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关于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声明

7月27日上午,有网友发朋友圈称,曾在陇川县人民医院接种过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狂犬病疫苗。事件发生后,陇川县疾控中心立即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声明如下:

经核实,该网友接种狂犬病疫苗的时间为2018年4月29日,批号20170415-01,为非问题批次疫苗。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后,我县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经核实,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的百白破疫苗并未进入陇川县流通使用。同时,陇川县疾控中心从云南省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平台购进的标识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8个批次疫苗于7月16日全部封存,并按国家药监局要求,由云南省疾控中心于7月26日召回。

最后,特别声明:经反复确认,我县从未采购涉事批次疫苗。

陇川县疾控中心

2018年7月27日

电话:7176467 微信:1384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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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关于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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