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攤面積”是個典型的“最熟悉的陌生人”,老百姓大多是在購房時才接觸到的,大家只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
實“公攤面積”在我國已存在十數年了,存在有很多問題,一直被詬病,從未有改變。因為過去十數年的房價始終在上漲,這抵消了消費者對於公攤面積的不滿。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放緩,房價上漲預期轉淡,以前被高速發展所掩蓋的種種矛盾開始露頭。
近日,一篇題為《買100平方的房子只得70平方,這麼坑的“公攤面積”到底怎麼來的?》的文章在網絡上熱傳,使“公攤面積”一事又猛然跳進了公眾的視野裡。
“公攤面積”的來源
首先,老百姓需要了解的是,他們購買的商品房銷售面積(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
“套內面積”全名套內建築面積,是由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陽臺建築面積三部分組成的。
“公攤面積”全名公攤建築面積,是指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築面積。具體有以下兩個方面: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共有建築面積還包括套(單元)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以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
這意味著,不僅電梯、樓道、門廳,甚至門口警衛室的一部分面積也要由購房者買單。
從1978年結束福利分房,到1998年正式開啟商品房時代,中間的20年,“商品房”這種形式在市場中出現併發育起來。
根據小編調查得知,內地房地產的諸多制度都是來自於房地產市場更為成熟的香港,例如:1987年深圳從香港引進了土地招拍掛這個模式,然後推廣到全國各地;1994年內地推行的預售制則脫胎自香港的賣樓花,而賣樓花是香港於1954年首創的。內地房地產商很可能就是在這一週期內引進香港的“建築面積”做法並“發揚光大”。
因為香港在2013年之前銷售房屋時採用的就是建築面積計算方式。2013年,香港出臺新政,結束了房屋銷售的“建築面積”時代。但是,這種已經被香港明令調整的“公攤面積”,卻在內地延續使用至今。
“公攤面積”的現狀
“公攤面積”一般都是依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來進行計算的,該規定並沒有對公攤係數設定上限,這也就導致了很多開發商從設計時就開始藉此做手腳,故意設計超大公攤比例,甚至利用購房者無力測量這一情況,在“公攤面積”裡摻水,令每一套住房都增加了公攤成本,開發商則從中獲得超額利潤。
如在2010年5月31日央視《焦點訪談》播出的節目“公攤迷霧”中,就曝光了“最牛公攤面積”這一事件。當時山東高密市有一處名為“貴賓首府”的樓盤,開發商事先承諾公攤不超過30%,事後卻高達52%,被戲稱為“史上最牛”的公攤面積!
當時一份由當地多部門聯合驗收的文件就貼在貴賓首府一樓大堂內,文件顯示該樓盤從3層到20層,公攤係數達52.35%!
有業主上門進行維權,貴賓首府的工作人員的回應十分硬氣:“法律對於公攤上限沒有規定”,“你們一百年都退不了房”!
當然,這個案例可能比較極端,通常公攤係數不會超過30%,但30%以內的就沒有問題嗎?這恐怕只有開發商知道。
據小編了解,國際上通行的房地產銷售基本都是按套內建築面積甚至使用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減去套內柱子和牆體面積所得)來計價的。
那國內是否也有用套內面積來計算房價的城市呢?有!目前,全國只有重慶在推行用“套內面積”計算房價。
2002年6月,重慶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重慶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以地方法規的形式,首次對商品房的計價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和要求:商品房現售和預售,以套內建築面積作為計價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權證應當載明共用部位及設施。該條例於當年8月1日正式施行。
鑑於香港2013年才開始強制要求商品房銷售按實用面積計價,重慶此舉整整比香港提前了11年!
取消“公攤面積”的好處
公攤內容和麵積缺乏公信力,事實不透明,更不利民。如果“公攤面積”不實,購房者不僅要多支付房款,而且還得在今後的幾十年中不斷支付更多的成本,比如物業管理費和取暖費等。
今後一旦開徵房地產稅,按“建築面積”買房、售房的不公將更直接地體現出來。
而按照“套內建築面積”來計價,就可以很好地規避這些問題:
1這種方法透明度高。購房者只需關心套內建築面積,不必為公攤的多少引發交易糾紛;
2套內建築面積規定明確,測量簡單。根據《測量規範》,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由套內房屋的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套內陽臺面積三部分組成,普通人用常規方法即可測算出來,實現明明白白購房。
我國重慶和香港地區的實踐也證明,以“套內建築面積”計價,只會對不良開發商不利,對合法合規經營的開發商來說,不僅沒有壞處,而且可以良幣驅逐劣幣,提升自身在市場上的佔有率。
有些人會認為,降低或取消“公攤面積”,可能會讓開發商忽視公用設施部位建設、降低環境配套等公共公用設施質量,甚至進一步推高房價。
公攤面積一事,只是為了在銷售上不再涉及消費者,也可讓消費者於今後降低物管及供暖等生活費用。但並不表示公用的空間就不存在了。
若是公用配套設施、公共空間做得不好的,老百姓還是能輕易一眼識穿的,所以為了贏得市場,開發商必須根據客戶需要造出更好的房子。
“公攤面積”銷售模式有利於開發商,不利於購房者,潛藏著諸多貓膩,容易被開發商做手腳,製造各種不合理的現象。
因此,應儘快改變商品房銷售模式,由“公攤面積”轉向“套內面積”,讓住房銷售公開透明,消除灰色空間,制定公攤面積統一標準,以保障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免遭侵佔。同時,也能借此倒逼開發商重視品質,設計公攤合理的樓盤,實現明明白白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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