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礦權大案調查 涉假紅頭文件「奪走」千億礦權

一紙來路蹊蹺的紅頭文件,成為決定千億礦權歸屬的關鍵證據,也使得一起並不複雜的煤礦產權糾紛持續13年。

今年6月,來自商務部和青海省紀委的答覆信息揭開謎底:這份據稱出自青海省商務廳的紅頭文件,因為“內容不當,早已被收回撤銷”。

這份充滿爭議的紅頭文件是真是假?有關部門為何對“該文件是否屬實”這一問題遮遮掩掩了10多年?這份文件又是如何影響了該礦權糾紛的走向?帶著這些疑問,《經濟參考報》記者做了深度調查。

千億礦權紛爭緣自“一股二賣”

一香港商人在青海省一煤田開發遇到資金困難後,將公司股權“一股二賣”,由此引起了一場千億礦權糾紛。

2003年9月,青海海西州政府與李似龍的香港華利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利公司)簽訂《風險勘探開發天峻縣木裡煤田聚乎更礦區一井田煤炭資源等項目協議書》,協議總投資15.6億元。華利公司按協議設立獨資項目公司——青海省紫金礦業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公司)。

木裡煤田是青海惟一的焦煤資源整裝勘查區域。海西州政府本意欲藉助李似龍的“實力”,開發聚乎更礦區一井田(以下簡稱一井田),但李似龍並無資金履約。各大銀行貸前調查發現,華利公司只是一家皮包公司,於是紛紛拒貸。青海省公安廳青公信字(2006)第068號公函也顯示:紫金公司註冊資本980萬港元,出資均靠借高利貸籌集,在公司成立後不久即全部抽逃。

2005年初,李似龍結識陝西民營企業家金宗博。此時,李似龍在木裡煤田整合中面臨出局。

金宗博便以自己的陝西金土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土地公司)跟李似龍合作。2005年4月,金宗博向紫金公司先期注資300萬元。這筆資金讓生死攸關的華利公司、紫金公司得以喘息,並在次年煤田整合後成立的青海木裡煤業有限公司擁有12%的股權。

2005年7月12日,金土地公司與華利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華利公司將其持有的紫金公司49%股權及相應的一井田煤礦項目開發經營權,以490萬元的對價轉讓給金土地公司。金土地公司遂按約定如期向紫金公司支付200萬元,加上先期投入資金,共計500萬元。隨後,紫金公司宣佈人事任免,金宗博接替李似龍擔任公司負責人。

“當時一井田只是完成了普查,知道底下有煤,但煤質怎樣、儲量面積多大還有待精查。協議約定我方後續投資3010萬元用於紫金公司生產經營,這些投資都有風險。”金宗博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此後青海105勘探隊的詳查結果顯示,一井田11.3平方公里礦區儲藏有優質焦煤3.76億噸。業內人士估算,根據當時的焦煤坑口價,這片礦區估值至少2000億元以上。

金宗博對記者說,就在雙方協議簽署的次日,青海省興青工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青公司)董事長馬少偉找到他,提出與金土地公司合作,將一井田項目全部收購,但商談無果。

時隔13天,即2005年7月25日,華利公司又與興青公司簽訂《股權收購合同》和《補充協議》,約定興青公司以1500萬元的對價,收購華利公司持有的紫金公司95%股權及相應的一井田煤礦項目開發經營權。履約期滿,興青公司僅履行120萬元。

李似龍的“一股二賣”,引起了一場千億礦權糾紛。

官司屢屢敗於涉假“紅頭文件”

一個暫時的勝利,只是金土地公司13年維權路的開始。當華利公司上訴至青海省高院後,情勢朝著不利於金土地公司的方向發展。

2005年10月和2006年7月,金土地公司兩次向西寧市中院起訴華利公司、紫金公司。2009年1月19日,西寧市中院判令“華利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協助金土地公司向有關機關辦理紫金公司股權轉讓的審批、變更手續”。

金土地公司代理律師張寧向《經濟參考報》記者提供的材料顯示,該判決公告期滿後,華利公司超過上訴期366天才提交上訴狀。青海省高院並未拒絕受理,於2010年10月13日開庭,直到兩年後的2012年10月30日才做出裁定。而法律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這份裁定書以一審法院未准許被告方委託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一審判決,發回西寧市中院重審。

蹊蹺的是,青海省高院的這份裁定書未寫明開庭時間。事實上,西寧市中院2007年12月24日一審開庭前,通過2007年10月19日人民法院報公告送達開庭傳票,但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

案件發回西寧市中院重審後,興青公司被追加為被告,於2014年4月10日開庭。

2015年年底之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凡涉及外資企業的股權、財產轉讓都必須經過商務部門審批。庭審中,股權轉讓是否得到審批機關的批准,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

庭審過程中,興青公司出具了一份關鍵證據——青海省商務廳《關於青海省紫金礦業煤化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批覆》,文件編號為青商資字(2005)296號(以下簡稱296號文件)。

這份文件的主要內容為:同意華利公司將其在紫金公司所持95%的股權摺合人民幣1042.91萬元轉讓給青海省興青工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後,由受讓方承繼轉讓方的債權債務,法定代表人由李似龍變更為馬少偉。

就在庭審當日,296號文件複印件上出現“情況屬實”的註明,並加蓋有青海省商務廳公章。這份突然現身的紅頭文件,無疑加重了興青公司勝訴的砝碼。

重審過程中,金土地公司的辯護人發現296號文件存在一系列疑點,很可能涉嫌偽造。金土地公司遂出具十組證據對296號文件加以證偽,但未被採信。

重審之後,2014年12月1日,西寧市中院做出與該院一審結論相反的判決:駁回金土地公司的訴訟請求。其關鍵理由是:金土地公司與華利公司協議轉讓股權未得到審批機關的批准。

金土地公司提出上訴。296號文件這一關鍵證據在青海省高院也得以採信。2015年7月7日,該院以“金土地公司與華利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成立,因未經審批尚未生效”為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這場糾紛之外還有另一起訴訟。華利公司與興青公司間的1500萬元股權轉讓履約期滿,興青公司僅履行120萬元。由於興青公司違約,華利公司退還興青公司120萬元股權轉讓款後,於2006年3月16日向天峻縣法院起訴興青公司和馬少偉,案由為“侵害管理權”,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印章證照等”。

李似龍“一股二賣”,也將自己拖入泥潭。華利公司步步失利,官司一路打到青海省高院。2007年10月19日,青海省高院開庭審理該案,駁回華利公司的再審申請。翻閱案件卷宗不難發現,興青公司勝訴的關鍵,仍是因為有296號文件。

對此,記者多方聯繫李似龍,但均無回應。

紀檢部門查實296號文件被“收回撤銷”

在金土地公司的代理律師張麗看來,296號文件這個決定千億礦產權益歸屬的關鍵證據是“破綻百出”。

法庭調查筆錄顯示,2007年7月20日,西寧市中院法官到青海省商務廳調查紫金公司股權變更情況,該廳外資處處長王熙惠答覆:“自2003年7月9日至今,對於青海紫金礦業公司,商務廳一直未做過關於其任何變更的申請和批覆。”

同年12月6日,西寧市中院再度調查紫金公司股權變更情況及296號文件真偽。法庭調查筆錄顯示王熙惠的答覆是,“興青工貿提出過,但未審批。華利公司、紫金公司沒有提出過申請”。這不免讓人生疑:紫金公司沒有提出過申請,何來針對紫金公司的296號批覆文件?

令人不解的是,紫金公司向會計師事務所提交財務資料用於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的時間,是在296號文件印發之後。

《經濟參考報》記者還發現,296號文件批准的股權轉讓方是“香港華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而不是李似龍的“香港華利國際有限公司”。記者登陸香港公司註冊處網站,查詢結果顯示“香港華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並不存在。

為了甄別296號文件真偽,西寧市中院在2014年4月10日開庭之後又進行了兩次調查。青海省商務廳兩次向法院覆函,稱“當時具體經辦人張麗芳現在國外學習無法求證”“查清事實後即向法院正式回覆”。而青海省商務廳一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當時張麗芳在商務廳正常上班,並未出國學習。296號文件真假莫辨,青海省商務廳始終未形成結論向法院正式回覆。

“296號文件疑點重重,但凡有一個職能機關較真,真假立辨。”金宗博說,自2007年開始,他就此進行申訴、檢舉、投訴、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窮盡行政救濟途徑。十年過去,296號文件仍像一隻無法打開的“暗箱”。

2017年6月,走投無路的金宗博通過“網上發帖”,“曝光”296號文件涉假。出乎意料的是,網絡曝光引起青海省紀委的關注。

《經濟參考報》記者從來自青海省紀委的信息獲知,省紀委第六紀檢監察室在與金宗博溝通、反饋過程中表示,經省紀委核查小組調查,省商務廳出具過296號文件,但發出後不久發現有問題,作收回撤銷處理。

此前,就296號文件真偽,金宗博曾數次向青海省商務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2018年4月和5月,該廳兩次向金宗博覆函,均稱“296號文件系真實文件”“296號文件原始檔案丟失無法公開”,卻迴避了省紀委查實的該文件被收回撤銷的關鍵事實。為此,金宗博於2018年5月向商務部提出行政複議。

來自商務部的材料顯示,青海省商務廳2018年6月5日在給商務部的行政複議答覆書中稱,“文件(296號文件)內容不當”“該文件已被收回撤銷”。

令人費解的是,青海省商務廳在上述答覆書中強調:“我廳給申請人的答覆中雖未明確該文件已被撤銷的事實,但並非故意隱瞞抵賴。”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譚秋桂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296號文件明顯有悖常理,存在嚴重造假嫌疑,不排除涉假嫌疑人利用紅頭文件尋租,有待司法機關介入調查。”

譚秋桂同時表示,儘管296號文件被青海省商務廳作收回撤銷處理,但它具有溯及力,使得被撤銷的行政行為從一開始就失去法律效力,等同從未做出過;法院將撤銷的規範性文件作為庭審重要證據,裁判結果自然缺乏合法的事實根據。

馬拉松式維權幕後疑點重重

自2006年年底以來,金宗博先後向有關部門遞交七百多封申訴、控告和檢舉信件,並於2017年6月12日通過微博實名公開舉報青海省商務廳涉嫌出具虛假紅頭文件。

事實上在2006年,已經資不抵債的華利公司曾向金土地公司提出和解,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華利公司將其持有的紫金公司餘下的51%股權,以5萬元價格轉讓給金土地公司。

仲裁機關於2007年7月26日仲裁確認:上述51%股權於2007年8月30日前變更到金土地公司名下,由金宗博全權處理紫金公司一切事務。此時,金土地公司享有紫金公司100%股權。後金土地公司申請西寧市中院執行無果。

金土地公司財務資料顯示,其向一井田項目累計投入2000多萬元。“投資血本無歸,加上曠日持久的官司,壯馬拖成了瘦驢,至今還拖欠員工工資500多萬元。”金宗博說。

據知情人介紹,依仗296號文件重創對手的馬少偉,於2005年10月代管紫金公司,2006年11月正式進入一井田煤礦。

報案材料顯示:2006年11月9日和11日,跟興青公司有關的十多人,手持槍械和刀棍驅趕金土地公司留守人員。

隨即,興青公司在一井田展開“大揭蓋”式採挖。在一井田開採現場,《經濟參考報》記者看到,該礦露天開採已掘至地下100多米,在草地上形成一個長約一公里、寬二三百米的大坑,被剝離的沙石堆成四五十米高的渣山,覆蓋了大片的草原。據當地專業人士測算,到2014年6月底,一井田煤礦開採優質焦煤1000多萬噸,獲利超過百億元。

青海省國土資源廳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一井田煤礦未獲採礦許可證,於2014年6月被責令暫停開採。

《經濟參考報》記者多次撥打馬少偉電話,都無人接聽。

金宗博開始一場馬拉松式的維權。自2006年年底以來,他先後向有關部門遞交七百多封申訴、控告和檢舉信件,林林總總的紙質材料裝了13箱,堆起來近四米高。

2017年6月12日,金宗博通過微博實名公開舉報青海省商務廳涉嫌出具虛假紅頭文件,影響經濟糾紛案件的公正判決,並導致價值百億元國有礦產資源流失。

金宗博在舉報信中直指“官煤勾結”和“利益輸送”,質疑時任青海省商務廳負責人濫用職權,“不惜在直接影響訴訟一方勝敗的關鍵性證據上做手腳”“用行政資源和政府公信力為不法商人背書”。

“如果不是利益驅動下的組織性造假和系統性運作,明顯涉假的296號文件何以在庭審中一路所向披靡?”金宗博說。

《經濟參考報》記者發現,興青公司與青海省商務廳同在西寧市海晏路2號國貿大廈辦公。該大廈物業人員說:“他們兩家在一個大樓進進出出好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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