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解讀:父母監護人失職致孩子死亡,要負何種法律責任?

來源 | 正義網


檢察官解讀:父母監護人失職致孩子死亡,要負何種法律責任?

圖文無關

近期,諸如“孩子玩滑板衝上馬路被碾身亡”“雙胞胎青島溺亡”等兒童安全事故頻發,而在悲劇的背後,卻是家長照顧兒童出現了疏忽大意。那麼當因監護人的失職導致孩子受傷甚至死亡時,是否該承擔法律責任?

江蘇省江陰市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科檢察官陳春來認為,

對於監護人嚴重失職致兒童死亡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根據主觀惡性、社會危害等具體情況從量刑上給予從寬評價,對於社會也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義。

悲劇不斷髮生

監護人疏忽大意遭輿論指責

8月5日,廣西南寧一位母親陪4歲的兒子在路上玩滑板車,還不時追到路中間給兒子餵食。男孩滑進路邊停放的汽車中間,而母親背過身往馬路對面走。此時,男孩玩滑板車衝上馬路被經過的一輛白車碾壓。最終男孩不幸身亡。

有不少聲音認為,此類悲劇的發生都是因為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導致孩子遇難。監護人應該為此承擔法律責任。也有媒體呼籲大家不要站在道德高地對受害家庭橫加指責,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父母“不小心”致孩子死亡,是否應該追究法律責任?這樣的爭論並非是第一次。

檢察官解讀:父母監護人失職致孩子死亡,要負何種法律責任?

2015年6月27日,在湖南湘潭一小區,一男孩跟著父母外出,回來時在車上睡著,等家人發現異常時,孩子已經在車內死亡。

2016年11月30日,義烏的一對夫婦一覺醒來,發現一個月大孩子沒了呼吸。因孩子晚上睡覺時,頭部、面部捂得太嚴實,"蒙被綜合徵"導致呼吸心跳停止。

2017年2月27日,在天津市南開區大悅城商場內,一名父親因為疏忽大意,致使兩名兒童從4樓墜落,不幸身亡。

對於兒童在監護人失職的情況下,出現受傷或者死亡的情況,監護人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我國法律是否有相應規定?

監護人失職

法律未明確具體承擔何種責任

檢察官解讀:父母監護人失職致孩子死亡,要負何種法律責任?

對此,江蘇省江陰市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科檢察官陳春來介紹,我國對於兒童監護人的責任要求,在《民法總則》《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都有相應規定。

“對於監護中出現的侵害行為,行為人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陳春來說:

“但就目前情況而言,監護失職的處罰則規定比較粗陋,僅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然而具體什麼法律責任卻沒有明確。”

監護人抱有“僥倖心理”

嚴重失職致兒童死亡應追究刑責

“監護人嚴重失職致兒童死亡、重傷的,雖然能以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重傷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孩子的身體遭受重傷甚至死亡,對於其監護人來說已經是一個重大的打擊。”

陳春來解釋道:

“特別是在孩子受傷的情況下,對其監護人判處刑期較長的實刑的話,也不利於保障孩子的後續治療和起居照顧。”

陳春來解釋,類似兒童事故悲劇不斷髮生的原因有很多。監護人角色缺位,履責不到位;個別監護人抱有“僥倖心理”,將安全防範意識拋之腦後;法律法規難定性,事故追責成本較低,懲罰警示力度不夠等。

“實際上,追究刑事責任並不等於判處特別嚴厲的刑罰,對於主觀惡性輕微、社會危害有限的監護失職行為,可以在量刑上予以從寬評價,甚至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其判處緩刑或適用相對不起訴,從而給普通民眾起到更好的警示教育意義。”

陳春來表示:“不應當以傳統文化與法律空白為藉口不作為。”

預防此類悲劇發生

需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立法

及配套措施

怎樣才能預防此類悲劇的發生?

對於這個問題,陳春來表示:

“一是需要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性立法,準確平衡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家庭的限度問題。

二是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舉措,如提起撤銷監護權之訴的主體、流程、各部門、不同地域之間的銜接等。

三是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的社會支持體系,藉助學校、幼兒園、兒童醫院的多方力量,對家長進行深入教育,增強責任感,提升養育技能和意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