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於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廣場

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能有效防止煙氣積聚,是大型地下商店分隔為多個相互相對獨立區域的常用做法,也是考試的高頻考點。用於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廣場主要用於將大型地下商店分隔為多個相互相對獨立的區域,一旦某個區域著火且不能有效控制時,該空間要能防止火災蔓延至採用該下沉式廣場分隔的其他區域。這就是下沉式廣場的主要用途,下面我們結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6.4.12條的具體規定學習相關內容。

6.4.12 用於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隔後的不同區域通向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的開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3m。室外開敞空間除用於人員疏散外不得用於其他商業或可能導致火災蔓延的用途,其中用於疏散的淨面積不應小於169㎡。

通向下沉式廣場的不同區域,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每個區域室外開敞空間開口最近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3m,這主要是為了防止一個區域著火了,避免影響另一個區域, 13m的距離可以結合高層民用建築與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一起來記憶。對於兼作人員疏散用的開敞空間,是該區域內可用於人員行走、停留並直接通向地面的面積,不包括水池等景觀所佔用的面積。

2 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內應設置不少於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樓梯。當連接下沉廣場的防火分區需利用下沉廣場進行疏散時,疏散樓梯的總淨寬度不應小於任一防火分區通向室外開敞空間的設計疏散總淨寬度。

為保證人員逃生需要,下沉廣場等區域內需設置至少1部疏散樓梯直達地面。當該開敞空間兼作人員疏散用途時,該區域通向地面的疏散樓梯要均勻佈置,使人員的疏散距離儘量短,疏散樓梯的總淨寬度,原則上不能小於各防火分區通向該區域的所有安全出口的淨寬度之和。如下圖所示:

用於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廣場

3 確需設置防風雨篷時,防風雨篷不應完全封閉,四周開口部位應均勻佈置,開口的面積不應小於該空間地面面積的25%,開口高度不應小於1.0m;開口設置百葉時,百葉的有效排煙面積可按百葉通風口面積的60%計算。

在下沉式廣場等開敞空間上部設置防風雨篷等設施,不利於煙氣迅速排出。但考慮到國內不同地區的氣候差異,確需設置防風雨篷時,應能保證火災煙氣快速地自然排放,有條件時要儘可能根據本規定加大雨篷的敞口面積或自動排煙窗的開口面積,並均勻佈置開口或排煙窗。百葉的有效排煙面積需要按照百葉通風口面積的60%計算,開口的面積不應小於該空間地面面積的25%,這是需要特別注意的。如下圖所示:

用於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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