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城市都交了社保,我到底在哪養老?

多個城市都交了社保,我到底在哪養老?

隨著外出打工的人越來越多,繳納社保也成為這些人非常關心的問題。有的在一地呆上幾年,可能選擇再到另外一個地方工作。流動性大,工作不穩定幾乎成為常態。

那麼,如果隨著工作地的轉換,在多地繳納了社保,退休後到底在哪領取養老金呢?讓我們一起看看人社部出臺的《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

異地就業養老保險領取地視4種情況而定。依據印發的《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根據4種不同情況,規定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

一、養老保險在戶籍地的 ,當地領取 。

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二、 在累計繳費滿10年地區領取 。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三、 年限不夠 ,轉上一繳滿年限地領取 。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四、多地年限均不夠資金歸集戶籍地 。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係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係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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