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有新規

為打擊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穩健運行,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出臺新規,對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進行了調整。新規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有新規

新規對職工辦理異地轉入業務作出明確規定:職工申請將我市行政區域外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我市的,應在我市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半年以上,同時已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半年。

此次政策調整,規定職工及配偶在我市已有住房,在2018年9月1日之後(含),通過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購私產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持有新購私產房產權滿半年。職工購房日期以存量房銷售網籤系統中記載信息為準。持有房屋產權滿半年是從該套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記載日期開始計算。

新規將我市領取失業保險金、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滿兩年、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我市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三項提取規定進行統一調整。職工在2018年9月1日之前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仍按原政策執行。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發生在2018年9月1日之後(含)的,不再區分本市和非本市戶口,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滿足賬戶封存滿半年的規定。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有新規

職工及配偶同時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和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在2018年9月1日之前,提前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在2018年9月1日之後(含),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及組合貸款按揭部分,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前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的,提前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本息,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上述所稱“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職工仍在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職工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及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中商業銀行住房貸款部分,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受影響。

同時,新規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個人和中介機構,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職工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逾期不退回的,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對涉嫌偽造及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的組織和個人,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嚴肅依法懲治。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有新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