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我不是藥神》「銷售假藥罪」終獲「不起訴決定」感言

立法與司法

電影《我不是藥神》“銷售假藥罪”終獲“不起訴決定”感言

電影《我不是藥神》首映禮上,飾演程勇的演員徐崢(左)和原型人物陸勇(右)

大約兩千多年前,蘇格拉底被雅典法庭以蠱惑青年罪關進了死牢,他的弟子們想方設法幫他設計了一條逃生的路,沒料到他斷然拒絕。他寧可喝下毒酒慷慨赴死,也不願破壞雅典的法律做一個逃犯――性命和法律的選擇關頭,蘇格拉底選擇了維護法律,犧牲自己。

古往今來,除了少數氣節高尚的聖人烈士和那位不肯吃嗟來之食的乞丐,大家在命和法究竟誰重要這個問題上的答案大體一致:命重要。

所以,對於快要餓死的人偷麵包,大家總是心懷一絲同情。認為那不過是求生本能的自然反應,在道德倫理上不應該譴責,在法律上是否應該懲罰也很值得商榷。

但這個問題也很讓法律糾結:是否要懲罰偷麵包的人?範圍太不好界定。如果人人以餓死為由合法地偷麵包吃,社會就成了懶漢的天下;而且有些人餓死的原因並不值得同情,純屬咎由自取,這也就失去了在道德倫理上的同情基礎。所以法律也是左右為難。

現在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遇到了一個類似的問題:不是餓死的人偷麵包,而是病死的人買假藥――陸勇是個白血病患者,已病入膏肓。只有骨髓移植能救他的命。但骨髓配型需要時間。等待的過程中他得吃一種藥維持生命。

不過這種瑞士諾華公司生產的名叫“格列衛”的藥有點兒貴:一個月一盒,23500元。他吃了兩年。雖然是個私營企業的小老闆,也實在頂不住了。

2004年,陸勇意外知道了印度有仿製格列衛,當時一盒4000元。而現在,一盒已降到不過200元。如此懸殊落差的藥價,意味著活著的希望大增。陸勇自己買來吃,還幫其他的病友買來吃。

因為購藥需要網絡和英文知識,他代理了很多欠缺這方面技能的病友。慢慢的,他與印度企業也熟了,就幫著它打理在華藥款賬戶;麻煩來了:因涉嫌妨礙信用卡管理罪和銷售假藥罪,陸勇被捕了。

因為根據我國的法律,凡是未取得藥監部門批准的藥都視同“假藥”。而這種印度仿製的“格列衛”就沒有被批准。銷售假藥就是犯罪。同時,陸勇為了買藥方便,從網上非法購買了幾張借記卡。也牽連犯了罪。

電影《我不是藥神》“銷售假藥罪”終獲“不起訴決定”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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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都快病死了,買點兒藥來救命,居然也構成犯罪?在救命和守法“二選一”的遊戲中,人要救命,國家則要人們向蘇格拉底學習,以生命來守法。

其實,即使像蘇格拉底那樣的捨生取法,也不是什麼法都值得用生命來捍衛的。蘇格拉底捍衛的是雅典基礎的法律制度,這才值得用命去換。

所以兩千年來蘇格拉底的選擇不停地引發人們的深思。如果蘇格拉底維護的只是道路衛生、製造標準、演出規則之類的法律,他就要成為人們的笑柄。

宋襄公就是反面的例子:愚頑不化,非要遵守君子之戰的規矩,只落得自己成了千年笑柄。所以,命雖只有一條,法卻是分等級的,高級別的法還值得用命去捍衛,低級別的實在不值得。

藥品這個東西還真不好用國家標準來衡量。我有一個朋友,用一個江湖醫生的藥水治好了身上的癬,至今也沒再反覆。當時他剛想給這個江湖醫生送錦旗,該藥就被查禁了。治療這件事情,個體差異始終存在。國家未審批的不等於沒有療效;國家已審批的,也不等於一定有療效。所以,藥檢這種法律真不值得用生命去捍衛。陸勇選擇了保命,這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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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陸勇。《不起訴決定書》闡述了陸勇行為的四個特點:

1、陸勇的行為源起於自己是白血病患者而尋求維持生命的藥品;

2、陸勇所幫助買藥的群體全是白血病患者,沒有為營利而從事銷售或中介等經營藥品的人員;

3、陸勇對白血病病友群體提供的幫助是無償的;

4、在國內市場合法的抗癌藥品昂貴的情形下,陸勇的行為客觀上惠及了白血病患者。

據此,檢察院認為,陸勇的行為完全是一種無償的學雷鋒行為,而且客觀上救了大家的命,這樣的行為即使稍微違反一些低級別的法律又怎麼樣呢?

但從《南方週末》的一篇報道來看,陸勇“也坦言,作為答謝,賽諾公司為他免費提供藥物,從2010年至今,已經為他免費提供一萬多元藥物。”――據此似乎又可以看出,陸勇也不是完全無償。他所代表的也不一定都是買方,也正在向居中經紀人方向發展。

小編曾設想,“如果有一天,陸勇發現這個行當很是賺錢,乾脆專業做起了代購。替病友向印度廠商購藥,再從印度方收取提成。那麼,雖然他還是個將死之人,還是沒有收取病友一分錢,還是客觀上幫助了病友。但他是否是這樣無辜也就不一定了。”――由此看來,雖然《不起訴決定書》中的法理分析非常縝密,但決定這個案件走向的還是價值判斷。

檢察院將當前的司法口號融入到價值判斷中,這是一種非常可貴、非常新穎的做法,值得讚賞:如果對陸勇的行為以犯罪論處,“一是與司法為民的價值觀相悖;二是與司法的人文關懷相悖;三是與轉變刑事司法理唸的要求相悖。”如此三點“相悖”論,最終判斷陸勇不該入罪。

1、第一點直接比較了“出罪”與“入罪”的效果。陸勇的“行為對這些方面的實際危害程度,相對於白血病群體的生命權和健康權來講,是難以相提並論的。如果不顧及後者而片面地將陸勇在主觀上、客觀上都惠及白血病患者的行為認定為犯罪,顯然有悖於司法為民的價值觀。”

2、第二點應該是解決有人認為陸勇雖然是個白血病的晚期患者,也不應該因此而照顧他否則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的看法。決定書針對這種質疑回應到“對於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已滿75週歲的老年人、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孕婦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婦女,在刑罰適用或訴訟權利、訴訟程序上,適用相應區別對待的規定,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特別保護,所彰顯的就是刑事司法的人文關懷。”――的確,將一個快要死的人放到監獄裡有什麼好處?何況他不過是想救自己的命。這個時候談人人平等太過機械了。例子舉得非常有力。

3、第三點重申了刑法的謙抑性。教科書上的經典理論而已。就是實踐中落實不易。

電影《我不是藥神》“銷售假藥罪”終獲“不起訴決定”感言

決定書將司法理念方面的東西與當前的口號相結合,是一個明智的抉擇。其實這些口號自身的理論內涵都很模糊,還需要進一步澄清,很難樹立為一種有效的價值觀。從論理的本身來說不過是一個標籤。

但它們為司法順利合法地展開價值判斷提供了廣泛的可能性。是不是從今往後,那些從銀行取款機裡拿錢傢伙們都可以少判幾年了?我們的判決可以離基本的人情世理更加近一些呢?

附: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對陸勇案的《不起訴決定書》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陸某某銷售假藥、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沅檢公刑不訴[2015]1號

被不起訴人陸某某,男,1968年4月6日出生

辯護人張**、張**,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認定的犯罪事實:2013年8月間,陸某某先後在互聯網上以“samchina******”名義從“誠信**”的淘寶店主郭**(另案處理)手中以500元每套的價格購買了3套他人身份信息的銀行卡。陸某某購買了這3張卡以後使用了1張戶名為夏某某的農業銀行卡用來吸收銷售假藥的資金。

2012年間,印度人Jainsa****在江蘇省無錫市農業銀行開辦了Jainsa****和Jainm****兩個賬戶來吸取販賣印度藥物的涉案資金,在其兩個賬戶無法操控的情況下,從2013年1月開始,Jainsa****與陸某某合夥採用網上發郵件和QQ群聯繫客戶等方式在中國國內銷售印度“cyno pharmaceuticalsltd”公司生產的“VEENATlOO”、“IMATINIB400”、“IMATINIB100”等藥物,陸某某先後使用雲南省普洱市病人羅某某和楊某某兩人的農業銀行賬戶為其收取售藥資金。直至2013年8月陸某某為了逃避打擊、週轉銷售印度藥物的資金,從互聯網上郭某某的“誠信某某”網店上購買了以夏某某身份證辦理的這張農業銀行卡。用於收取印度“cyno pharmaceuticals1td”公司Jainsa****在中國銷售藥物的資金。經益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證實:陸某某幫印度“cyno”公司在中國銷售的藥物均未經中國進口藥品許可銷售。

自2013年以來,陸某某銷售這幾種藥物的金額達300餘萬元,期間又多次按照Jainsa****的授意將這些錢款匯給浙江省義烏市從事外貿的張某某賬戶上。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02年,陸某某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長期服用抗癌藥品。我國國內對症治療白血病的正規抗癌藥品“格列衛”系列系瑞士進口,每盒需人民幣23500元,陸勇曾服用該藥品。為了進行同病患者之間的交流,相互傳遞尋醫問藥信息,通過增加購同一藥品的人數降低藥品價格,陸勇從2004年4月開始建立了白血病患者病友網絡QQ群。

2004年9月,陸勇通過他人從日本購買由印度生產的同類藥品,價格每盒約為人民幣4000元,服用效果與瑞士進口的“格列衛”相同。之後,陸勇使用藥品說明書中提供的聯繫方式,直接聯繫到了印度抗癌藥物的經銷商印度賽諾公司,並開始直接從印度賽諾公司購買抗癌藥物。陸勇通過自己服用一段時間後,覺得印度同類藥物療效好、價格便宜,遂通過網絡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薦。網絡QQ群的病友也加入到向印度賽諾公司購買該藥品的行列。陸某某及病友首先是通過西聯匯款等國際匯款方式向印度賽諾公司支付購藥款。在此過程中,陸某某還利用其懂英文的特長免費為白血病等癌症患者翻譯與印度賽諾公司的往來電子郵件等資料。隨著病友間的傳播,從印度賽諾公司購買該抗癌藥品的國內白血病患者逐漸增多,藥品價格逐漸降低,直至每盒為人民幣200餘元。

由於前述支付購藥款方式,既要先把人民幣換成美元,又要使用英文,程序繁瑣,操作難度大。求藥的患者向印度賽諾公司提出了在中國開設賬號便於付款的要求。2013年3月,經印度賽諾公司與最早在該公司購藥的陸某某商談,由陸某某在中國國內設立銀行賬戶,接收患者的購藥款,並定期將購藥款轉賬到印度賽諾公司指定的戶名為張某某的中國國內銀行賬戶,在陸某某統計好各病友具體購藥數量、告知印度賽諾公司後,再由印度賽諾公司直接將藥品郵寄給患者。印度賽諾公司承諾對提供賬號的病友將免費供應藥品。陸某某在QQ病友群裡發佈了印度賽諾公司的想法,雲南籍白血病患者羅某某即與陸某某聯繫,願意提供本人及其妻子楊某某的銀行賬號,以換取免費藥品。陸某某通過網銀U盾使用管理羅某某提供的賬號,在病友向該賬號支付購藥款後,將購藥款轉至張某某賬戶,通知印度賽諾公司向病友寄送藥品,免除了購藥的病友換匯、翻譯等以往的一些繁瑣勞動。

在使用羅某某、楊某某賬號支付購藥款一段時間後,羅某某聽說銀行卡的交易額太大,有可能導致被懷疑為洗錢,不願再提供使用了。2013年8月,陸某某通過淘寶網從郭某某處以500元每套的價格購買了3張用他人身份信息開設的銀行借記卡,在準備使用中發現有2張因密碼無法激活而不能用,僅使用了1張戶名為夏某某的借記卡。陸某某同樣通過網銀U盾使用管理該賬號,將病友購藥款轉賬到印度賽諾公司指定的張某某賬戶。

根據在卷證據,被查證屬實的共有21名白血病等癌症患者通過陸某某先後提供並管理的羅某某、楊某某、夏某某3個銀行賬戶向印度賽諾公司購買了價值約120000元的10餘種抗癌藥品。陸某某為病友們提供的幫助全是無償的。對所購買的10餘種抗癌藥品,有“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種藥品經益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相關鑑定,系未經我國批准進口的藥品。

本院認為,陸某某的購買和幫助他人購買未經批准進口的抗癌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但陸某某的行為不是銷售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不構成銷售假藥罪。陸某某通過淘寶網從郭某某處購買3張以他人身份信息開設的借記卡,並使用其中戶名為夏某某的借記卡的行為,違反了金融管理法規,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藥品而購買抗癌藥品款項,且僅使用1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陸某某不起訴。

沅江市公安局在辦理本案中所凍結、扣押款項應依法處理。

陸某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沅江市人民檢察院

2015年2月26日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 周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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