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与我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变革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努力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但是在相通的过程总会遇到碰撞与摩擦,在国际企业合作过程中纠纷是在所难免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也是不统一的。换句话讲不同的国家属于不同的法系,在法律方面,国家所属的法系众多: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法系之间的差异性增加了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他们的法律体系存在怎样的具体冲突,这是现在国内已经有的对国际商事解决的成果没有触及到的空白领域。

“一带一路”倡议与我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变革

2013年国内某企业与美国AEI合作于危地马拉修建电厂,合作过程中AEI融资失败,骗取中国企业30个亿,在工程接近尾声时,AEI拒付工程款,为了逃避自己该负的的责任,AEI采取了商业暴@@力行为,枪@@击中国企业员工,投b毒栽赃,抢夺现场证据,非法关押中国员工。行@@贿当地政府官员。此案件在新加坡进行国际仲裁,在仲裁过程中AEI向仲裁庭提交了上万字、长达近20页的书面陈述,申请使用“仅律师可阅”命令。随后,仲裁庭便下达了两页多的裁决以支持AEI的“仅律师可阅”的命令。仲@@裁程序接近尾声之际在国内企业 的努力下“仅律师可阅”命令终于部分解除。但是国内企业需要在短短3个月内对曾以“仅律师可阅”命令之名被AEI扣押的上万份外文文件进行分析并提交陈述。最终案件国内企业失败。我国企业不服判决再次上诉,现在此案件还在审判当中。

“一带一路”倡议与我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变革

针对国内企业在危地马拉案件反思我国在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国内的法@@律服务需要什么样的变革。

一. 我国需要提升仲裁机构的运作,提高国内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危地马拉案件在新加坡进行仲裁,是因为新加坡是国际仲裁中心,在早期组建的时候是新加坡国内的,没有任何国外的因素,在运作过程中,以它自己的所作所为,赢得了一些外国客户的认同。后来通过某些改革、改进,包括人员结构的调整,强化了国际公信力。

二.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连接。危地马拉案件对方申请了仅律师可阅命令。我国法律对这条法律还没有成熟的的法律条文。

三. 自保。在危地马拉案件中,美国AEI 不讲诚信,让国内企业受到损失。针对不讲信用的企业,我国应该采取一些策略惩罚这些企业,同时要自保,确保自己在合作中不受损失。

四. “一带一路”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要突破法律中心主义的思维,有很多现实利益的实现,在法@@庭上实现,但并非完全通过法@@律来解决。

五. 中国企业也慢慢学会了通过不同的“语言”说话,不仅是法律的语言,而且也要用“软法”的语言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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