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動不動就喊「妨害公務」」先看看公務合不合法

湖南常德津市市46歲的農民陳樂林踢踹警車,被警方銬走後,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失去了半年的自由。但法院終審判決認為,陳樂林的行為事出有因、可以理解,警方傳喚其妻於法無據,遂對陳樂林宣告無罪。(8月14澎湃新聞)

2017年3月,因尚未達成補償協議,陳樂林夫婦阻止電力公司在其責任田內架設電線杆,發生糾紛,在警方與基層幹部的介入下,陳樂林夫婦停止阻工並離開了現場。但隨後趕來的第二撥警方人員,要求口頭傳喚陳妻,遭拒絕後強行將陳妻塞入警車,陳樂林制止並與民警發生肢體衝突。隨後警方將陳樂林逮捕並提起公訴,津市法院一審判其妨害公務罪,處6個月有期徒刑。陳樂林不服上訴,常德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宣佈陳樂林無罪。

應該說,陳樂林的妻子阻止電力公司施工是有道理的。電力公司要在農民的承包地裡樹兩根電杆,這樣一來,旋耕機不能工作,1.5畝田就沒有用了,他家要求村裡置換一塊田,或者按32640元/畝徵收。而電力公司的工程使用農民土地,應該給農民以補償,而且這個補償不應該由電力公司說了算,應該在雙方達成一致之後才可施工。儘管電力工程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點項目,但也不能成為損害農民個人利益的理由。更何況,在警方和基層幹部介入後,陳樂林夫婦已經停止阻工並離開了現場,第二撥警察憑什麼還要把陳妻塞進警車,帶回去傳喚教育?首先是電力公司有錯在先,繼而警方傳喚不當在後,當事人難道不能抵制錯誤的權力,表達自己的不滿?

正因為如此,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上訴人陳樂林阻工和損壞警用執法記錄儀、警車玻璃、尾燈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第一,陳樂林阻工是維權行為,並且方式可以理解。第二,阻工已經結束,傳喚沒有必要性和緊迫性。第三,陳樂林阻止強制傳喚事出有因,情節顯著輕微。

這一案例涉及對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的理解。表面看來,警方傳喚阻工的陳妻是職務行為,屬於司法機關的公務,而陳樂林阻撓警方傳喚,當然屬於“妨害公務罪”了。但這只是對該罪名膚淺的理解,甚至屬於望文生義。

法律規定是嚴謹的。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如果工作人員執行的不是職務活動,或者其活動不是依法正在進行的職務範圍的活動,均不構成本罪。

這就是說,並非一切公務活動都不能“妨害”,也不是“妨害”了任何公務都會犯罪,如果所謂的“公務”本身就是不合法、不正確的,受到阻止就不適用此罪名。這對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是一次法治教育,當執行公務時,先要研究一下執法活動的合法性,如果執法活動本身就沒有法律依據,那遭遇抵制又怎可隨意指責別人“犯罪”?有一些公務人員違法行政,受到行政相對人或圍觀群眾制止後,也會說別人是妨害自己“執行公務”,這其實是拉大旗作虎皮,嚇唬群眾。而公民對於明顯的非法的所謂公務活動,也不妨出面阻止,或者可以避免違法行政導致事情進一步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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