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造成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那麼,這起事故的責任,應該由誰來負責呢?
事情發生在今年的4月8日晚上
被告管某未成年(15週歲)
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未戴安全頭盔的情況下
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
由仁莊鎮往山口鎮方向行駛
沒成想出了事
當日18時20分,途經青岱路(S230)7千米+489米路段與案外人吳某駕駛的小型轎車交匯時碰撞,恰好,由南往北行走的行人楊福某(72週歲)途經該路段被撞,造成其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
經有關部門認定
管某(未成年摩托車手)負事故主要責任
楊福某(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
案外人吳某(小汽車駕駛員)無責任
但是
在賠償上卻出現了問題
因賠償事宜雙方一直未能達成調解方案,楊福某的親屬楊東某、楊某偉將此案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管某及其父親管嶽某、母親徐麗某共同賠償原告方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502640元。
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最終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管某、管嶽某、徐麗某一次性賠償楊東某、楊某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90000元。
經辦法官介紹
屬於法律上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因此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如何承擔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故該案原告的訴請是有法律依據的
如雙方就賠償事宜不能協商一致
法院也是會依法判決三被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管某系未成年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摩托車上路,其父母放任這種行為,對己對他人都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本次事故受害人年事已高(72週歲),故其死亡賠償金是按8年計算,如果受害人在60週歲以下則是按20年計算死亡賠償金,那將是上百萬元的損失。
未成年人無證駕駛
保險公司不會進行賠償
對於任何一個家庭而言都是難以承受的責任
作為父母
一定要做好管理未成年的責任
不讓其受到外在侵害
同時也不讓孩子闖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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