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因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被行政拘留

8月7日中午,洛龍派出所接報警稱,有人在關林路附近某銀行存錢時,發現銀行少存了幾百元。民警到達現場見到報警人呂女士及其妹妹,呂女士稱自己帶著12000元到銀行存錢,存完後發現少了800元,懷疑是銀行工作人員失誤所致。

銀行工作人員則稱,呂女士拿來的是11200元,並未少存。事發後,銀行工作人員調取銀行監控視頻查看,確認存錢環節沒問題。同時,銀行暫停辦理業務,對當日款項進行盤點,未發現多出來800元,認為是呂女士搞錯了。

瞭解完情況後,民警安撫呂女士,讓其仔細回憶,如有異議,可向銀行上級部門反映。當民警準備離開時,呂女士的妹妹呂某攔住警車,長時間辱罵民警,並咬傷民警胳膊。隨後,民警將呂某控制。

一女子因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被行政拘留

一女子因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被行政拘留

經詢問,呂某對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呂某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民警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

對於挑戰法律權威

無視民警正當執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處置辱警、襲警案件相關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公然侮辱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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