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開發商起訴購房者如果勝訴,是否會引起大規模的房產開發商找理由搶奪房產?爲什麼?

江蘇WenGe


“西安開發商”起訴購房者案,一審判決後,迅速在社會上掀起“輿論風波”。人們在憤怒之餘,寄希望二審能主持公道。”不能讓無良奸商得逞”,這是民眾的共同呼聲。



8月14日上午9時,此案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 庭審中,上訴人李女士請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而被上訴人聞天公司請求維持原判。經過4個小時的庭審後,審判長宣佈休庭,該案將擇期宣判。



房地產公司起訴購房者,要求宣判購房合同無效的重要依據是“房屋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在此我覺得有四個方面可以探討

1、房地產公司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是房地產公司違規在先,既然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為什麼會收錢預售,這是很明顯的違規行為,應該重處。

2、作為普通購房者,只要是正規的房地產公司,往往不會看有沒有預售許可證,而是看房子會不會建成,質量會不會有保證,交付時間是否延期。對於房地產公司沒有預售許可證,可能並不知情。只要合同是真實意願,不存在脅迫,雙方都簽字蓋章,那就是公平合同,就應該按照合同條款履約。



3、倘若近兩年房價沒有長,而是降了,開發商還會拿沒有預售證說事,退款給購房者嗎?開發商很明顯是因為房價長了幾倍,為追求超額利潤,而做出如此反常舉動。

4、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也存在失職行為,存在監管不力。既然沒有預售許可證,就不應該收款,收了錢,那就是交易在實實在在的進行,就應該按約定履約。



因此,【文軒閣】認為,房地產公司此舉“無恥至極”,妄想借法律來攫取高額利潤,即便法律可能允許,但民眾不會同意。

“民意”就是“民心”,倘若二審維持宣判,一定會在全國範圍掀起一波“搶房潮”,一定會讓那些房子沒到手的人人人自危,最終不但是對於契約精神的挑戰,更會危及社會穩定。

基於此,筆者在此大膽預測,開發商不會得逞。同時也有折中的可能。



“奸商”,從此事我們看到了奸商的醜惡嘴臉,建議相關部分應該將無良奸商剔除出開發商行列,同時嚴厲追究其無證銷售的違規責任。大家說呢?

我是頭條【文軒閣】致力公平,習慣直言,歡迎關注!


文軒閣


內部認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預約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合同,是雙方自願簽訂的合同,符合合同法。開發商不是正式售房行為,不違法。購房者不是正式的購房行為,也不違法。它不是正式購房合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是這個合同,在開發商未娶得銷售許可證時,是無效購房合同,但是是有效的預約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合同。無效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是違法無效的,但最高法院在這個司法解釋裡說了,開發商取得售房許可證,這個合同就可以轉化為有效購房合同,與內部認購合同約定完全是一致的。我前幾年在北京買房,就是籤的內部認購合同,最後也起了糾紛,北京法院認定內部認購合同不是有效的購房合同,但是合法有效的預約合同,雙方都得守約,誰要求解除合同,要負違約責任,房屋最終無法建成,確認永遠無法取得銷售許可證,才能解除,損失自負。


李群宏


一、法院判決結果

長安區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合同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因原告在本案起訴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故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該合同為無效合同

二、依據的法規

開發商要求法院認定此前與業主簽訂的《紫衫莊園內部認購合同》無效,其中一個關鍵證據就是,在簽訂合同時,原被告雙方均明知聞天公司開發建設的紫杉莊園項目沒有預售許可證。

如果認定認購合同是購房合同,按照司法解釋,這份購房合同還是要歸於無效。雖然無效的後果也是退房,但是相對於約定簡單的認購書,開發商不可能配合購房人簽訂買賣合同,購房人不能強迫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法院也沒辦法這樣判決。

三、為什麼要有預售證

中國現行的房地產是期房,早期全國的的樓盤銷售基本都是賣樓花,但是為了保護購房者風險,杜絕開發商後期將資金挪為他用,出現項目爛尾,後期政府為了防止開發商出臺了“預售制度”,房子必須蓋到什麼程度,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才能拿到預售證,才能有權利賣房子,國家的預售制度是為了維護購房者的利益的,政府更多承擔了監管的角色。

四、開發商沒有預售證為什麼要提前售賣

房地產這行業玩的就是資金,理論上滾動越快收益越高,所以碧桂園的高週轉就是這麼來的,開發商資金鍊斷裂就是因為週轉太慢,最終被壓垮。

五、沒有預售證為什麼要買

某盤,因為未獲得預售證,預計開盤價格7000-9000,未獲得預售證價格4000+,同時根據先後順序進行選房。

六、為什麼不取消期房制度

房子價格=土地價格+開發及營銷費用+金融成本+開發商利潤,不預售,開發商就賺不到錢,賺不到錢,小房企洗牌出局,供應量少、融資成本高,房價迅速上漲。

因為賣期房的價格要遠低於賣現房的價格。

七、此案會不會引起開發商大規模取消合同

除非房價在約定時間內上漲兩倍,否則開發商得不償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在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情況下,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已經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並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八、為什麼不判合同有效

如果判處合同有效,那麼會更加助長開發商不拿到預售證就銷售,而且會告訴購房者,你看XX案例就判對了,沒拿到預售證最終還是判合同有效,那麼預售證也就失去了意義,只會助長開發商的無證銷售力度。

結尾


強叔說房


兩年前,開發商明明知道自己不具備預售許可證,仍然進行了銷售,並與購房者簽訂了購房合同。兩年後,當房價大漲,翻了幾番之後,受強大的利益驅使,開發商竟然以自己賣房時,不具備預售許可證為由,起訴業主,要求法院判決當初的銷售合同無效。

這種行為之不妥,這種理由之奇葩,屬於典型的惡意訴訟。如果開發商最後勝訴,又會開一個很不好的頭,帶壞社會投機取巧的風氣。

兩年前,你明明不具備預售許可證,為什麼還要賣房?

明明知道自己不具備預售許可證,為什麼還要與客戶簽訂購房合同?

明明知道自己不具備預售許可證,為什麼還要收取客戶的購房款?

兩年時間一晃過去了,你的思想覺悟,道德品質,遵紀守法的水準,一下子大幅攀升了?!終於意識到沒有預售許可證的錯誤了?

你以這樣的理由起訴,可是你自己信麼?

思考事件背後的神邏輯,不就是現在房價大漲,當初賣虧了嘛。除此,還有別的合情合理的解釋麼?

這種起訴,是開先河的創舉。雖然當初開發商賣房時,不具備預售許可證,但與客戶簽訂的合同,是雙方交易意圖的真實表達。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銷售行為,具備法律效力。開發商以沒有預售證為由起訴,有鑽法律空子的嫌疑。

這種訴訟,會對購房者的權益帶來損害,對社會的誠信體系,也是不小的傷害。

一旦開發商勝訴,會在全國各地,引發一系列類似的行為,產生嚴重負面、消極的影響,絕對不容小視。





漢字之美值得鍾愛


必須打擊開發商這種無恥行徑!

我給大家舉個例子,如果法院判決開發商與業主合同無效,請法院解釋以下問題。

以前,我在媒體上看到一則案例,甲乙有共同產權房產一套,甲通過偽造乙的簽字向丙出售了該房產。事後,乙以自己沒有簽字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售房合同無效。可是法院以丙不知情簽字是偽造的這一情節為由,認為丙屬於正當獲益第三方,駁回乙的訴求。

請問:這兩個案例之間是不是具有共同性質?


遠牧天山


我認為是不會引發大規模的開發商搶奪房產的。那樣的話,那就全亂套了。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第一我先來分析開發商起訴要求確認原認購合同無效的案子。死摳法律條文,因為開發商在起訴前一直沒取得商品房預售證書,那麼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這個認購合同確實是無效的。法官倒也沒判錯。只是有些機械和教條主義。所以二審極有可能維持原判。看到這裡,各位答友不要罵,繼續往下看。

第二這個案子判決的失誤就在於沒有很好的維護國法和人情的統一。明眼人誰都知道開發商不佔理。當然了,大家不要想當然得覺得業主就束手無策了。合同是無效,但是開發商有錯在先,甚至有欺詐嫌疑。業主要維護自己利益,肯定得起訴開發商,直接索賠開發商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索賠的金額就是業主現在重新買套房子所要付的差額。看到這,明白了吧,一碼歸一碼,可千萬不能讓標題黨把大家帶溝裡去了。


第三所以我覺得最終官司落地,也不會出現開發商大規模搶奪房屋的現象出現。畢竟開發商選擇自爆,那有關部門總得對他違規售房處罰一筆才是。


律師獨角獸


當然會,而且不僅如此。太多的心存不良的人會利用這個sb判例獲取不義之財。我自己可以偽造自己的公章、身份去籤合同,當不利於自己時宣佈合同無效。到時候整個社會的信用成本會成為所有人無法承受之重,別說證明你媽是你媽了,你證明我是我都很難。

法律不是條文的完善,而是執法者心中的法制精神。就本案而言,我想高法解釋的初衷是維護購房者的權益,也就是如果你不能給我合法手續,購房者有請求退款及賠償的權利。現在缺成為不良商家獲益的武器,法官你覺的對的起你的工資嗎?


郭燕銘


這個案件雖然不大,但它的裁定結果卻有深遠意義,處理不好,在全國都會有不好的影響。其實,在房地產開發中,有很多東西是可以避免發生的。

一是國家和各級政府在房地產開發中,每一步的程序和要求都是很嚴格。這主要是不少地方吃夠了“爛尾樓”的苦,所以防開發商都象防賊一樣。

二是預售證是一個重要標誌。這關一般住建部門都會把得比較嚴。有的購房人之所以也交誠意金,不是說自己不知道開發商沒有辦下預售證,只是想得一個好的折扣,更便宜買到房子。而開發商由於資金緊張,也會迎合這一需求,二者相互得利罷了。但這裡有一個風險,一旦開發商資金斷裂跑路,購房者就會血本無歸。

三是在辦理按揭這一環也把關嚴。要有30%的資金投入,還要設立監管賬戶,按揭的資金只能用於支付工程有關的款項。不過,很多開發商都有辦法,錢給了承建商後,又會以各種名義拿回一部分,大家心照不宣。

四是象西安這種情況一般不會大規模出現,這畢竟事關個人誠信,除非開發商不想再混下去,否則以後沒人敢與之合夥做生意,這一輩子也完了。

五是這個案件法院應該判得非常艱難。憑良心判購房者勝訴,於法不合,依法判開發商勝訴,又會助長歪風邪氣。我估計最後還是最好走莊庭下和解這一條路,各退一步,購房都適當補回一點錢,開發商撤訴算了。


銀點娛樂


第一個起訴,合同無效。

第二個反訴,賠付購房者損失,房地產商欺詐,擾亂經濟秩序。

沒問題,本身就是兩個案件。

如果嚴格按照國家法律,這個房地產商改進監獄。不作不死!全國人民頂起!

第一個起訴,合同無效。

第二個反訴,賠付購房者損失,房地產商欺詐,擾亂經濟秩序。

沒問題,本身就是兩個案件。

如果嚴格按照國家法律,這個房地產商改進監獄。不作不死!全國人民頂起!

第一個起訴,合同無效。

第二個反訴,賠付購房者損失,房地產商欺詐,擾亂經濟秩序。

沒問題,本身就是兩個案件。

如果嚴格按照國家法律,這個房地產商改進監獄。不作不死!全國人民頂起!


內蒙古來的東哥


這個打官司的西安房地產開發商,壞了規矩。你資金週轉不好,搞不好成了爛尾樓,極需要融資。購房者擔風險給你融資,週轉開了,你現在反咬一口幫助你的購房者。極其目光短淺,你讓其它極需融資的同行房地產開發商這條融資來源更難,政府也要處罰,購房者更要上訴。各位朋友,我說的有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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