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唐山命案重審宣判

8月9日上午,一度引起公眾高度關注的唐山廖海軍殺人案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宣判,廖海軍本人及其已故的父母均被宣告無罪。

原審審理查明,1999年1月17日12時許,廖海軍在家中將被害人陸甲(女,歿年9歲)和被害人陸乙(女,歿年9歲)殺害,並在其父廖友、其母黃玉秀協助下將二被害人屍體拋入新集村村外一廢井內。原審判決廖海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廖友、黃玉秀犯包庇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經唐山中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廖海軍犯故意殺人罪,原審被告人廖友、黃玉秀犯包庇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刑事判決。

1999年1月17日,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新集村的兩名小女孩神秘失蹤。失蹤的兩個小女孩一個是9歲的陸甲,另一個是9歲的陸乙。48小時後,兩個小女孩的屍體被發現在村邊的一口枯井內,孩子的身上還捆綁著一條帶有血跡的繩索,遷西縣公安局迅速成立了專案組。1月25日,當地警方宣告破案,稱殺人者是新集村17歲的村民廖海軍。

據警方《破案報告》記載:接報案後,市縣兩級公安機關立即趕赴現場,展開偵查。經查新集村廖海軍有重大嫌疑,1999年1月25日對其依法訊問,其對1月17日將被害人騙到家中用菜刀殺死、其父母回家共同拋屍於水井裡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事發後,警方在廖海軍家的東屋床邊牆壁上發現了一塊血跡,同時在他家西屋門邊的木板上、牆皮上也發現了少量血跡,於是懷疑這裡是殺人的第一現場。在警方宣告破案的時候,還沒對血液進行DNA鑑定,但已經取得了廖家人承認殺人和拋屍罪行的筆錄。

1999年1月26日和2月5日,遷西警方兩次將從廖海軍家提取到的血跡樣本送到公安部檢驗血樣是否來自被害人。同年2月12日,公安部出具了《鑑定報告》:廖海軍家床邊及木板上的血跡不是被害人所留。同年8月5日,遷西警方再次向公安部送去了從廖海軍家提取到的所有血跡樣本,請求公安部再次檢驗這些血跡中是否有被害人血液。同年8月27日,公安部再次出具了《物證鑑定書》:廖海軍家西屋提取的血痕的基因與被害人的基因不同,而與廖海軍母親黃玉秀基因相同。木板上、牆皮上的血痕基因相同,與被害人的不同,但與廖海軍父親廖友的基因相同。兩次的鑑定報告均明確表述:當地警方認定的殺人現場沒有被害人的血跡。

2000年12月19日,遷西警方再次將從現場提取到的血跡送到上海市公安局。2000年12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出具了《DNA檢驗報告》:送檢樣本顯示較強的等位基因與嫌疑人黃玉秀的等位基因相同,其中顯示較弱的等位基因與被害人的等位基因相同,不能排除該血跡中混有被害人的血液。這一次,這份案發近兩年後所做的DNA檢驗報告,成了認定廖海軍全家犯罪的直接證據。同樣成為該案證據的,還有遷西警方於案發一年之後送到遼寧省公安廳的一份物證:警方稱是從捆綁屍體所用的繩索上找到的兩根毛髮。2000年1月26日,遼寧省公安廳出具了《刑事技術鑑定書》,結論是:送檢的毛髮為廖海軍的父親廖友的。2003年7月9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廖海軍犯有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其父母犯有包庇罪,分別判有期徒刑五年。

2004年1月,廖海軍的母親黃玉秀首先出獄,一個多月後,廖友也刑滿釋放。從出獄的那一天起,黃玉秀就開始申訴。在黃玉秀看來,當年指控她兒子廖海軍殺人的案件證據嚴重不足,同時很多物證在送檢的時間上過長,不排除有人故意或是過失汙染物證。

2004年7月,唐山中院裁定駁回了廖海軍案件的申訴。2006年9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了廖海軍案件的申訴。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黃玉秀的申訴,並且調取了廖海軍故意殺人案的全部卷宗材料。2009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達《指令再審決定書》,指令河北高院再審廖海軍故意殺人案。

2009年11月25日,河北高院作出裁定,撤銷了唐山中院的判決,同時將廖海軍故意殺人案發回到唐山中院重新審理。2010年4月24日,廖海軍被取保候審,走出了已經生活多年的監獄。2010年12月2日,廖海軍父親廖友因病去世。2016年5月26日重審開庭審理。2018年7月16日,母親黃玉秀因病去世。今天,重審再次開庭,並宣告廖海軍及其父母無罪。

唐山廖海軍案反思

1、案件啟動重審程序後歷時九年,為什麼直到今天才宣判?

案件進入重審程序後,唐山中院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嚴肅認真的態度,嚴格貫徹疑罪從無的現代司法理念,堅持證據裁判原則,本著對事實、對法律、對當事人高度負責的精神,對本案全部證據進行了認真的歸納、整理、分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意見和律師的辯護意見反覆審查;多次召開專門會議,對本案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予以評價、論證。由於該案案情重大、疑難、複雜,涉案證據材料繁多且時間跨度大,對相關證據審核認定比較複雜,整體難度較大,故審理週期較長。

2、原審被告人廖海軍的再審判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依據是什麼?

經綜合評價分析,原審被告人廖海軍作案動機不明,有無作案時間、拋屍時間不明;廖海軍供述的作案兇器鐵管未提取,所提取的菜刀未做鑑定;關於廖家東屋門下緣提取的血跡鑑定結論不具有唯一性,認定是被害人血跡的依據不足。原審被告人廖海軍的供述前後矛盾,且與證人證言之間存在矛盾,其他證據之間的矛盾亦不能得到合理排除或解釋,各證據之間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明原審被告人有罪的證明體系,未達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故公訴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廖海軍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3、再審宣判無罪後,廖海軍能否獲得國家賠償?

再審宣判後,唐山中院已告知廖海軍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可以依法提起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廖海軍如果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請後,唐山中院將根據其申請立即啟動國家賠償程序,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賠償決定。

4、要從廖海軍案件中吸取什麼教訓?

廖海軍案宣告無罪,依法保護了廖海軍的合法權利,維護了公平正義。同時,我們要深刻吸取教訓:一是要嚴格貫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治原則,依法公正行使審判權;二是要嚴格貫徹證據裁判、疑罪從無原則,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必須有充分確實的證據支持,定罪證據不足的要堅決依法宣告無罪。

5、對該案如何追責?

唐山中院將汲取此案深刻教訓,並就是否存在違法審判問題及時展開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將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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