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一、被告程時龍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盧允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等共計十六萬四千零一元七角七分。二、被告繳青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盧允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等共計一百四十三元二角四分。三、駁回原告盧允固其他訴訟請求。
執行案號:(2018)京0111執2917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失信被執行人:程時龍
性別:男
年齡:47
住址:陽新縣洋港鎮上畈村五組
身份證號:420222********6116
執行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17.1391萬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法官聯繫電話:186107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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