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倡議與我國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的變革

“一帶一路”國際合作,努力實現政策溝通、設施聯通、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國際合作新平臺,增添共同發展新動力。但是在相通的過程總會遇到碰撞與摩擦,在國際企業合作過程中糾紛是在所難免的,解決糾紛的方式方法也是不統一的。換句話講不同的國家屬於不同的法系,在法律方面,國家所屬的法系眾多: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蘭法系。法系之間的差異性增加了海外投資的法律風險。他們的法律體系存在怎樣的具體衝突,這是現在國內已經有的對國際商事解決的成果沒有觸及到的空白領域。

“一帶一路”倡議與我國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的變革

2013年國內某企業與美國AEI合作於危地馬拉修建電廠,合作過程中AEI融資失敗,騙取中國企業30個億,在工程接近尾聲時,AEI拒付工程款,為了逃避自己該負的的責任,AEI採取了商業暴@@力行為,槍@@擊中國企業員工,投b毒栽贓,搶奪現場證據,非法關押中國員工。行@@賄當地政府官員。此案件在新加坡進行國際仲裁,在仲裁過程中AEI向仲裁庭提交了上萬字、長達近20頁的書面陳述,申請使用“僅律師可閱”命令。隨後,仲裁庭便下達了兩頁多的裁決以支持AEI的“僅律師可閱”的命令。仲@@裁程序接近尾聲之際在國內企業 的努力下“僅律師可閱”命令終於部分解除。但是國內企業需要在短短3個月內對曾以“僅律師可閱”命令之名被AEI扣押的上萬份外文文件進行分析並提交陳述。最終案件國內企業失敗。我國企業不服判決再次上訴,現在此案件還在審判當中。

“一帶一路”倡議與我國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的變革

針對國內企業在危地馬拉案件反思我國在一帶一路的大背景下,國內的法@@律服務需要什麼樣的變革。

一. 我國需要提升仲裁機構的運作,提高國內仲裁機構的公信力。危地馬拉案件在新加坡進行仲裁,是因為新加坡是國際仲裁中心,在早期組建的時候是新加坡國內的,沒有任何國外的因素,在運作過程中,以它自己的所作所為,贏得了一些外國客戶的認同。後來通過某些改革、改進,包括人員結構的調整,強化了國際公信力。

二. 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連接。危地馬拉案件對方申請了僅律師可閱命令。我國法律對這條法律還沒有成熟的的法律條文。

三. 自保。在危地馬拉案件中,美國AEI 不講誠信,讓國內企業受到損失。針對不講信用的企業,我國應該採取一些策略懲罰這些企業,同時要自保,確保自己在合作中不受損失。

四. “一帶一路”涉及到的法律問題,要突破法律中心主義的思維,有很多現實利益的實現,在法@@庭上實現,但並非完全通過法@@律來解決。

五. 中國企業也慢慢學會了通過不同的“語言”說話,不僅是法律的語言,而且也要用“軟法”的語言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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