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西「童公」巡遊未經許可 活動組織人被拘

桥西“童公”巡游未经许可 活动组织人被拘

案件直擊

8月3日22時許,城南派出所接東海鎮政府通報稱:橋西“童公”巡遊活動未經許可,在巡遊過程中造成陸城地區部分道路交通嚴重阻塞。城南派出所接報後,迅速組織民警與鎮政府工作人員前往現場勸阻,並將組織巡遊活動負責人劉某賢傳喚至派出所進一步調查。

8月3日晚人民橋路段.jpg

桥西“童公”巡游未经许可 活动组织人被拘
桥西“童公”巡游未经许可 活动组织人被拘

擾亂公共秩序 被處拘留10日

經查,劉某賢(男,35歲,陸豐東海人)未經相關部門許可,以“童公”誕辰為由牽頭組織,於8月3日晚在陸城地區聚眾進行巡遊,造成東海大道龍頭紅綠燈路口、建設路口、人民橋頭北側等路段發生交通阻塞,嚴重影響群眾出行,已構成擾亂公共秩序。

目前,違法人員劉某賢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處罰。

在線普法

提問

桥西“童公”巡游未经许可 活动组织人被拘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是如何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和破壞選舉秩序的行為及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由指揮中心公共關係股編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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