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煙肼式」私刑不是犯罪?檢察官告訴你:這不太可能!

來源 | 正義網(微信ID:jcrb_zyw)

隨著養狗的人越來越多,關於“狗”的社會話題也引發更多關注。據相關統計資料顯示,中國養狗人數位居世界第三,中國因狂犬病死亡的年均人數位居全球第二,而

諸如“遛狗不拴狗繩”“不清理狗便”之類的不文明養狗行為更是引起人們不滿,人狗矛盾不斷升級,甚至有人在小區等公共場所“投毒”以達到毒狗的目的。

公共場所“毒狗事件”頻發

2018年8月5日,有網友反映,自家狗在北京世紀壇附近誤食了有人惡意投擲的毒香腸,僅15分鐘就毒發死亡。除了自己的狗外,還有兩隻狗狗因相同原因死亡,醫生檢查後說:“(毒狗的藥)是劇毒,只要一沾著就會死”。

“異煙肼式”私刑不是犯罪?檢察官告訴你:這不太可能!

而在2016年7月,遼寧省瀋陽市渾南區一小區30多條寵物狗在幾天時間內相繼被毒死。不少居民懷疑投毒物是雞肝,致毒藥是有劇毒性質的毒鼠強。據居民反映,此前5月一天之內曾出現過10餘條寵物狗被毒死的事件。

火上澆油的“異煙肼”

諸如此類“毒狗”事件頻頻發生,引發養狗人恐慌,更加激化了人狗之間的矛盾。

近日,一篇在微信上迅速傳播的文章《遛狗要拴繩,異煙肼倒逼中國養狗文明》更是火上澆油,文章稱,原本用於治療人類肺結核的藥品異煙肼,對犬類卻有致命毒性,可以將異煙肼塞入肉腸中,引誘犬隻吃下。作者認為,利用異煙肼投毒,能夠倒逼中國人文明養狗——出門遛狗必須拴繩。

“異煙肼式”私刑不是犯罪?檢察官告訴你:這不太可能!

文章截圖

雖然此舉得到了眾多厭狗人士的支持,但是也有網友質疑這種異煙肼是不是有毒物質?對人具體的傷害情況怎樣?在小區大面積投放異煙肼致狗死亡的行為是不是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要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異煙肼因為對結核桿菌有抑制和殺滅作用,由於療效佳、毒性小、價廉、口服方便,故被列為首選抗結核藥。它曾是抗抑鬱藥物,但因為較強的肝臟毒性而退出市場。但是異煙肼對狗來說是致命毒藥,食用後15~20分鐘即會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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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煙肼毒狗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對於網友的質疑,江蘇省徐州市沛縣檢察院刑檢二部員額檢察官鹿存剛認為投放異煙肼毒狗並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他曾在3年前辦理過一起毒狗銷售案。

他向記者解釋了法律對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規定:“刑法中提到的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行為人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的行為。”

“首先異煙肼是一種處方藥,根據藥性來看,對人的致命性要比狗低很多。異煙肼也不像氯化琥珀膽鹼等有毒物的危害性那麼大,是否屬於刑法中規定的有毒物質有待商榷。”他解釋,從一般而言,毒害性物質必須含有毒素,且毒性大,作用期短,少量即可致人和動物受到嚴重傷害甚至死亡。

“異煙肼式”私刑不是犯罪?檢察官告訴你:這不太可能!

對於狗是否屬於重大公私財產,他認為是有爭議的。“部分居民的狗屬於名貴品種,部分的狗可能較為普通。”

他表示,根據異煙肼在小區草叢投放的實際情況來看,很難構成危害不特定且多數人或重大財物的公共安全。

“一般來說,投放者會將異煙肼包裹在香腸等食物內放入人跡罕至的草叢中,這種投放行為雖對人有潛在的危險,但並非針對不特定且多數人,與刑法中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有所出入。所以綜合來看,投放異煙肼並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同時他補充道:“如果投放者將有毒物質投入井中,就會構成不特定且多數人的危害,這時候就屬於‘危害公共安全’。”

異煙肼毒狗

構成故意損害財物罪或尋釁滋事罪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新年律師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異煙肼毒狗等加害動物的行為視情況則可能涉嫌治安違法、甚至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鹿存剛檢察官也持此觀點:“雖然異煙肼毒狗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但是根據具體情況可能構成故意損害財物罪或是尋釁滋事罪。”

他表示,寵物狗也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投放異煙肼致狗死亡,根據損害狗的價值具體情況,可能構成故意損害財物罪,同時要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對於目前這種“投放異煙肼”行為,可以按照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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