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3岁男童商场扶梯摔下身亡,父母找商场索赔,你觉得责任该怎么划分?

天蝎座男孩


我发现一个乱象,就是无论什么情况,一旦发生事故,第一个推送出来的就是赔偿,也不清楚谁是应该负责的,总之就是要赔偿,对于这种行为,我觉得很不好。

新闻我没看,但就题目而言,过错最大的应该是父母,自己家的小孩自己不看住,完后出事了,找别人要赔偿,凭什么?儿子又不是别人家的,别人凭什么有义务给你赔偿?再说了,小孩才多大,3岁,难道不知道这种孩子对于危险的认识几近于无吗?身为父母,难道不应该把心思和精力都放在孩子的身上吗?很明显,他们没有,我对这样的父母很是鄙夷。

就像之前有新闻说,母亲带着孩子去游泳,结果呢,孩子溺水,家长就找园区要赔偿,天啊,你是干嘛的?自己的小孩都看不住,你生他出来做什么?受罪的?给你拿命换钱的?真是匪夷所思。

我对小孩很是同情,可对于这样的父母,真是一点也不同情,这样粗心大意的人,就不配拥有孩子。

有一次,我在深圳上班,路过一个卖饺子馅的店铺,结果刚过去不久,就传来哀嚎,店铺老板的孩子手放进绞肉机里,被打碎了,真是悲惨。自己家干什么的不清楚,自己的小孩多大不清楚,任由他玩?这次是绞肉机,下次是电梯,再下次可能就是家里的用电器了。

还有就是,我觉得180万要的太离谱了,我们这里被车撞的一个人,也就十几万。而且责任全在司机,这个倒好,责任都是自己的,还想要钱?真不配做父母。


小幸福的萌萌雷


根据调查通报情况,3岁男童跟父母、姐姐一起逛商场,在保丽广场3楼扶手电梯上楼口处玩耍,因扶手向上滑动身体被带起,滑至电梯外侧后坠落至保丽广场负一楼大厅。经120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

现在男童家属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索赔180万元。既然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相信法律自会有一个相对公平的裁判结果。但就本案来说,责任的认定将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由于缺乏认知能力或认知能力受限制,其本身行为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责任,法律责任由公共或其他场所的管理人、孩子的监护人或其他相关单位来承担。本案中,事故的涉及人员或单位主要有以下:

1、男童监护人(家属)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四十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调查报告情况,事发时男童的父母及姐姐在3米外的按摩椅休息,并未在身边照顾,并未履行监护职责,直接导致事故产生。所以男童的父母对于本案事故需要承担直接的责任。

2、商场管理人

因为事发地点是在商场,属于公共场所,

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商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对于本案中,商场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法院采购安装的电梯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定期维保,电梯处贴有安全告示,顾客受伤后商场工作人员及时报警、送医等。如果商场尽到这些义务,则不宜认定商场存在过错。

3、电梯厂商

电梯属于产品,适用产品缺陷条款,根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经相关部门检测,该电梯存在产品瑕疵,生产企业就要承担责任。

4、电梯维保方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商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的电梯一般都是委托专业的维护机构进行维护。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各地相继出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电梯的生产、安装、检测、维保等有一系列严格要求。相关单位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故,如果本案中的电梯维护方没有尽到电梯的检测或维保义务,将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赔偿金额问题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1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对于这类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主要的赔偿项目主要有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项目。

对于180万的赔偿金额,家属在诉讼中会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按照一般的赔偿案件及过错责任程度,金额应该是稍微偏高。


叶律师


明确责任需要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多少钱也换不回孩子的性命!

我也有一个小儿子,我很能理解该家庭的“悲痛”!通过与该家长换位思考,我感觉家长提出让商场赔付180万,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赔付问题是一个严谨的法律问题,不是谁随便一句话就能说清的。但是根据一般的常识,我们可以明确一些问题:

1.是谁把孩子带出来的?

2.谁应该负责看孩子?

3.为什么没看好?

4.孩子在哪里出的事?

5.怎么出的事?

6.监控影像能否还原真相?

7.商场的相关安全措施完善吗?

通过对监控影像的调取,结合一些曝光的消息,我们可以初步了解到一些情况:

孩子是由父母和姐姐一起带出来的,应当由其监护人负责照看。

因为孩子父母坐按摩椅,导致对孩子照看疏忽。

孩子是自行爬电动扶梯,被扶手带动,失手坠楼,中间并没有其他人施加外力干扰!

但是商场是否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商场自动扶梯四周是否设立了针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护栏?以及双方责任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应由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后,经由法庭判决。

其实无论多少钱都换不回孩子幼小的生命,希望从此“安全警钟”长鸣!


红色雄起


看了视频,商场真的倒了八辈子血霉了,遇上这样的家长,家长还有脸索赔180万?你们害死了孩子,也害了商场,建议商场要求家长赔偿,赔偿商场因为小孩坠亡而导致客流量减少的损失,以及商场人员看到小孩子坠亡而遭受的精神损失费!

害死孩子的不是商场,而是陪他出来的家长和姐姐!

如果我没猜错,家长要求商场赔偿的理由肯定是以下几个:


1、商场的伏梯存在安全隐患,能随便让小孩子爬上去,爬上去之后又不自动停止;

2、商场扶梯旁边没有防止坠楼的围栏,商场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3、商场没有安全人员巡逻,任由小孩子爬到扶梯,而且没有人阻止,导致小孩坠楼

反正家长就是一个理由,我人是在你商场出的事,反正就是你的错,你就要赔!

我弱我有理?这是什么逻辑

我想帮商场反驳这个家长:

1、谁把孩子带出来又没有看管好,自己跑去按摩的?

2、当时谁在孩子的身边,谁更有可能防止事故的发生?

3、你觉得扶梯有问题,那你去告扶梯的生产产家啊?有哪个商场的扶梯不是这样的,难道因为你一个小孩子的顽皮,要让全部商场、全部扶梯的产家整改吗?

4、整个商场那么大,怎么可能每时每刻、每个地方都有人巡逻?

5、事故发生在一瞬间,你作为在孩子身边的家长都不能阻止,还要求我们商场的工作人员阻止?

所以,这个事件的责任,我觉得是在家长和姐姐身上,正是由于你们的不负责任、你们的疏于监管,导致小孩的坠亡,现在又赖上商场,真是让人感到恶心。

愿小孩下辈子能投胎一副好的人家,不要再遇上这么不负责任的家人了!


李钦宇


跟北京双胞胎溺水死亡事故一样,其本质原因不在小孩子,而是在于大人缺乏安全教育,这一课必须得补上。后续的赔偿,如果商场有保险,就建议让保险公司赔点钱吧!

未成年人事故频发,其本质原因是大人缺乏安全教育,而不是小孩缺乏安全教育

我们一起分析一下最近几起事故:

1.北京双胞胎女孩溺水死亡事故

有人说,母亲看手机是主因,我看倒未必!

我认为此事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大人自己没有深刻认识到在一个未知水域玩水的风险;而二是漠视了区域管理单位的警告,漠视了规则。所以,其结果就是直接导致了小孩子对安全的忽视,任意玩耍最终酿成悲剧。

其中,对规则的漠视,是我们很多人都欠缺的安全观。即使在北京的双胞胎事发的海滩,我相信当时在那里玩水的人一定很多,不仅仅只有出事的母女,其中有一些人的心里也许甚至对那块警告语心生“厌恶”,总是觉得是“夸大其实”,或许还觉得是有人故意不让我们在这里玩,因为这里免费的!有便宜不占是脑残的想法,很多人都有!

如果听从了警示,选择不在出事水域玩水,悲剧就不会发生!

2.本次3岁小孩的电梯坠亡事故

很显然,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还是大人的疏忽大意,其本质上也是大人自身的安全意识不高,小孩子在电梯上出的事故不是一件两件了,可以说是频发!为什么会这样?

其本质上还是因为我们国人对“规则”缺乏敬畏之心,我相信现在商场的管理都越来越规范了,电梯口的警示标志一般都会有,有几个人认真去看了?看了之后有没有按规则执行?

电梯口不准玩耍,我相信每个电梯口都有贴着。对于小孩子,电梯是很危险的!如果大人自己都“无心安全”,小孩更加“肆无忌惮”了,悲剧不发生才怪!

其实,以前发生的野生动物园私自下车,宁波有人为逃票翻墙却进了老虎的虎口,骑电动车闯红灯……本质上都是对规则的漠视!

所以,重视规则才是真正重视自己小孩的生命安全,我们自身重视规则了,也才能让长大的小孩重视规则!

商场有无责任要看是否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

商场的安全管理义务应该包括:警示标志、电梯的安全维护(电梯的质量)、未成年人的保护设施等等。

及时救助义务应该包括:及时报120,维护现场防止二次伤害,商场如果过大,应该安排专人负责接待120,防止医务人员不能及时找到事发现场,耽误救治时间。

如果已经做到了这些义务,商场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如果商场有保险,商场不妨同意在保险赔偿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大商场,都会购买责任保险。所以,如果这个商场也购买了保险,那么建议三方协商,商场可以人道主义出发,尽量在保险额度内承担一些赔偿,如果商场是保险公司的大客户,一般保险公司也会配合,比较好处理。如果是小客户的话,还是尽量协商吧,保险公司的规则就是商场只要有责,就应该赔偿。

以前,我们处理过一些自杀事故,这种一般商场肯定是无责的,但是一般死者家属不获得赔偿肯定不肯,所以为了商场的经营不受大的影响,我们还是做了适当赔偿处理。


保道手记


不要把什么都推给商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负有主要责任,监管不力,这才是根本,青岛两个双胞游客胎溺水也要找大海管理方索赔吗?是不是大海周围也应该按上防护网,派人24小时巡查。

我们习惯出事了找责任方,有什么用,人都死了,别说180万,给你1800万又能如何,只能弥补一下你的物质需求,你的精神永远是失落和空虚的,我们常说防患于未然才是王道,千万别等出事了,又是找责任方,又是寻找目击证人,什么用呢?孩子没有了。

孩子摔死了,你说商场那些做的不好,那个地方需要改进,哪里存在安全隐患,这是你来之前应该了解的,一个三岁的孩子你应该寸步不离,时刻陪伴左右,可能你又去坐在哪里玩手机了吧!你才是孩子死亡的罪魁祸首。

商场也可能某些地方做的不够到位,大家试想一下,一个偌大的商场,能做的面面俱到吗?在看看我们现在的孩子不但调皮捣蛋,还喜欢好动大家也看到了,一个孩子也是在商场,抓住电梯扶手,直接被电梯带走了,后来被商场的工作人员接住了,大家说说谁的责任。

家长朋友希望你远离手机,照顾好孩子,事后找责任有什么用,事情发生了,你一点责任没有行吗?孩子还能活吗?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马后炮,已经晚亦。

出事了你找一堆商场的责任,这些风险是可预见性的,你为什么不做好防范,孩子的安全你才是第一责任人,别找那么多理由,好好把孩子看好才是正确的。


大海传媒


商场全责,赔付180万不是底线,应再给予“三孩”抚养费200万。

第一:商场没有立警示标志,儿童不能单独乘坐电梯,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结局,如果有警示牌,则小孩不会去电梯。

第二:商场没有在电梯两侧安装防跌落网,造成了儿童轻而易举的掉下,这是商场的疏忽,必须引起重视,因为如果有防跌落网,哪怕小孩不顾危险,也会被跌落网接住,从而毫发无损。

第三:商场的负一楼地盘太硬,也是造成死亡的重要因素,如果商场使用较软材质,则可以避免儿童直接死亡,建议制造地砖的批发商附有连带责任。

第四:商场明知道高楼会有跌落的安全隐患,却没有进行防患,才致使儿童不幸遇难,商场管理方需痛定思过,将安全意识提高,赔偿不是目的,为减少此类事件必须大惩罚。

第五:既然三人进入商场,商场就要对自己地盘上的人保护人身安全,在自己地盘出事,充分体现了商场的安保力量太过脆弱,没有保护好客人的人身安全,建议商场管理方需为每一位顾客至少配备两名安全员,以达到安全购物。

最后,其亲人没有任何过错,一切都是因为商场原因,假如不是有这座商场,他们不会来商场闲逛购物,也就不会造成伤害,建议商场的建设方,材料提供方,工人,批准建设的有关单位,土地租售的个人或企业提起诉讼。



温文儒雅侧滑君


8月9日下午,湖北孝感一3岁男童在商场玩扶梯时三楼扶梯坠至负一楼,经120抢救无效身亡,事发时男童父母和姐姐正在不远处按摩椅休息。男童家属索赔180万元。

3岁男童坠落身亡最该遭到问责的是男童父母,3岁男童的父母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让这个才3岁的孩子在商场随意乱走,这么大的孩子家长应该不离左右的,这是作为家长应该知道的常识。

但这对男童父母可真会享受也真敢享受啊!居然这么淡定地在按摩椅休息。这种大意和疏忽是致命的,这类悲剧时常发生,却总叫不醒那些缺乏安全意识的家长。

从法律意义上说,应该追究男童父母的责任,男童之死是其父母的看护不力所造成的。和商场无关,但如今男童家属向商场索赔180万元。估计索赔180万元的成功可能性不大。


许爱莉老师


法海一粟认为,本案中,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其父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案件基本事实。根据相关报道及视频显示,小男孩在电梯上楼口处玩耍时,“因扶手向上滑动身体被带起,滑至电梯外侧后坠落至保丽广场负一楼大厅”而造成死亡的。

2、各方责任。

(1)商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本案中,商场依法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违反了自己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海一粟认为,小男孩“因扶手向上滑动身体被带起”的事实表明,涉案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商场没有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电梯生产厂家。现在还没有关于“扶手向上滑动身体被带起”是否属于电梯质量缺陷的报道,因此,目前不能断定电梯生产厂家在本案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该项事实属于电梯质量缺陷的话,那么,电梯生产厂家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小男孩的父母。毫无疑问,小男孩的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本案基本事实而言,小男孩的父母疏于履行照管义务,并因此导致小男孩因事故死亡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后话。未成年人遭受事故伤害的消息时不发生,其中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与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监护职责有关。比如,之前报道的“北京双胞胎姐妹青岛失踪,确认双双溺亡”的消息,就是因为妈妈埋头玩手机而疏于照管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法海一粟在此说一声:照看好你的孩子,不要让悲剧重演了。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这是个不幸的事情,无论对于商场还是孩子的家庭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从描述上来看责任是很明显的,孩子在监护人的陪同下逛商场出事情,是监护不力造成的事故的发生,是主要责任。

8月9日下午一点,湖北孝感市发生一起男童坠楼事件,孩子的父母陪同两个孩子逛商场,其中3岁的小孩在三楼到四楼的扶梯上滚落下来致死的,这事情的经过实际上是很清晰的,责任划分也是很明确的,商场属于公共场所,自动扶梯属于公共设施,这些都是孩子父母很清楚的事实,孩子的出事与父母的监护不力是直接相关的。

未成年人出行应当由监护人监护。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教育等因素对自己的行为不能控制,在出行的时候需要监护人陪伴,监护人有义务控制未成年人的危险行为,当未成年人发生危险的时候,监护人应当及时制止,监护人未能制止未成年人行为的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使用公共设施应当在监护人监护下使用。

未成年人对公共设施的认知不足是肯定的,公共设施是为了方便公众的休闲出行所建设,是符合相关规范的,自动扶梯是一件常见的公共设施,也是符合规范的运输工具,没有任何责任,有些人说是不是没有安全标志是违法的,请问一个三岁的孩子能认得出安全标志吗,抬杠的话我们不说,谁的责任自己认,大家心知肚明。

商场无责。

商场提供的是购物和休闲功能,是一个基本的公共场所,商场的建设都是有规范遵循的,从事件的过程来看,小孩是自己跌落的,商场没有任何的责任,有些人认为商场应当设立危险标志,请问自动扶梯是不是常见设施,设立了危险标志三岁的孩子能认识?如果不是自动扶梯,换成人工走梯,难道还要怪商场设置了走梯?

事情是不幸的,谁也不愿意看到,希望把以后的日子过好,不要想些歪门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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