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44)森林大事件,光頭強被抓啦~

2018/7/26(644)森林大事件,光头强被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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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26(644)森林大事件,光头强被抓啦~

森林裡砍不到木頭,光頭強只好辭職回老家。後山一大片都是他家自留山,鬱鬱蔥蔥好不喜人。光頭強迫不及待地幹起了老本行——伐木。

然而,沒過多久,光頭強因未辦理相關手續、濫伐林木被公安局逮捕,還被檢察院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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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不是他種的麼,他砍伐自家山場的自種樹木,這也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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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普法時間

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由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實行規劃、管理和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光頭強在沒有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砍伐樹木,即使砍伐的是在自家山場自己種植的樹,也是違法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還規定“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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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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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間,被告人程某某在未依法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廣水市蔡河鎮樓坊村自己負責的山場處採伐大量林木,用於燒炭和做耳棒。2018年5月,廣水市森林公安局聘請廣水市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技術人員對程某某的採伐跡地進行現場勘查,確認採伐現場合計採伐林木蓄積為24.2立方米。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在其所屬的責任山場砍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案現已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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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圖為本案耳棒現場

右圖為本案伐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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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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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建言檢語

保護森林資源,踐行綠色發展,功在當代,利在千秋。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是每一名公民的責任與義務,即使是自家的林場,也要合法採伐,合理利用,按照法律規定辦事。

文稿:龐衛東

審核:陳小軍

長按二維碼,與法律更近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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