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是誰?原來是「我們」!再評許霆案刑事判決書的偉大之處

地方立法

“我們”代替了“本院”,這就是廣東惠州許霆案刑事判決書的偉大之處。

“我們”是人,“本院”是機器。其實,世界上本來就沒有“本院”這麼個東西――

你有冤情,對著法院的那塊牌子去哭訴,哭一萬年也沒用;

你去找院長,院長說我不是本院;

你去找庭長,庭長說我不是本院;

你去找法官,法官說我不是本院;

你去找書記員,他說我更不是本院。

可“本院”卻對你進行判決!“本院”就是那個判決你,你卻找不到他的東西。

“本院”是誰?原來是“我們”!再評許霆案刑事判決書的偉大之處

“我們”不一樣。“我們”是判決書末尾的那三個人:萬翔、餘志濃、汪惠強。他們有名有姓,有血有肉。和你一樣。你可以向他們哭訴,他們必須得聽。

這篇判決書讓法官從“本院”的背後走了出來,直接站到了當事人面前。告訴他們:是我們,不是別人,判決你有罪。案件的證據都是我們認定的,法律也是我們適用的。其他的一切都是間接的,我們是直接的。那些法律文本效力再高,與你沒有直接的關係,這張判決書才能讓你入獄,而它是我們寫的。

這是法官應有的勇氣與擔當!

司法是一部機器,但更重要的是操作這部機器的人。再好的汽車,司機不踩油門也跑不快。法官以及各種各樣可以決定判決的人事實上操作著這臺司法機器,但卻希望別人認為司法機器是自己在運行。他們習慣於躲在“本院”的後面,將最終的責任推給“本院”。

這難道不對?有人聳聳肩說:集體總比個人強,組織總比個人強。大家說的事情,總比一個人強。“本院”說的話不是比某一個或某幾個法官說的話更加有力。很多時候確實如此。但有一個問題,就是“本院”使得判決失去了“可哭訴性”:你哭都不知道該對誰哭!

古代縣官審案子。無論是下跪還是打板子,至少你知道坐在堂上的人就是決定你命運的人。你的哀哭、乞求、抗爭、怒火都可以直接進入他的眼睛和耳朵。但如果審判你的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個機構。

那麼你的哭訴又該向誰發洩呢?你的哭聲穿不過法庭。沒有任何一個自然主體可以承擔責任,誰都可以將責任推給“本院”,誰都可以說不是自己的意見,是集體決定的。最後,你都不知道該找誰哭去!

“本院”是誰?原來是“我們”!再評許霆案刑事判決書的偉大之處

古代以色列講過一個故事。一個不義的官,既不懼怕神,也不尊重世人。城裡有個寡婦,總到他那裡去伸冤,他總也不準。後來他想:我雖然不懼怕神,也不敬重世人。但這寡婦總來煩擾我,就給她伸冤吧。於是寡婦的冤屈得以伸冤。

這個寡婦面對的是一個人,而不是“本院”,所以她還能夠煩擾。雖然這個人既不懼怕神,也不敬重世人。但因為這個官沒有“本院”可以藏身。所以他最終還是給這個寡婦伸了冤。

“我們”讓人直接面對良心的拷問,而“本院”則讓不公正找到了避難所。任何不公正的判決,只要是大家決定的。其中的每個人都找到了心理安慰,不再受到內心的譴責:大家都這麼認為,我就沒有錯;無論什麼問題,都是體制的問題,與我無關;我們已經走了程序,等等。

現在,“我們”揭去了這層避難所。讓裁判者的內心直接接受良知的拷問。沒有大家、沒有會議、沒有程序,只有你的良心。一切責任都是你一個人負擔,你該怎麼判決?

“我們認為,專家意見的立論前提很明顯,就是不管ATM機是否正常都代表銀行行為,不管是民事交易還是刑事罪案,其過錯全部由銀行負責或承擔。”

“本案中,我們只能說,機器故障是操作人產生犯意的前提之一,但絕不是操作人產生犯意的原因……”

“我們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我們認為,被告人犯意的基礎動因在於一念之間的貪慾。”

“我們不能苛求每一個公民都具有同等的道德水平和覺悟。”

“我們覺得,這孩子仍心存良知。”

“在作出本案判決之前,我們對與本案類似的著名許霆案作了詳細的研究和對比。”

“本院”是誰?原來是“我們”!再評許霆案刑事判決書的偉大之處

“因此,我們也不能確認和保證本判決是唯一正確的……”

滿紙的“我們”代表的是三個人的良心,而非一部司法機器。

小編雖然對這篇判決書中的法律觀點也並不十分認同,但它敢於說“我們”!敢於離開“本院”,走向“我們”,這就足夠了――只要是“我們”,就是人!只要是“我們”,就不是會議、不是程序、而是人人都有的公義和良心,公正就不遠。

就像電影《大獨裁者》中卓別林的演講一樣:“除了機器,我們更需要人性!”“你們不是機器,你們是人!”當“本院”讓司法滑向機器的方向,希冀讓機器來保障公正;“我們”則將司法拉回人性,“我們”知道公正只能來源於操作機器的人,而並非機器本身。這就足夠偉大了。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 周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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