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司機無理取鬧受拘留 交警執法權威不容挑釁

违停司机无理取闹受拘留 交警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為確保轄區道路交通安全、有序,8月8日上午,盤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人員在轄區進行執勤保暢,12時10分,發現一輛號牌為的小型貨車在盤州市亦資街道某小吃店門口占道、逆向停車,駕駛員正在下貨,執勤人員要求駕駛員出示機動車駕駛證時遭到駕駛員極力反抗,拒接配合交警的執法。

违停司机无理取闹受拘留 交警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執法過程中,執勤人員著裝、言語規範,駕駛員張某一直無理取鬧,阻礙執法,經多次警告無效後,執勤人員將張某進行強制傳喚並向盤州市公安局亦資派出所報警,亦資派出所根據張某陳述、交警證詞、現場執法視頻、到案經過等證實張某阻礙交警執法事實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規定給予張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同時盤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還將對張某交通違章行為進行相應處理。

违停司机无理取闹受拘留 交警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法律的尊嚴不容褻瀆,執法的權威不容挑釁,不管事出何因,都不能成為辱警、毆打警察、妨害執行公務的理由,辱警、毆打警察、妨害執行公務挑戰的絕不僅僅是警察個人,而是挑戰法律的尊嚴,執法的權威,這是絕對不允許的。通過執法人員對張某違法行為的處罰,相信張某在以後的行車過程中會積極配合執法人員工作,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合格市民。

對警察來說,人民警察證才是唯一對外使用的用於證明警察身份的證件,但並非必須出示,要分情況。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人民警察標誌;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 兩者選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第三十五條規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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