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違章停車,乘車人開車門致第三人損傷時賠償責任應如何確定?商業三者險應如何賠付?

駕駛人違章停車,乘車人開車門致第三人損傷時賠償責任應如何確定?商業三者險應如何賠付?“法眼觀察” 三十萬法律人的共同選擇

來源/摘自“北京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研究綜述”,載“北京審判”

第一種觀點認為:《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的共同侵權行為,限於意思關聯共同的主觀共同侵權,應以行為人之間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為必要要件。小客車駕駛人違章停車,乘車人開車門之間在主觀上具有共同過失,因此構成共同侵權,駕駛人和乘車人應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從而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均應在其賠償限額範圍內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的為共同加害行為,即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不包括數個侵權人之間存在共同過失的情形,故小客車駕駛人違章停車,乘車人開車門致人傷害的行為應屬於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因該情形並非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的損害,故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處理,由侵權人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按照其過錯、原因力大小承擔按份賠償責任,從而車輛商業三者險只應賠付駕駛人應承擔的責任部分。

我們傾向於第一種觀點,原因如下:共同侵權的成立必須以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意思聯絡為要件。通說認為意思聯絡應不限於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亦可構成共同侵權。而所謂共同過失,是指各個行為人對損害後果都具有共同的可預見性,但因疏忽或者過於自信等原因造成了同一損害後果。《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的共同侵權行為,限於意思關聯共同的主觀共同侵權,應以行為人之間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為必要要件。

從共同侵權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區別來看,一是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各行為人之間通常沒有任何身份關係和其他聯繫,彼此之間完全互不相識,因而不可能認識到他人的行為性質和後果,尤其是各行為人不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與他人的行為發生結合並造成對受害人的同一損害。所以無意思聯絡的數個行為人彼此間在主觀上沒有共同的預見性。然而,在共同侵權的情況下,共同過錯是其本質特徵,各行為人能夠預見和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會與他人的行為結合,並造成對受害人的同一損害。二是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各行為人的行為結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觀因素,而是行為人所不能預見和認識的客觀的、外來的、偶然的情況。而共同侵權中共同侵權人行為的結合是必然的而非偶然的。從我們所討論的情形來看,駕駛人與乘車人通常是熟識或存在運輸合同關係的,彼此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繫,因而存在主觀上的共同預見性。而且乘車人開車門致人損害並非駕駛人與乘車人所不能預見和認識的客觀的、外來的、偶然的情況,而是司機違章停車與乘車人未盡注意義務結合必然導致的結果。因此,我們認為對於小客車駕駛人違章停車,乘車人開車門致第三人損傷的情形以認定為共同侵權為宜。認定為共同侵權後,保險公司應當基於駕駛人與乘車人之間的連帶責任對受害人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範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於駕駛人與乘客作為連帶責任人在內部還存在著追償關係,故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償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其還享有基於駕駛人對乘客連帶責任內部追償權而來的代位求償權,因此讓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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