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0號)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8年7月26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公佈,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7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依法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繫殘疾人,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殘疾人工作。

第四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協助政府做好有關政策、規劃的制定和行業管理工作,參與殘疾人事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人數較多的鄉鎮(街道)、社區應當採取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的方式配備殘疾人專職委員,做好殘疾人服務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殘疾人事業給予扶持。

省殘疾人事業統籌金按照百分之十五的比例從各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總額中提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當年本級福利彩票收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劃轉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並按照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培育、扶持專門面向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組織。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辦或者資助專門面向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組織和殘疾人互助性社會組織。

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殘疾人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為殘疾人提供優惠服務。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服務業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

殘疾人服務設施建設規模應當與服務需求規模相適應,並納入當地重點建設項目和城鄉公益性建設項目,按照教育用地或者社會福利用地形式,優先辦理用地手續,並在立項、規劃、建設經費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省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殘疾人服務業管理政策和行業標準,提高殘疾人服務水平。

第八條 省級殘疾人聯合會和衛生健康部門共同確定殘疾評定醫院或者專業機構。殘疾評定醫院或者專業機構根據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作出殘疾類別和殘疾等級評定結論。

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受理辦理申請、按照前款規定的評定結論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辦證原始檔案管理工作。

省級殘疾人聯合會、地級以上市殘疾人聯合會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核發、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分別與本級衛生健康部門成立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負責殘疾評定的機構認定、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和爭議受理。

第九條 殘疾人的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監護人必須依法履行對殘疾人的贍養、撫養、扶養義務和監護職責。

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應當幫助殘疾人實現醫療救治、康復訓練、教育培訓、勞動就業、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開展志願助殘服務,為殘疾人提供扶貧解困、生活照料、支教助學、出行幫助等服務。

報刊、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結合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殘疾人事業公益宣傳,營造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的社會環境。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不斷增強自我發展能力,積極參與和融入社會。

第二章 預防和康復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預防體系,實行殘疾報告和殘疾人統計調查制度,以遺傳、疾病、意外傷害等主要致殘因素和高危人群為重點,開展以社區和家庭為基礎的預防工作,控制和減少殘疾發生。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推進婚前、孕前健康檢查和產前篩查,加強出生缺陷監測,建立和完善殘疾兒童的篩查、診斷和早期干預機制。

衛生健康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殘疾兒童篩查、殘疾預防干預信息共享制度,加強信息收集、監測和研究,監控殘疾的發生和發展。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內容,建立健全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專業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人口數和當地殘疾人康復任務,按照不低於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安排日常康復經費。

第十六條 省、市及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康復工作需求設立殘疾人康復中心,縣級以上人民醫院應當設立康復醫學科室。各地可以依託各類現有專業機構完善殘疾人醫療康復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殘疾人職業康復體系和工傷康復體系,大力開發各項康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依託各類醫療、康復、教育機構,利用社區資源設立康復場所,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社會組織,為殘疾人提供便利、及時、有效的社區康復服務。

第十七條 有條件的殘疾人教育機構、殘疾人集中就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工療或者農療機構、輔助性或者庇護性就業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康復專業技術人員,指導殘疾人康復訓練。

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向殘疾人及其親屬和志願工作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授康復方法。

第十八條 省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白內障復明手術、功能性肢體殘疾矯治、小兒腦癱治療、精神病治療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按規定擴大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範圍,按規定將基本的治療性康復輔助器具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對家庭經濟困難、有康復需求的殘疾人,應當按照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適當減免基本的康復訓練、輔助器具和防護用品配送所需費用;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重度肢體殘疾人居家康復訓練、困難精神殘疾人因治療精神病服藥住院、困難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給予補貼,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補貼標準。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困難精神殘疾人基本用藥,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全額補貼。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工作,對零至六週歲殘疾兒童免費提供包括早期篩查、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內容的搶救性康復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提高康復救助標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殘疾人輔助技術和輔助器具研發、生產和推廣,促進相關產業發展。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做好輔助器具供應、適配改造和維修等服務。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組織實施,使殘疾人教育事業與殘疾人教育需求相適應。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經費列為教育事業費的組成部分,隨教育事業費的增加逐年遞增。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推進融合教育,建立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納入普通教育機構實施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為其學習提供方便和幫助。

普通教育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特殊教育師資和康復、心理等專業人員,加強特殊教育資源教室、無障礙環境設施建設,配置必要的康復設施,為殘疾學生提供幫助。

第二十五條 地級以上市、縣(市)和常住人口在三十萬以上的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殘疾人的數量、分佈狀況和殘疾類別,至少設立一所符合國家標準的義務教育階段綜合性特殊教育學校;常住人口在三十萬以下的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建設特殊教育學校或者在普通中小學設置特教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建設具有教育、康復、養護功能的綜合性殘疾人教養實驗學校,重點解決不適宜在普通教育機構就讀的重度肢體殘疾、重度智力殘疾、失明、失聰、腦癱、孤獨症等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特殊教育學校,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機構向殘疾人提供特殊教育。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個人捐資助學。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改善辦學條件,擴大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規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殘疾人職業培訓的支出額度和比例,支持開放大學、成人高校面向殘疾人開展繼續教育,支持各種職業教育培訓機構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普及各類殘疾兒童、少年九年義務教育,免收雜費、書本費,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給予適當的生活費、特殊學習用品、教育訓練、交通費等補貼。各項助學補貼項目和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對因殘疾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各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組織提供送教上門、遠程教育或者其他適合殘疾兒童、少年特點的教育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學生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免費制度,免收學雜費、書本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殘疾學生學前教育、高等教育階段減免費或者補助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接受非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或者培訓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給予適當補貼,對接受普通高中或者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殘疾人提供優惠和幫助。

鼓勵各類學校對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提供優惠和幫助,適當減免學費、雜費。

第二十九條 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校、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對殘疾學生的支持保障服務,不得因殘疾而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保障特殊教育學校、特教班師資配備,為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配備專兼職資源教師。

支持普通高等院校開辦特殊教育、康復專業或者開設特殊教育、康復課程,培養殘疾人教育、康復師資。

有計劃地開展殘疾人教育、康復教師繼續教育培訓。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教育工作者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滿十五年以上,並在殘疾人教育崗位退休的教師,可以繼續享受特殊教育津貼。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適當提高特殊教育津貼標準。

對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在職稱職務評聘等方面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康復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各類殘疾人教育機構的教學人員和民政部門舉辦的兒童福利機構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學人員的工資、福利、職稱職務評聘等與普通特殊教育學校的教師同等待遇。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三十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扶持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列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內容,定期向社會公佈。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國家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實際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其中安排一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兩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第三十三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徵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當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保障金徵收機關應當定期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少繳納保障金的,徵收機關應當催報並追繳保障金。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一年度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後,確定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並及時提供給保障金徵收機關。

第三十四條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應當由派遣單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可以在勞務派遣協議中與用工單位約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事項。

第三十五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於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各級編辦、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統計等部門,應當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用人單位登記戶及在職職工人數等有關數據信息。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稅務機關應當就用人單位登記戶及在職職工人數、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情況等建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據共享機制。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核對前款規定各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並統一提供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將每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情況通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第三十七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與殘疾人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並根據其殘疾程度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按照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舉辦或者鼓勵社會舉辦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或者農療機構、輔助性就業工場或者農場等殘疾人集中就業和生產勞動單位。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農村殘疾人勞動力轉移工作,加強農村殘疾人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提高農村殘疾人勞動技能。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把殘疾人種養技術培訓納入農業科技推廣工作計劃。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失業和就業困難的殘疾人就業。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創業納入當地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創業補貼範圍,給予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含鑑定)、崗位培訓、創業培訓、創業資助、社會保險等補貼,對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按照實際招用人數給予崗位補貼。

第四十二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四十三條 地級以上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舉辦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承接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和服務。

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建設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設施,積極創造條件,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縣級以上各類綜合性文化、體育活動場所,應當因地制宜地開闢適合殘疾人活動的場所。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文化活動中心和體育訓練中心,在居民區建設方便殘疾人使用的文化、體育、娛樂設施。

第四十五條 地級以上市應當至少在一所公共圖書館建立盲人閱覽室,提供有聲讀物、盲文圖書和閱聽設備。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殘疾人文藝演出和殘疾人體育運動會,鼓勵殘疾人參加國內、國際殘疾人文化、體育交流和比賽。

第四十七條 殘疾人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辦的文化、體育活動的,其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殘疾人在集訓、演出和比賽期間,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所在單位應當保障其福利待遇不變。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舉辦方應當給予補助。

第四十八條 公共文化、體育等活動場所應當對殘疾人提供優惠服務。殘疾人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館(室、中心)、科技活動中心、公園、動物園、旅遊風景區等公共場所,憑殘疾人證享受免費或者減半繳費的優惠。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有困難的殘疾人,應當通過多種途徑給予救助。

殘疾人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成年殘疾人可以按照社會保障有關規定單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重度殘疾人可以由其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請。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均無履行義務能力的殘疾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按規定提供日常生活用品、日常照料、醫療保險資助、醫療費用救助和喪葬救助等。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重度殘疾、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其他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低保家庭殘疾人等困難殘疾人給予生活補貼,對重度殘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給予護理補貼。補貼標準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逐年調整並逐步縮小城鄉差異,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擴大殘疾人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範圍。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對參加社會保險繳費有困難的殘疾人、重度殘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給予補貼或者資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提高補貼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商業保險機構對殘疾人實施優惠保險費率,鼓勵開發適合殘疾人的補充養老、補充醫療等商業保險產品。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困難殘疾人、重度精神殘疾人給予醫療救助。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社會救助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及走失殘疾人給予救助。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家庭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殘疾人託養服務體系,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實施集中託養或者日間照料。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發展殘疾人助餐配餐、生活照料等居家安養服務,並給予護理補貼。

第五十五條 對從事輔助性或者庇護性就業的殘疾人,未達到當地最低工資水平的,有條件的地方應當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在樓層分配上可以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的家庭給予適當照顧。

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殘疾人房屋的,建設單位在回遷地域、住房樓層等方面,應當給予殘疾人適當照顧。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分類補助等措施,對無力自籌資金實施危房改造的農村殘疾人家庭給予傾斜照顧。

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應當優先改造住房困難的貧困殘疾人家庭房屋。

農村殘疾人申請宅基地時,符合村鎮規劃和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應當優先安排。

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對殘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戶口遷移,符合遷移條件的,應當優先辦理,並免收有關費用。

第五十九條 鐵路、民航、公路、航運等公共交通部門和衛生醫療機構、公用事業單位,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盲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城市市內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享受免費或者減半繳費優惠。

低收入殘疾人家庭生活用電、水、氣等費用按照規定享受優惠和補貼。鼓勵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推出適合聾人、盲人的電信消費優惠套餐。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體系,做好殘疾人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面的工作,協調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律服務機構對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勞動報酬、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傷賠償、撫卹金,辦理司法鑑定、公證等法律事務,應當優先受理。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給予法律援助。

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訴訟費和仲裁費。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鄉規劃、市政管理、金融、通信、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殘疾人聯合會可以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提出監督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並設立國際通用的無障礙標誌;已建成但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現有大中型公共場所不方便殘疾人進出的通道,應當進行無障礙改造。公共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

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村莊整治、新農村建設、農村危房改造等專項工作,同步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與改造。

第六十三條 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使用。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所需經費應當由建設單位納入建設項目經費預算。

第六十四條 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適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並遵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大型公共建設項目無障礙設施在建築設計方案審批或者竣工驗收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聽取殘疾人組織和殘疾人代表的意見。

第六十五條 民用航空器、客運列車、客運船舶、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

城市的公共汽車、軌道交通車輛和出租車運營單位應當配置一定比例的無障礙車輛或者設施。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車輛應當逐步安裝字幕、語音報站裝置和供視力障礙者識別的車輛導盲系統。

第六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侵佔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和故障,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巡檢制度,定期檢查無障礙設施使用狀況,對殘疾人使用不便的無障礙設施應當及時整改。檢查、整改無障礙設施時應當聽取殘疾人意見。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住宅、社區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的無障礙設施改造提供適當補助。

殘疾人家庭進行居家無障礙改造時,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供便利。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為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創造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獲取政務信息提供方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網站、政府公益活動網站和社會公共服務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方便視力障礙者獲取信息。

各級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應當鼓勵研發、推廣使用符合殘疾人無障礙交流需要的通訊技術和產品設備。

第六十九條 大型、重點公共場所和風景區、公園的主要景點應當設立盲文簡介和盲人手摸模型。

面向公眾服務的重點服務行業應當推廣手語。

第七十條 報刊、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單位應當逐步開闢殘疾人專欄或者專題節目,電視新聞和其他影視節目應當逐步採用中文字幕和手語翻譯。

電信、互聯網等運營企業可以根據殘疾人的特點和需求,推出適合殘疾人使用的信息產品和符合殘疾人需要的無障礙業務服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本人及其親屬或者監護人可以向有關部門和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及時給予答覆。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關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應當督促其依法處理,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職責的,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殘疾人社會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為殘疾人提供優惠服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十三條 殘疾人的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監護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徵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對限期繳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限期繳納決定的,財政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五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對用人單位申報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殘疾人聯合會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及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侵犯殘疾職工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城鎮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或者未按規定對通道進行無障礙改造、未按規定設置專用停車位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損毀、擅自侵佔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十九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上級殘疾人聯合會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工療、農療機構,是指集勞動和康復為一體的,組織精神、智力等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開展生活與職業技能訓練的集中安置殘疾人機構,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工療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或者農療站等。

(二)輔助性、庇護性就業機構,是指除盲人按摩機構以外的,包括工療或者農療機構及集中安置殘疾人的託養服務工場、職業康復工場、庇護工場等殘疾人集中就業和生產勞動單位的統稱。主要集中安置殘疾程度較重、適應能力較弱、通過一般方式和途徑難以實現就業的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和重度肢體殘疾人,為其提供照管、生活與就業技能訓練和過渡性就業安置。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來源: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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