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上當了!他們要的只是你的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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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科普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

非法集資手段越來越多樣化

涉及面越來越廣,危害極大

嚴重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損害了老百姓的利益、影響了政府的形象和聲譽

别再上当了!他们要的只是你的血汗钱!

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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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立案標準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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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解釋,需符合四個條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同時,“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及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仍然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也就是仍然存在構成非法集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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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形式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形式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形式行為採取欺騙手段矇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形式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形式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形式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形式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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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共同犯罪問題

對於非法集資案件中的業務人員,以及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的人,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認定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以建議從輕處理。其中參與時間較短,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特別是能夠積極提供資金去向,幫助挽回損失的可以建議不構成犯罪。尤其需注意的是,對於僅是提供勞務,定期領取固定數額工資(工資不是按照集資數額比例提成且沒有明顯高於當地平均工資水平),對非法集資情況不知情,沒有直接參與非法集資業務的工作人員,包括僅從事記賬業務的財務人員等一般建議不宜認定為犯罪。

對於受單位負責人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輕微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認定為直接責任人。對於直接實施非法集資業務的部門負責人以上的高中級管理人員,具有非法集資主觀故意的財務人員,應當建議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定罪處理。對於沒有與單位實際控制人進行非法集資預謀,沒有實際出資,沒有參與經營的掛名股東,掛名法定代表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要按照主客觀一致原則嚴格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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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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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的行為表現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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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此外,為方便實踐理解,相關司法解釋還對非法集資的具體特徵要件予以細化,明確成立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要件,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刑法規定中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在這裡,“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對象是區分合法與非法的一個重要界限。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合同法》規定,建立在真實意思基礎上的民間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1991年7月2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以在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範圍內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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