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執行中,如果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不超過六個月除外)還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也就是申請“提執”。
上一級法院收到提執申請後,經審查根據具體情形,可以責令原執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指令下轄的其他法院執行,還可以由本院執行:
第一,一般來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原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完結的;(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三)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上一級法院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的,應當向其發出督促執行令,並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
第二,上一級法院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的,應當作出裁定,送達當事人並通知有關法院。
第三,上一級法院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執行法院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仍未執行完結的,上一級法院應當裁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
上述的六個月間,不應當計算執行中的公告期間、鑑定評估期間、管轄爭議處理期間、執行爭議協調期間、暫緩執行以及中止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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