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舉報自己無證銷售勝訴,購房者7000元買的房被判無效(現價2.5萬),你怎麼看?

小神燒香


可以簡單來梳理下整個案件過程:

2016年4月25日,李女士與西安聞天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聞天公司)簽訂《紫杉莊園內部認購合同》一份,合同簽訂當天,李女士即繳納120.4萬元購房款。

2016年8月3日,長安區房管局發現該項目未辦理銷售手續,涉嫌無證銷售,於同年8月9日作出處理決定,責令聞天公司停止一切銷售行為及和房屋銷售相關的廣告宣傳活動!


今年3月1日,長安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聞天公司在涉案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違規銷售之行為,對聞天公司予以行政處罰,即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補辦許可證,並處罰款72萬餘元。同年3月5日,聞天公司繳納罰款。

今年2月,聞天公司將李女士起訴,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紫杉莊園內部認購合同》無效,理由是雙方簽訂合同時,紫杉莊園項目未取得預售許可證。

法院判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該內部認購合同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因原告聞天公司在本案起訴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故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該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以上為案件的整個過程,首先法院依據法律層面判罰確實沒毛病!人們之所以抱不平憤慨是因為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為而法院卻讓開發商勝訴!

李女士現在要為自己維權只能去起訴監管部門監管不力以及開發商涉嫌合同欺詐來挽回自己的損失!別的一味地糾結法院的現有判罰上訴感覺起不了作用。然而民的力量太薄弱了!這次李女士會不會最終吃個啞巴虧會是房產行業的一個轉折點!


阿沐聊車匯


雖不能說是現代版《葫蘆神判糊塗案》,按照法院的判決,都有法律依據。但是,死板地套用法律條文,是不是一定符合法律,起到揚善除惡的效果,就很難說了。

還願此起開發商舉報自己的案件,從發生的那一刻起,就是在錯誤的軌道上運行的,是由開發商一手導演的。先是為了借人家的雞生自家的蛋,通過無證銷售吸納資金,然後面對政府職能部門的檢查,我行我素,繼續大肆宣傳和無證銷售。兩年後,當職能部門再度檢查時,仍然無證銷售,但由於房價由7000多元/平方米漲到期 2。5萬元/平方米了,就開始耍賴,以舉報自己無證銷售的方式要求取消此前的售房合同。

問題的關鍵是,面對開發商這種無賴行為,法院竟然以合同無效方式判開發商勝訴,而根本不考慮開發商錯誤在前這個前提,且不考慮政府職能部門已經早在兩年前就已經責令其停止銷售,可開發商仍然銷售這個事實,強行判決開發商勝訴,讓開發商獲取不該獲得的利益。,

要是法院能夠尊重事實,就應當認定開發商從起步起就是違法的,就應當按照非法銷售來處理。要麼認定銷售有效,要麼依法沒收全部所得。如果將這批違法銷售的房產收歸國家,購房者可以接受,讓開發商得利,則購房者不能容忍。法官不能如此斷案,不然,公信力全失。更重要的,今後企業都可以按照此案,選擇先違法,再起訴。這也難怪,購房者利益受到傷害了,司法機關可以置之不理,開發商利益得不到最大化了,司法機關就“依法”執行了。法律這把劍,到底該怎麼刺呢?

在這裡,筆者有個建議,既然法院認定開發商的銷售合同是無效的。那麼,開發商收取了這麼多人的錢,是否可以認定為是非法集資呢?不然,開發商有什麼權力將這麼多人的資金聚集到一起。所以,如果法院不予改判,那利益受損的群眾就狀告開發商非法集資,並同步向法院起訴開發商非法集資,看法院做出如何判決。總不能一屁股坐在開發商一邊,都判開發商勝訴吧?


譚浩俊


這起案例的判決讓人感覺匪夷所思,紀檢部門應該介入好好查一查了,否則,這裡面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仍然不為人所知。

先從商業的層面來看問題,對於開發商來說,內部認購是企業經營的一種形式,既然是商業行為,已經簽定認購合同,說明合同已經生效,並且具有法律效力。而開發商現在卻以賊喊捉賊的拙劣手段自訴,簡直是耍流氓行為。

再從法律層面來看問題,既然聞天公司當時在與購房人簽定內部認購合同時,明知道自己沒有預售許可,還是要一本正經走合同程序,那就是典型的欺詐行為。既然是欺詐行為,這次法院一審判購房者敗訴,購房者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尤其要把開發商欺詐行為作為主訴理由。

最後,如果開發商確實有商業欺詐行為(勝訴後,會要求購房者補足市場差價,這12套房子的差價總值可是不小的數目),這就不是簡單的民事糾紛了,而是涉及到刑事案例,既然如此,需要12購房者向警方提出立案請求,由公安經偵部門介入對案件正式調查取證。

只要12戶購房者齊心協力,聘請專業律師團隊,相信能維護屬於你們的合法權益。


韓國成老師


這是對社會誠信的巨大破壞。


關於這個事件,孔方兄在之前的問答當中也詳細說過,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這些業主的購房合同很有可能被判無效。如今法院這麼判,並不意外。


開發商這麼做,實則是赤裸裸的、惡意毀約的行為。開發商最開始要無證銷售,必然是做出了相關承諾的,比如什麼時候拿預售證,拿到預售證後如何過戶等等。


開發商和購房者掌握的信息必然是不對等的,比如預售證是否能夠取得,沒有預售證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開發商肯定掌握信息優勢,不排除開發商在最開始賣房的時候就算計好了要利用這一法律漏洞。


從商業道德來說,一旦達成合同,那麼開發商就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執行下去,除非什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執行。但這家開發商卻主動利用法律漏洞,完全忘掉當年購房者的購房款對自己的“救命大恩”,故意讓合同無法執行,這顯然是違背商業道德的,類似的案例此前聞所未聞。


當然,對購房者來說,眼下的判決非常不利,但後續也不是完全沒有轉圜的餘地。畢竟開發商導致購房者損失上百萬元,購房者完全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相應損失。如果這樣的商家都沒有任何懲罰,甚至讓它大獲其利,那也太難讓人信服了。


關注孔方財經,讓你第一時間瞭解熱點財經事件背後的經濟原理。


孔方財經


開發商夠無恥的,自己賺了那麼多錢,看到有法律空子就鑽。作為一個機構來說,它當然更有利用法律的能力。

在前一篇相關問題中,我就預測說,法院很可能會判購房合同無效,因為內部方式認購本就不再法律保護範圍。

但為什麼要從道義上討伐開發商這種行為?因為法律不可能涵蓋一切、保護一切,社會的運轉更依賴於相互信任,依賴於共識,依賴於私下達成的協議大家都會去遵守。

就像現在數字資產,數字貨幣一樣,目前國內並還沒有完善的法律來監管,也沒辦法進行獎懲,但國內依舊很多人活躍在這一領域,這全靠大家自覺,大家都信任背書了。

當然節操碎滿地的也非常多,誰能在幾千萬利益面前經受住誘惑呀,幾千萬不夠,那麼幾個億呢,幾十個億呢,不少知名人士紛紛在利益面前投降,割韭菜之後逃之夭夭。

這則西安開發商主動訴購房者案例,也是看到了幾百萬的實際利益,利益面前一切鬼臉都顯現出來了。

需要指出的是,這則判例可能會激發更多地“無良”開發商效仿,那麼房價下跌時,勢必也會出現購房者利用這樣的法律空子,你來我往,把誠信和節操都扔在地上踩了。

給我們啟發有二:

1、儘量在法律框架範圍內行事;

2、即便開放商打贏了官司,呼籲其他相關部門要重罰它,明知不符合法律規定,卻主動違法出售,這本就是開發商的不對。罰的金額比它獲利還重,給予重的懲戒,就不會帶出這麼不好的榜樣了。

裡外都賺足錢,無良開發商真是夠不要臉了。


財經作家邱恆明


首先,從法律關係上看,這些房產銷售行為是在沒有預售許可證的前提下進行的,雙方簽訂的內部認購合同無效,但是,開發商理應給於相應的資金補償,至少類似銀行借貸一樣,購房者的損失不能忽視。

從另外一個層面上講,這是赤裸裸的破壞誠信的行為,即使沒有預售許可,法律關係屬於無效行為,但是,雙方是自願行為,你情我願,現在看到兩年後,房價飛漲,開發商卻從法律的角度破壞這些私下交易,獲取經濟利益,很明顯,這對企業的品牌是帶來損害的,而且如果這些購房者已經搬住進去了,對其家庭生活影響是較大的。

並且,開發商和購房者的簽訂的內部認購行為無效,開發商卻也違法了,而且涉及到12名購房者,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相關監管部門理應追溯相應的行政處罰。


財經觀察徐叔


購房者可以主張合同無效,但開發商不能主張,若購房者主張履行合同,合同有效

沒有更詳細的信息披露,所以還不知道長安區法院一審判決合同無效的理由和查明的案件事實,要看判決理由才知道判決對錯。不過,既然是一審,那麼不服判決的話,可以上訴或申訴,法院時時有改判案件,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裁判理由和觀點。

但是我的觀點是:一是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只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系就當然有效,雖然沒有預售證,但不能對抗善意的協議一方,購房者是弱勢一方,理應得到法律的傾向性保護。購房者可以主張合同無效,但開發商不能主張,若購房者主張履行合同,合同有效。當購房者主張履行合同,開發商則應該完善合同履約條件,如法定的手續。

法律之所以要求預售證,其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此案假如因為預售證反而損害購房者利益,這是違背立法初衷的。從利益原則來看,法律不支持開發商由於自身的過錯反而獲得利益。不管怎麼法律規定,不能背離立法初心。

退一萬步來說,即便判決合同無效,開發商也要承擔過錯責任,賠償漲價部分,及損失。這是毋庸置疑的。


盤和林看經濟


西安,一個古老的城市,在抖音的催化下近幾年煥發了青春,在全國二線城市房價集中上漲的大背景下,西安房價也在這兩年迅速翻倍,一度成為全中國房價同比漲幅第一的城市。


由於房價飆升、戶籍政策的放開、抖音的催化等等綜合因素,天時地利人口,可以說西安是這兩年中國的超級網紅城市。不過,也因此衍生出一些亂象,比如搖號門作弊、開發商舉報自己等奇葩事件。


開發商為什麼要舉報自己?說白了,都是錢惹的禍,房價大漲了,開放商為了錢,不惜撕破臉皮!但更說明這個開發商無恥至極。



更誇張的是:開發商舉報自己竟然勝訴了,讓全國人民都大跌眼鏡!判決結果是:開發商無證售房違規,業主買房合同無效。


開發商沒有預售證,都敢私下銷售,僅僅是違規?違規的代價與房價上漲的代價相比,簡直是小巫見大巫!裡面到底有什麼貓膩,我想大家都心知肚明!


在一個契約精神缺失,道德良知淪陷的時代,單靠法律真的能守住這個社會的底線嗎?我們不得而知......





天檀


好吧,用電視劇一個橋段來表達一下我的看法。央視版《三國演義》:

諸葛亮(站起身憤怒指向王朗):“二臣賊子!你枉活七十有六,一生未立寸功,只會搖唇鼓舌,助曹為虐!一條斷脊之犬,還敢在我軍陣前狺狺狂吠,我從未見過有如此厚顏無恥之人!!”

因為房價暴漲,開發商舉報自己無證銷售勝訴,已經不能用厚顏無恥來描述了,但這就是目前中國商業存在的現狀。很多商業機構,為了利益,造假、違約、毀約等層出不窮,被廣泛批評。但不少行為依舊安之若素,甚至屢教不改,就是因為他們通過這種行為,獲得更多。

問題的關鍵在於,開發商竟然勝訴了!就更讓人拍案驚奇。

法律是幹什麼的?法律本質上是精英人士為更好管理社會而創建的,為了社會穩定、公平,法律主要的目的,還是為了無權無勢無錢的弱勢群體,尋找社會救濟機會而來的。

從法院的角度,完全可以判決開發商敗訴。

雖然在合同簽約時,預售證還沒有辦理,但雙方必然就此達成一致。轉換一下場景,非婚生孩子,就不是孩子麼?

單純從法律這個角度來看,開發商不但存在過失,甚至存在更嚴重的罪行,關鍵看法院怎麼套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情況下,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已經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並應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即規定了針對開發商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至於開發商沒有欺詐或者故意隱瞞的情況,則應根據上述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法律適用,因此,如果人民法院能夠認定,開發商與購房人對於合同無效均有過錯,則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判決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適用合同法的結果。

所以法院在法律適用上,有自己的依據。但是,從早期的簽訂合同,到後期的直接毀約,這起事件帶有強烈的欺詐性質。

因為早期開發商沒錢,所以無證銷售;後期房價上漲,毀約上訴;那麼這就涉及另外一個層面的法律問題。

但從購房者角度來說,如果沒有在簽訂的合同中,把相關證據落實下來,也是很不好處理。

總而言之,這家開發商未來不會長久,一家出爾反爾的商業機構,真沒有前途。

但對於普通百姓來說,不管幹嘛,多瞭解一點知識是必要的;所有商業機構的承諾,都要白紙黑字留下來才是真的,不要輕易相信所謂的品牌。要知道,為了利益,資本是無所不為。


波士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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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真是沒有任何契約精神和誠信道德了,滿滿的都是金錢的銅臭味。

自訴自己沒有許可證,那購房合同是否簽訂,簽訂的合同是否是正規備案合同,如果是,如何進行的備案,如果不是,是誰默許他對外出具的非網籤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非標準格式,就對外構成了合同欺詐,而不是沒我預售許可證的問題,合同欺詐如果用於買賣上按照消費者保護法可以假一賠三。買家也可以起訴開發商合同欺詐維護自己權利。

而且合同欺詐屬於詐騙罪,是刑事犯罪,法院可以認可銷售無效,但所銷售房屋屬於違法對象,款項也是違法所得,也不應該直接歸還銷售。而且應該追溯明知沒有銷售資質。

法律是公平的體現,不偏向強者也不同情弱者,但是一定要公平。只有公平才有法律意義,讓法制更堅強。而要求公民守法懂法,讓法律發揮自己的作用,而不是牟取暴利的工具。才能更信服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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