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是否根據檢察院起訴書判刑?爲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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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刑事案件時,在起訴中書中會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身份,犯罪的事實、情節、以及危害結果和所觸犯法律的條款罪名,並附證據材料說明,提出檢察機關對量刑的意見。而人民法院必須遵循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開庭進行法庭調查,圍繞著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開展質證、辯論,還要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還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才能作出宣判。

所以刑事案件的判決不是根據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的意見,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來獨立行使審判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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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但是現實中絕大部分的刑事案件,法院都是根據檢察院的起訴和意見,決定判決的。

可以這樣說,絕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檢察院說什麼,法院就判什麼,為什麼?

因為法院一般針對案件都不會自主的去調查取證的,調查取證都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辦的事。

就如同一家公司一樣,法院就是總經理,檢察院就是部門主管,而公安機關就是跑業務的。

跑業務的跑到了業務,然後交給主管審核,主管覺得這業務可以做,然後交給總經理批准,而總經理簽字批准了,就執行這項業務。

所以至始至終,總經理只是根據主管的彙報來判斷的,而不可能讓經理自己去跑業務吧。


所以,法院同樣如此,檢察院提交起訴後,法院審核起訴和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確實充分,那就沒什麼好糾結的,根據檢察院的意見和開庭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就判了,一般檢察院不會搞錯的。

因為像一些犯罪率比較高的城市,一天一個法院要審理幾十或者上百個案子,法院哪有那麼多閒工夫聽你扯的?

而且一些簡易程序的案子,開庭到結束也就一兩分鐘的事情,不聽檢察院的,難道聽犯人的?

每天要判幾十個案子,哪有那麼多閒工夫和法力資源去一個個的仔細的琢磨的?


如果嫌疑人覺得判錯了,還會繼續上訴的,而二審法院和檢察院,就仔細的多了,不過如果檢察院沒毛病的,還是根據檢察院的意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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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既是執法護法者,也是法律執行監督機構,其法學水平要求不說高於法院,也應該是並駕齊驅,比公安明顯是要略高一籌的。

所以,凡通過檢察機關公訴的案件,基本上在定罪量刑上有了較為準確的輪廓,法院只需要通過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審理查證就行,然後再通過合議庭合議,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絕大多數都會在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公訴人建議的量刑範圍內依法判處。

當然也有例外,那就是一些特殊的、頗具爭議性的案件,有可能被法院審理後徹底推翻檢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議。同時,檢察院、公訴機關也依法享有抗訴的權利,抗擊法院的判決,維護公訴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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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為二吧,依據檢察院起訴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判刑是大部分的做法,這是司法體系中的職能分工決定的,檢察院負責犯罪事實證劇的收集完善,形成證據鏈條,並依法以涉及罪名提起公訴,法院則依據所提供證據材料來判定罪名是否成立,及審查證據的確實性,關聯性,及是否合法,從而做出具體判決,如有訴罪非彼罪的情況則另當別論,一般都以檢察機關起訴罪名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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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的起訴書一般是描述犯罪事實和證據以及提起公訴的情況,在庭審過程中檢察院還會發表公訴意見

不管是起訴書還是公訴意見書,法院都只是作為參考。因為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在我國享有審判權的機關也只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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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檢察院作為公訴人,是可以視案件情況來量刑的。不過這個量刑會有一個區間值。比如公訴被告人八個月到一年半。一般情況法院會根據這個量刑標準而判決。不過如果法院根據事實情況覺得量刑不當的話是可以駁回的。總得來說一般法院也是根據公訴人的量刑來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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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司法實務中,法院通常會依照起訴的罪名判決,也會依照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量刑。不過也有例外,法院有時會以起訴的罪名以外的罪名判決,即起訴此罪,判決彼罪,如起訴的是貪汙罪,法院判決的是職務侵佔罪。如果檢察院起訴的有罪,法院判決無罪,這種情況下,檢察院一般都會抗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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