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營口市石佛地區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並糾正了一起刑期計算錯誤案。
近日,石佛院駐遼南新康監獄檢察室在刑事執行檢察過程中,發現2017年10月18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但該院的刑事判決執行書中註明刑期起算日期為2017年3月15日,屆滿日期為2020年3月14日,執行刑期整整少計算了一年,存在執行刑期計算錯誤。該案又經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但二審判決仍未糾正一審中的執行刑期錯誤。
為了維護刑罰執行的嚴肅性,石佛檢察院迅速向營口市檢察院彙報情況,促使原審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糾正了該錯誤裁判。
執檢幹警依法成功監督糾正這起執行刑期計算錯誤案件,有效維護了司法公正,確保了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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