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後,車主意外發生交通事故,巧的是,保險到期時間竟與事故發生時間無縫對接,當天24時與次日0時,保險公司以保險已到期為由拒絕理賠。那麼,這是不是同一個時間概念直接影響保險理賠,日前,法院給出了答案,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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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交警部門事故認定書載明本起事故發生時間為2017年3月13日00時00分許,而保險公司交強險保險單載明事故車輛的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3月13日0時起至2017年3月12日24時止,根據日常生活常識,當日24時整與次日0時整應屬同一時間,故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該輛重型半掛車在保險公司投保的交強險仍在保險期間內,章某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故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範圍內賠償章某合計13.6萬元。
該案一審判決後,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日前,無錫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法院雖最終認定事故仍發生在交強險保險期間內,判令保險公司予以理賠,但對於潘某而言也屬僥倖。法官提醒,廣大車主為自己的愛車投保交強險的同時,一定要密切關注保險到期時間,不要因為一時疏忽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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