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不賠藐視法律,觸犯刑法追悔莫及

2016年3月,被告人張某駕駛奧迪牌越野車與李某某發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一級傷殘。鷹手營子礦區人民法院判令張某賠償經濟損失。強制執行過程中,張某謊稱其奧迪車已被某金融公司收回,自己沒有工作,一分錢也賠不了,拿不出還款計劃。

司法機關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張某支付寶交易頻繁,支付寶賬戶收入累計數萬元,信用卡累計還款數萬元,大額消費計一萬餘元(其中包括蘋果6S手機2部,高價藍牙耳機1個),並用信用卡在超市、養生美容會所、休閒浴場、KTV、工藝美術店、金店等處消費總額達4.5萬餘元。另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張某購買奧迪車一輛,總價值378400.00元。首付189200.00元,以該車作抵押向某金融有限公司借款189200.00元,貸款期限36個月,月供5660.31元,月供已還至2016年12月份。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作為民事案件的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具有給付義務的生效判決後,未予履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足以認定被告人張某有一定收入和履行能力,被告人張某本應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仍採取消極逃避的方法,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被告人的行為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機關的權威,妨害了司法秩序,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張某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通訊員 李志鵬 邢耀宗 宋建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