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方式如何影響你的稅前扣除及進項稅抵扣?

结算方式如何影响你的税前扣除及进项税抵扣?

结算方式如何影响你的税前扣除及进项税抵扣?

企業在對外支付結算過程有多種結算方式可供選擇,比如有銀行電匯、轉賬支票、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現金等,主要分為轉賬和現金兩大類。但結算方式有時卻對我們的稅前扣除及增值稅抵扣會產生絕對性影響,希望引起廣大納稅人的關注。

结算方式如何影响你的税前扣除及进项税抵扣?

一、現金支付範圍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二、結算方式對所得稅扣除的影響

1、現金結算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二規定,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佣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現金支付給個人的手續費及佣金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現金支付給企業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稅前扣除。

2、現金結算不被採信,將不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注:本項為必備資料)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三、結算方式對增值稅的影響

當企業遇到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規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而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時,如果企業想繼續申報抵扣,必須經稅務機關核實,屬於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規定的,才可能企業繼續申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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