在監護人監護下使用。

未成年人對公共設施的認知不足是肯定的,公共設施是為了方便公眾的休閒出行所建設,是符合相關規範的,自動扶梯是一件常見的公共設施,也是符合規範的運輸工具,沒有任何責任,有些人說是不是沒有安全標誌是違法的,請問一個三歲的孩子能認得出安全標誌嗎,抬槓的話我們不說,誰的責任自己認,大家心知肚明。

商場無責。

商場提供的是購物和休閒功能,是一個基本的公共場所,商場的建設都是有規範遵循的,從事件的過程來看,小孩是自己跌落的,商場沒有任何的責任,有些人認為商場應當設立危險標誌,請問自動扶梯是不是常見設施,設立了危險標誌三歲的孩子能認識?如果不是自動扶梯,換成人工走梯,難道還要怪商場設置了走梯?

事情是不幸的,誰也不願意看到,希望把以後的日子過好,不要想些歪門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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