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白無故成「老賴」 檢察建議還清白

平白無故成“老賴” 檢察建議還清白

“感謝檢察官為我澄清事實,有了法院的裁定,我順利摘掉‘老賴’的帽子,正常到銀行辦理貸款,目前生產經營已走上正軌。”日前,張某再次到福建省漳平市檢察院民行科,這一次他是來感謝的。

2017年5月,因發展生產需要融資,張某來到漳平一家銀行諮詢貸款事宜,經查詢徵信情況,被告知其於2004年在某銀行貸過一筆款,至今未歸還,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能再到銀行辦理貸款了。

張某覺得莫名其妙,2004年以來,他長期在廣東深圳、珠海等地打工,平時很少回家,並未向銀行貸款,而且也從沒有收過法院的傳票,怎麼就被列入“黑名單”?張某心想一定是某銀行弄錯了,於是前去了解情況,結果讓他很吃驚,銀行的記錄表明:2004年7月,他曾向銀行辦理過一筆3萬元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至今未還。接著,張某又趕到法院瞭解情況,法院的工作人員給他出示了一份判決書,上面的“張某”讓他確信無疑成了被告。隨後,張某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以超過期限為由駁回了他的申請。

張某覺得無辜、委屈,明明是法院和銀行弄錯了,為什麼不糾正?

無奈之下,2017年5月,張某到漳平市檢察院民行科請求依法監督。民行科檢察官瞭解情況後,及時受理了該案,向法院調閱了訴訟卷宗,依法向涉案人員調查取證。

經查,2004年7月,在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程某盜用張某的名字向銀行申請借款3萬元。借款人“張某”的名字系程某所籤,簽名處的指模也系程某所按。當時,銀行工作人員在借款人未到現場面籤,也未對借款簽名、指模等信息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匆忙地為程某辦理了貸款。

3萬元貸款發放後,程某一直未歸還本金和利息。2007年7月,銀行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歸還本金和利息。法院在審理期間,由於張某在外地打工,下落不明,無法送達相關訴訟文書,法院依法予以公告送達。同年11月,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張某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

經進一步核實得知,程某與張某平時走得比較近,2002年,程某因經營煤炭生意向銀行辦理貸款,張某幫其擔保,就把自己的身份證複印件交給程某,程某便趁機多複印了幾張。由於程某做生意已在多家銀行貸過款,便產生冒用張某的名字進行貸款的念頭。檢察機關啟動調查後,真相很快水落石出,程某害怕受到法律處罰,主動到銀行償還了本金3萬元和利息2萬餘元。

至此,似乎案結事了,但張某仍被列入失信人員“黑名單”,正常的生產生活仍受到影響,為維護張某的合法權益,漳平市檢察院依法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法院收到後,迅速啟動再審程序,銀行也以貸款已還清為由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法院作出裁定,准許銀行撤回起訴,並撤銷原來的民事判決。(檢察日報 陳建忠 賴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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