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判!移動公司員工虛報巨額電費近200萬,膽子好大

中移動浙江吳興分公司一員工利用負責審核電費賬目的機會,兩年半的時間虛報電費83筆,將從公司多報銷出的電費193萬餘元用於買房及個人消費。

被告人徐某,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漢族,浙江省湖州市,大學文化程度,原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吳興分公司網絡部員工,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因本案於2017年5月1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8年5月12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現在居住地候審。

重判!移動公司員工虛報鉅額電費近200萬,膽子好大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間,被告人徐某在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吳興分公司網絡部工作期間,利用其擔任網絡部工程事務管理審核用電合作單位電費賬的職務之便,多次採用偽造用電合作單位電費收據、調高用電度數、將電費轉入其指定個人賬戶等手段偽造電費賬,先後偽造利用湖州麗寶大廈物業管理部、湖州良邦實業有限公司、湖州徐緣茶人茶莊、浙江永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御景新城)等54家用電合作單位(個人)的電費賬虛報了83筆電費,向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吳興分公司多報電費共計人民幣1931828.24元並佔為己有。上述錢款由被告人徐某用於買房及個人消費等支出。

案發後,被告人徐某於2017年5月4日向公安機關投案。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徐某先後向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吳興分公司退還贓款共計人民幣1211828.24元,向公安機關退繳贓款人民幣72萬元,已退清全部贓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身為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徐某案發後能自動投案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能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歸案後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徐某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公安機關的贓款人民幣七十二萬元發還被害單位,由扣押機關處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