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行業有哪些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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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中的“潛規則”,這些你都知道嗎

所謂“潛規則”,實際就是大家有目共睹、心照不宣的一種或多種為現實所不容的旨在一定範圍內流行的灰色交易行為。這種交易行為既是違規的,又是存在的。一些施工企業在經過殘酷壓價,低價中標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往往採取一些不正當的手段,與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溝通,利用簽證單填寫等過程,通過變更設計增加項目或提高價格等手段,來保證其微薄的利潤。

以罰代管。某些監管單位或部門在對施工單位進行檢查時往往罰款了事,而不是指導並要求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甚至某些個別的單位和部門不但不指導工地進行整改,反而將罰款當成了創收的一個手段。甚至某些個別的單位和部門在工地開工時便會要求施工單位繳納數目不菲的保證金,如果施工單位違反規定罰款便直接從保證金中扣除。按道理,保證金最後是要返還給施工單位的,但是如果繳納了保證金最後返還的可能性基本上為零。

變相攤派。建築產品的生產場所具有不固定的特點。施工企業在承接到工程項目之後便需要組建項目班子和各種生產資料到相應的地點開展生產工作。每到一個新的工程建設地點都是一個陌生的環境。在建設過程中,難免會需要當地部門的協調和配合。而某些部門會認為,施工單位不是我當地的企業,又不會為我的稅收做貢獻,我沒有理由為你服務。如果你要我為你服務,那麼你就要多多少少為當地的經濟發展做出一點貢獻。因此,當地部門便會巧立名目,要麼理直氣壯,要麼旁敲側擊,要求施工單位無償地為當地服務。

權力濫用。工程建設一般投資數額巨大,在某些人看來,這不啻於一塊香噴噴的“唐僧肉”,雖然自己手中的權力沒多大,卻千方百計,削尖腦殼,拼命往工地上鑽,以將手中的權力變現,分得一杯羹。有的人要求工地為其親屬解決工作問題,有的人向工地上介紹小分包單位,有的人要承包工地的垃圾清運工作,有的人要收購工地的邊角廢料,有的人以裝修為名向工地索要建築裝修材料。

商業賄賂。施工企業每幹一個工程,便需要與一批陌生的單位進行合作。在一個陌生的環境中,並非所有主體都會按規矩辦事,按照“熟人好辦事”的交易規則,施工單位需要熟絡陌生單位,而往往這樣的單位是不見好處不給笑臉的。為了“好辦事”,施工企業需要打通關係,開展工作,賄賂便因而產生。

1、材料採購吃回扣:建築企業材料採購這塊在工程成本中是個大頭,一些大型的建築企業,各地都有分公司,有的各地都有工地,材料採購這塊給經辦人很大的操作空間,吃回扣也是見怪不怪的事了。

2、承包人墊資施工:開發商負責拿地,承包人墊資施工,農民工墊付勞動力成本,項目落成開盤銷售後,資金快速回攏到開發商手中,開發商並沒有將工程款付給承包人,而是利用這些資金繼續拿地,迅速擴張。最終,墊資的承包者和墊付勞動力的農民工都成為了犧牲者,總包拿不到工程款,無力支付給清包,清包只好拖欠農民工工資。

3、施工監理雙方默契互利:發包方找來建築施工方和監理,本意是起到監督質量的作用,但是監理方和施工方一般都有某種默契。施工方偷工減料,並且把獲利分給監理方部分,甚至有些發包方也參與分利。

4、層層打點換回工程款:不少施工企業或材料設備供應商,為了儘快結算工程款和材料設備款,向欠款業主行賄,美其名曰“以小錢換回大錢”。

5、行賄列入建築成本: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商業賄賂案件中,屬於工程建設領域的就佔了四分之一。在某地,由於工程建設利潤高,施工單位之間競爭激烈,為獲取工程,將工程造價的5%至10%列入“公關費”預算用於行賄,成為當地建築行業的潛規則甚至公開的秘密。

6、利用招投標直接行賄:希望中標的建築企業為達到目的,先賄賂好發包方,再通過假圍標一舉中標。

工程監理的潛規則

一是監理企業的監理工程師以吃、拿、卡、要的形式向施工企業索取一定財務的輕形違規行為。目前這種現象在工程監理領域普遍存在,主要做法是監理工程師為了達到索賄受賄的目的,在工程監理過程中,對已完成的分部項工程、隱避工程等工序,採取拖延簽證時間,故意找茬叼難等辦法,向施工企業加壓力,要好處;

二是監理企業與施工企業串通一氣以降低或簡化監理程序或監理標準為目的的投機行為。這是一種近年出現的監理行業的腐敗行為,施工企業為了達到簡化施工程序,降低施工成本的目的,和監理企業或監理工程師串通一氣,公然違規;

三是處於監理企業或監理企業的監理師依據自己所處的監理地位,依靠手中的監督管理權力,採取強取豪奪的手段,公然進行監理權的權力尋租行為。公然進行監理管理權力的尋租行為,近年在工程監理行業也時有發生,這是一種極端的腐敗行為,嚴眾敗壞了行業風氣和企業形象。


工程設計變更的潛規則

利用變更設計增加項目或提高價格等手段利用設計變更創利的手段施工單位除按合同規定、設計要求進行正常工程施工外,利用招標時所發現的招標文件、設計圖紙中的缺陷以及投標技巧,通過設計變更達到增加利潤的目的。

第一,當結構的某些主要部位已設計,其輔助性結構或某些分項工程的設計註明由施工企業設計、設計單位認可的情況,如大型結構的預埋件、構造配筋、加固方案等,這相當於幫設計單位幹活,自然是施工企業創利的最佳機會。

第二,當設計要求與施工企業已熟悉的施工工法不一樣時,施工企業會想辦法讓設計改變工法,採用有利於施工企業創利的工法。

第三,申請變更設計圖中既難做又不值錢(或報價低)的項目,相應地增加報價高的工程量。

第四,讓設計單位將規範(或定額中)已包含在工程項目中的附加工作內容,寫入設計結構要求中作為強制要求,如灌注混凝土樁要超灌1m,地下結構必須外放20cm等。

第五,為趕工期而提高混凝土強度等級,施工企業要讓設計出變更通知,說明是為了滿足工程施工要求而提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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