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眼!「雪蓮秀」撞臉「雪花秀」,模仿永遠成不了經典

對女生來說“雪花秀”這個名字都不陌生,韓國知名化妝品牌,但有

一款名為“雪蓮秀”的化妝品完美撞臉“雪花秀”,從品牌的名字到包裝都像極了“雪花秀”,相似度高達99%,這種撞臉行為在“雪花秀”看來就是侵權的行為,於是將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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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茉莉太平洋株式會社是“雪花秀”“Sulwhasoo”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唯一的商標專用權人。 因上海維爾雅公司委託上海維爾雅日用化工廠生產“雪蓮秀”“Sulansoo”化妝品並銷售。 商標標識與“雪花秀”“Sulwhasoo”中英文商標均近似,已構成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因此“雪花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以及合理費用5萬元,在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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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蓮秀

“雪蓮秀”方認為,在銷售價格、銷售場所、包裝品質和市場定位等諸多方面存在巨大差異,消費者不會因兩者標識產生混淆。“雪蓮秀”產品銷售範圍和影響很小,且已停止銷售,不會對原告商譽或產品產生實質上的影響。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

“雪蓮秀”與“雪花秀”商標僅一字相差,且“蓮”和“花”均採用草字頭並呈上下結構,與原告第7787070號註冊商標中使用的字體也完全相同。原告在該商標中採用將“雪花”和“秀”以不同字體予以區分的方式,被告也完全採用。

從英文標識看,差別僅在於原告中間字母為“Wha”,被告中間字母為“an”。但這種差別放在整個標識中進行整體比對後,所呈現的視覺上的差別並不大。所以英文註冊商標也構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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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秀”的知名度高,使用“雪蓮秀”很容易給消費者造成混淆,如果“雪蓮秀”出現質量問題也將會給“雪花秀”帶來負面影響,甚至是利益受損。

法院認定,“雪花秀”產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雪蓮秀”主觀上具有攀附原告商標知名度的故意,客觀上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對原告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據此,上海浦東法院在酌情調整維權合理費用後作出了一審判決。

商標法

商標的重要性和價值不言而喻,這也導致了一些著名商標被“山寨”,蹭知名度的行為也越來越多,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是商標侵權的重要形式。我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了商標近似的概念:“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同時,在第十條規定了認定商標近似的原則:“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誌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

無論“雪蓮秀”是主觀刻意,還是無意註冊該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就是侵權行為。“山寨”行為不可取,打擦邊球的行為也不值得提倡。因此在註冊商標之前,應該先進行查詢,不僅能提高註冊通過率,同樣也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商標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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