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審判階段請律師,律師有時間瞭解案情,做出完整的辯護嗎?

穩穩的等你


這個時間是有的。

一、就法律規定的時間看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也就是說法院對決定開庭的案件,要在開庭前十天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有十天的時間決定是否委託律師;委託律師的,法院應將開庭的時間提前三日告知律師,這是法定的時間,是不能被剝奪的。

二、律師參與辯護要做充分的準備

律師準備辯護工作,需要會見被告人,需要閱卷,需要跟公訴人、法官溝通,這些都需要時間。如果時間緊,和法官也可以商量庭審的時間。因此,如果決定要委託律師辯護,就儘早委託,這既能為律師爭取時間,也是對自己事情的負責。


我曾經接待過一對老年夫妻,他的一雙兒女在蘭州某區法院一審被以敲詐勒索罪被判重刑,和我見面時,案件已經上訴了大概有二十多天。

談了案件,過程很是曲折,覺得的確有些問題。後來,這對夫妻拿出公安局讓被敲詐單位報銷汽油的白條,還是原件,二十多張,足有三十二萬之多。

問我,這個有用嗎?我說當然有用。

我問,這是公安局打的白條,怎麼到了你們的手裡?他們說,是被敲詐單位的人給的。

我給他們講了講辯護思路,他們也聽得進去。走的時候說考慮一下,給我回話。

過了兩天,又給我打電話,諮詢了一個問題,後,說過幾天到所裡辦委託手續。

我說,你要是委託就儘快,不然我的工作都沒法進行,要會見、要閱卷都得有足夠的時間。他們說,行。

又過了一週的時間,給我發來短信,說中院維持原判了。

這個我倒是沒覺得什麼。之後,他們夫妻二人的表現讓我不能理解。

他們給我編輯了長達幾百字的短信,哭哭啼啼,問我該怎麼辦?

我很是無語,手中有炸彈,卻沒響。

並不是說,我去辯護了,結果就能怎麼樣,是作為家屬,他們沒有努力。

從被詐騙單位轉給他們兒女的二、三百萬,都投資辦企業了,現在企業無人管;一兒一女又被判刑長達十四年,結果是被搞的是人財兩空。


郭廣吉律師


你好!

當然能。

我辦的很多刑事案件也都是審判階段接受的。

審判階段接受案件時,距離開庭還有一段時間,律師閱卷、會見被告人,瞭解案情,時間都比較充分。有個別委託律師的時間比較短的,律師就必須加班加點工作。當然,做出完整辯護是最低標準。律師不但要做到完整辯護,還要做到有效辯護。


深圳劉芳律師


有的。


東莞刑事律師胡文學


都知道審判階段了,根據自己的三腳貓功夫進行辯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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