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爲拐賣兒童罪是否應該量刑爲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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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涉及到拐賣兒童的問題,雖然身為一名專業的律師,但是依然不能抑制住自己內心的氣憤,原諒我不能理性的回答這一問題!因為很多人並不知道被拐賣的兒童的下場是多麼的悲慘!

也許你會認為拐來的兒童無非就是賣給別人家當孩子了。我想說,如果是這樣的一個下場,那真是已經是不幸中的萬幸。問題是很多兒童並不是被賣給人家當孩子,而是變成了乞丐,成了一些人的賺錢工具。而且這些手段非常殘忍!

有的明明是很正常的一個孩子,故意把孩子的手腳都弄折,而且折了之後讓它自然生長,長得歪七扭八之後再打折,這樣反覆幾次,讓孩子從一個正常人變成了一個畸形人,目的就是博得別人的同情,以為這是自己家的畸形兒童,把這些孩子放到馬路上讓他們乞討。

還有的把孩子的舌頭割掉,讓孩子不能說話,不能去尋找自己的親生父母。有的把孩子故意燙傷,變成了燙傷的孩子。

如果是這樣的情形,你還不認為拐賣兒童罪應該設置死刑嗎?你不覺得這些收買兒童的人更應當被判處死刑嗎?!

其實對於這個問題,我已經不想說對於拐賣兒童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如何處罰了,因為就算對他們千刀萬剮,也無法挽回一個天真無邪的孩子。

在這裡我想提醒每一位父母,與其加大拐賣兒童罪的懲罰力度,不如讓我們每一個家長從自身做起,看管好自己的孩子!

現在拐賣兒童的手段真的是防不勝防,各種各樣的招數讓人應接不暇,但是如果要想預防也不是不能的。只要我們對孩子多一點點關心,提高一點點的警惕,平時對孩子多一點點安全知識的教育,或許就可以挽救一個幼小的生命!讓我們大家都努力為孩子創造一個安全的空間吧。

對於有些家長成天低頭玩手機,把孩子丟在一邊不管不顧的現象,真的應該好好反省一下了,我真的不明白,手機真的比一個孩子的生命還重要嗎?當你再次看抬頭,看不見孩子的時候,我不知道此時此刻你手機上的內容還能再次吸引你的眼球嗎!


任律師工作室


雖然我是學法的,也從事著法律相關的工作,但離開一天八小時的工作崗位後,我還是一名父親,所以我現在是以一名家長的身份在回答這個問題,看到那麼多孩子被拐的家庭,看到那麼多一直在路上尋找孩子的家長,看到那麼多被折磨得缺胳膊少腿的兒童,我就抑制不住我的憤怒!對於人販子,死刑真是太便宜他們了,我覺得無論什麼酷刑施之於他們身上都不為過,讓他們也感受一下什麼叫撕心裂肺,讓他們也知道什麼叫欲哭無淚,讓他們明白什麼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無奈!

電影《失孤》相信不少人都看過,劉德華主演的,扮演的角色是一個丟失了孩子的父親,為了尋找兒子,他一直奔波在路上。很多失去孩子的家長人生都被毀了,年紀輕輕就承受著不該承受的生命之重,他們不知道孩子身在何處,遭遇著什麼樣的事情,也許被人收養,這是最好的結果,也許被人打斷腿、截肢、割掉舌頭……只有不停地在路上尋找,他們才能獲得心靈的一點慰藉,才能減輕一點負罪感!

十惡不赦的人犯子,家長心中的寶,在他們眼裡只是用來換錢的物品,根本不把孩子當人看待,不聽話吵鬧的,可能就被殺害了,拋棄在某個偏僻的角落裡,最終歸於塵土!

所以堅決支持死刑,不要考慮什麼犯罪的情節和後果,只要是拐賣兒童的,量刑起點就是死刑,沒有第二選擇!

沒有買,就沒有拐賣,就沒有傷害,所以對於收買兒童的人員,建議與拐賣者同罰,一樣是死刑!


打虎拍蠅


必須以死刑為主,有期徒刑和無期為輔。因為被拐兒童一個,受嚴重傷害的是三個家庭,受衝擊受影響的是整個社會。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注意從下幾點:一是把非法收受小孩的家庭納入同案同性質判處,也就是把拐賣方和買方捆在一起處理。二是對傷害、殘害兒童的一律處死,對未傷害甚至保護好小孩的應從輕處理,對自首者又無其他罪行的可輕判或釋放。三是對賣、買人雙方家庭親友或者其他人知情不報者或者享受到犯罪髒款者按同案犯處理。對案件當事人包庇或者充當支持保護的一律按照同案同罪判決。對非法收受方的鄉村單位領導和公安機關給予組織處理、紀律處分、行政處罰。四是對因被拐兒童監護人明顯看管不嚴,保護不力、嚴重失責者,也要追究其行政責任或經濟責任。五是對社會舉報人員查實後給予重獎。


老楊66890026


以拐賣兒童為例,本人認為,對人販子完全可以判死刑,理由如下:

1.從犯罪後果說。

對於父母而言,很大程度上說將永遠見不到自己的孩子,這和殺死自己的孩子有何區別?對於孩子而言,雖然活著,但將永遠見不到自己的父母,這和殺了自己的父母又有何區別?這種永遠的別離連見最後一面的機會都沒給,並且明知對方活著卻永生不能相見,永遠的生離比死別更讓人無法承受,說句難聽的話,這種痛苦還不如死亡來的死心塌地一些,懷著一絲希望的絕望那種痛苦可想而知,這種天天想念的痛苦一直到死都不會消失,因為明知人還活著,不可能淡忘,只能越來越強烈,正所謂叫天天不應 叫地地不靈,讓人痛不欲生,生不如死。所以,人販子給受害者帶來的打擊,折磨和痛苦甚至遠遠大於殺人。

2.從民意情緒說。

人販子讓一個家庭承受著甚於殺人者帶來的更大傷害,卻只是為了一己相對較小的利益,可謂殘忍至極,齷齪至極,即使從旁觀角度也無法讓人產生絲毫的同情心。所以,在公眾眼裡販賣兒童者比故意殺人者更可恨。

3.從震懾效果說。

拐賣兒童對受害者來說痛苦無比,但對於人販子來說代價小,來錢快,所以量刑較輕定會鼓勵更多好逸惡勞之徒加入人販子隊伍之中。防永遠大於治,重刑震懾之下定會極大降低拐賣兒童犯罪率,不說會杜絕也差不多,人販子根本算不上亡命徒,因為這種犯罪代價不大,壓根就沒有生命危險,說鋌而走險都有點言之過重了,一般都是懷著偷雞摸狗之心,為了一些蠅頭小利,自恃犯案也要不了命,幹著人間可以說最殘忍的事,如果將要受以極刑,搭掉性命很划不來,人販子這筆帳比誰算的都明白。

4.從犯罪經濟學上說。

人販子的犯罪利潤率可能是上百倍,可只是率挺高,利潤並不大,這和販毒不同,吸食毒品的多數是有錢人,販毒人利潤極大,很容易吸引亡命徒冒死而為。而通過購買拐賣來的兒童進行收養的基本都是窮人,有點錢的人不會愚昧到通過這種方式收養孩子,所以孩子的價格不會很高,提高價格也賣不出去,所以不用擔心重型之後因犯罪成本加大而提高被拐賣孩子的價格,從而形成暴利市場把人販子變成亡命徒,放心,無論量刑多重,絕不會出現武裝販人集團,因為窮人圈裡不會形成暴利市場。可能販賣十個孩子都不夠買一把槍的。再說即使遇到天生是亡命徒的人販子,那點利潤根本不值得去冒生命危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施以重型,人販子考慮到犯罪性價比,定會放棄這種犯罪。

5.從保護被拐兒童安全上說。

如果考慮量刑過重會造成有前科的人販子殺人滅口和拒絕交代孩子下落,完全可以在頒佈販賣人口死刑新法前規定並提前公佈新法執行過渡期,過渡期之前的案件按原法對待,並且主動投案交代的從寬處理,在過渡期之後作案的按新法執行。這樣執行新法既防止之前作案的人販子狗急跳牆,又可使新法之後的拐賣案大大減少。

對人販子的遷就和忍耐應該有個期限了,因為後果的嚴重性真的可以和故意殺人相提並論。


藍天149349296


這個問題已經討論了很久,對於拐賣兒童的罪犯,懲罰絕不能手軟!

是人都知道拐賣兒童的違法行為,但有一部分人為了掙這種昧良心的錢,依然明知故犯,這種與法律唱對臺戲的犯罪分子,很明顯是故意而為之,屬於社會毒瘤,必須斬草除根,將他們處以死刑是最佳處理方式。

拐賣兒童的目的有多鍾:

1、有些是將被拐賣的孩子專賣給一些需要孩子的家庭,這種相比之下還算比較仁慈,最起碼孩子不會遭罪。

2、而有些人販子將被拐賣的兒童賣給一些不法分子,讓孩子從事違法之事,來替他們賺錢。比如:採用暴力手段逼迫孩子做小偷、運送毒品等。

3、也有一些人是將被拐的孩子人為折磨殘廢,然後讓孩子沿街乞討為他們賺錢。這種情況電視等媒體上多次報道過,如果孩子要不到錢,或者要的少了,便會遭到毒打、不給飯吃等惡劣對待。

4、另外一些人販子便更加殘忍,他們拐賣兒童的目的是為了販賣兒童器官,活生生的孩子被他們殘忍殺害。

拐賣兒童對社會造成極大的危害!

無論是何種情況,對於父母而言,孩子被拐等於一個家庭的希望被奪走,近乎於滅頂之災。這種傷痛對於一個家庭來說是致命的,相當於奪去了父母的命!

所以,犯拐賣兒童罪的罪犯,殘害的不僅僅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家。而且,這種犯罪分子根本不把兒童的命當回事,只是為了錢。

前幾天看到一則消息,說一個女子在街上遇到一個要飯的殘疾兒童。女子認出了這正是自己的孩子,但不知出於什麼原因,女子沒人與孩子相認。

有些獲救的被拐兒童,再次被送回到父母面前時,由當初活蹦亂跳、健康的孩子,變成了一個殘疾兒童,讓父母痛心疾首!足見人販子的可恨!

既然他們視別人的生命如草芥,那麼,犯此罪者同樣應該用自己的命來贖罪。

拐賣兒童往往有一個完整的體系或者叫團伙,從賣方到買方形成了一條利益鏈,對於這條利益鏈上的每一個參與者都應該依法嚴懲,不放過一個!

對於人販子,全社會的每一個公民都有責任和義務舉報、制服、移送公安機關,讓其接受法律制裁!

最後,提醒各位家長,要對孩子盡好監護責任,不給人販子可趁之機.

大家覺得對於拐賣兒童的所以參與者應該如何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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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不能。拐賣兒童確實很可恨,在個人情感和社會上那些曾經被拐賣孩子或者有幼童的家庭來說,真的恨不得把人販子千刀萬剮!相信就是說讓人販子下油鍋,都會有不少的人贊同。

但是,現在是法治社會,我們不能隨便動用私刑,所有的一切行為都應該交由法律來執行對錯和處罰。只有依法治國才能長治久安。

人販子固然可恨,但是人販子確實罪不至死。要是直接害死孩子的那就不叫人販子了,直接就是殺人犯,那死刑肯定是必不可少的了。


人販子的初衷並不是為了弄死這些被拐兒童,僅僅是因為利益驅使,來錢快,不勞而獲,無本取利的快速致富。而且人販子的最大特點就是不會在本地拐賣兒童,而是去外地,因此本地人根本不瞭解人販子做的黑心勾當。也給偵破帶來很大不便。

如果直接規定人販子死刑的話,那麼有一部分被發現的人販子就會劫持兒童,甚至危害兒童性命。因為,人販子只要被抓住就不會再有生的希望,必然會破罐子破摔,臨死也要找個墊背的,甚至攜帶危害性更大的兇器危害周圍人群,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而且人販子一旦被確認為死刑,對於被拐賣的兒童和家庭並沒有好處。或許人販子直接把被拐賣兒童的信息爛在心裡也不說出來,這樣會讓若干被拐賣兒童永遠無法回到父母懷抱。

對於那些殘害被拐兒童的人,筆者倒是很贊同這些人被判死刑!因為很多兒童被拐後被打斷手腳,戳破眼睛然後成為某些犯罪集團斂財的工具。還有些犯罪團伙直接教唆這些孩子做偷盜等違法行為,而且法律還無可奈何。以後抓到這些人直接判死,可能更加符合公眾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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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Yuan68921596


凡事都要辯證的分析問題,有一句話叫:一念天堂、一念地獄;一念天使、一念魔鬼。

在一定程度上來講,死刑的確可以震懾一些非“亡命之徒”,為什麼我說是非亡命之徒呢?因為為了錢不擇手段、以身試法的人並不是不存在。大家應該知道在很早以前,歐美某些國家曾經販賣過“黑奴”,也用欺騙的方法騙華人到“金山”打工,其實是做奴隸,李連杰主演的《黃飛鴻》就有這麼一個橋段。這也是一種“販賣人口”吧?但是我們那時候有這個實力處死那些“人販子”嗎?

言歸正傳,對於“人販子”,我的感情是複雜的,我們假設我們自己的孩子失蹤了,你希望販賣人口是死刑嗎?死刑的前提是什麼?犯罪分子首先要被抓住。在被抓住之前,我們肯定是希望孩子是安全的。如果“人販子”會被判死刑,在這期間,孩子是非常不安全的。因為人販子認為被抓了就是死路一條,當然立法判死刑之後,的確也是死路一條。同樣的,殺人也是死,如果將一個孩子殺人滅口,讓孩子“人間蒸發”,毀屍滅跡也不是難事。

上世紀張子強綁架“大富豪”案,大家應該知道吧,你認為李嘉誠不想張子強死嗎?但是他將孩子(雖然成年了,但在父母心裡,依舊是孩子)是否能活著放在第一位。至於張子強最後是不是死刑,他並不太關心。

也就是說,作為父母,如果孩子真被拐賣或者綁架了,孩子的安全才是第一位的。至於人販子,綁匪是不是會被判死刑並不重要。

我們再換一個角度,像李嘉誠這樣的達官顯貴,想要一個人死,比我們要一個人死要簡單的多。李嘉誠的孩子根本不用拐賣,就能讓張子強發財。而我們自己的孩子複雜的多,還是需要拐賣才能讓“人販子”發財的,就算是拐賣一千個小孩,也抵不上李嘉誠一個孩子值錢。說得有點亂,咱理理順。

如果販賣人口判死刑,綁架是不是也應該判死刑呢?但是李嘉誠選擇了妥協,不報警,拿贖金。

也就是說,人販子不處死,表明上是保護人販子,事實上是保護孩子的人身安全。因為,不會判死刑,人販子有僥倖心理,甚至感覺自己有戴罪立功的機會,對團體作案的人販子也有分化瓦解作用,孩子的生存機會也會大一點。留給警察的時間也會多一點。畢竟警察並不像電視上那麼的“神勇”。再說了,退一步講,孩子被拐賣,短時間內還是很安全的,如果直接用死來震懾人販子,就等於將孩子往死路上推了。


太極雲飛揚


這個問題是一種痛,拐賣人口這屬於違揹人道的行為,現在都一直存在,這足以說明在利益的面前任何本來應該消失的東西都有死灰復燃的可能性,這是一個利益鏈條的存在,從拐到賣再到買,這是一個完整的黑色鏈條,拐只是這個鏈條的一個環節而已,拐的目的就是為了賣錢,如果沒有購買者那就等於這個鏈條缺少了一個最重要的關鍵環節,那整個鏈條就會完全斷裂消失。

曾經看過一個故事,說以前有一個新上任的縣太爺,到了上任的地方發現在那個縣城附近存在著許多的土匪,經常對周邊的老百姓和商販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官府出兵去緝拿這些土匪,而這些土匪都會提前消失等到官府的官兵一走這些土匪又出來興風作浪,最後這個新來的縣太爺做出了一個決定,就是隻要發生一件土匪違法的事情就扣除衙役一個月的俸祿,連續發生三次就撤掉官差的職位貶為平民,神奇的事情發生了,那些土匪一夜之間全部消失了,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什麼?

在打擊拐賣人口這件事情上不只是打擊人販子就可以解決問題的,正所謂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在轉移和銷售環節上也應該重點打擊,只有把購買者這個源頭切斷了,那整個拐賣鏈條自然維持不下去,而購買者這個問題才是最難解決的,畢竟這個跟一定的社會問題產生直接或者間接的關聯,重男輕女,以及傳宗接代的觀念非常的深,還有男多女少大把男性娶不到老婆而沒有後代,這些原因都是導致養成了人販子的土壤。

在打擊人販子的行為上當然不可以心慈手軟,嚴厲打擊人販子是應該的,至於應不應該使用死刑這根本不用討論,因為死刑其實在拐賣人口的案件中一直都是存在的,只有嚴重到了一定程度才會對這些犯罪分子使用死刑,但是話說回來,其實販賣人口是屬於違反人道的行為,已經非常嚴重了,對於這種行為已經沒有輕重之分了,其危害大小是完全一樣的嚴重,所以使用任何處罰都不為過包括死刑,畢竟沒有人不怕死。

但是光打擊人販子其實也只是治標不治本的行為,解決不了根本的問題,把銷售市場的問題解決了才是最根本的解決方案,那些人販子拐賣販賣人口目的就是賣給需要的人,從而得到鉅額的利潤,金錢才是這些人的目的,像購買被拐賣來的兒童的家庭,買了小孩目的就是為了家裡面有後代傳承下去,如果把人口戶籍和身份證辦理的一些條件更改一下更嚴厲和杜絕走後門的行為發生,在給那些家庭裡來路不明的小孩在辦理戶籍和身份證的時候可以起到一定的辨別失蹤兒童的作用,事情會不會有一點效果,畢竟一個人如果沒有戶口和身份可是什麼也做不了的,再有就是實行買賣同罪的方式。

畢竟現在的年輕人都接受了不錯的教育,在生兒育女傳宗接代方面已經沒有老一輩人那麼執著了,相信以後年青一代當家做主以後老一輩人的老去,這種事情應該會少很多,更何況以後的人口戶籍入戶以及身份證辦理更加先進和人性化,一些被買來的小孩很難再被不知不覺中改變身份,以後最好實行最簡單的身份證以及戶口辦理採集指紋的方式或者基因檢測的方式全國聯網,這樣基本上可以杜絕購買者的僥倖心理。


無法超越的足跡


現在刑法的立法趨勢是逐漸減少死刑。現階段,我國刑法中僅有46個死刑罪名。

拐賣兒童罪在刑法中,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這一章節罪名。該章節中量刑最高為死刑的罪名有五個,分別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姦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規定,對拐賣兒童罪的刑罰是分為三個檔次。

1.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拐賣婦女、兒童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嚴重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指拐賣婦女、兒童,具有本款所規定的八種嚴重情形之一,而且情節特別嚴重的。

但是對於情節特別嚴重,法律卻沒有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對於情節特別嚴重有進行解答。拐賣人口“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下列幾種:

(一)拐賣婦女、兒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賣婦女、兒童八人以上不滿十五人手段特別惡劣的;(二)盜賣嬰兒、幼兒多人或多次的;

(三)劫持、綁架婦女或用藥物麻醉婦女後將其出賣,後果嚴重的;

(四)摧殘、虐待被拐賣的人致其重傷、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籠統的適用死刑確實不符合刑罰相一致的理念,但此類犯罪嚴重侵犯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致使許多家庭骨肉分離,甚至家破人亡,嚴重危害社會和諧穩定,依法進行嚴懲也是眾多民眾要求。


葉律師


從法律上講拐賣兒童,本身就是重罪,但還沒有涉及死刑。但從道義上講,它的危害太大了!往往毀掉的是一個家庭乃至一個家族!社會危害極大,遠比過失殺人嚴重的多,遠比傷害大的多,完全可以和故意殺人相提並論。


個人人為,對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處以極刑是對公眾的一個交待,是一個政府對此類事件容忍度的提現,我們現在對製售假冒藥品,假冒疫苗,販賣人口,拐賣婦女兒童等罪名採取的暴力手段並不強烈!強烈建議,製售假冒藥品,疫苗,拐賣婦女兒童,販賣人口,販賣人體器官都要處以極刑,彰顯對此類犯罪的零容忍態度,提現國家對國民生命和健康的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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