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服收舊規定放寬,只交軍銜標誌及迷彩服?!

07式軍服回收,自2009年退役士兵開始收舊。收舊的當年,新式的07式外觀制式軍服全部回收,後來放寬到可以帶走一套冬常服或春秋常服。今年,軍路君瞭解到,

有的單位只收舊軍銜標誌及迷彩服,其他服飾可以帶走。(具體以單位實收為準

軍服收舊規定放寬,從士兵外觀服飾及軍銜標誌全部回收,到個人可留有一套冬常服或春秋常服,再到如今有的單位只收迷彩服和軍銜標誌符號,不少戰士表示,“越來越人性化了”。

2009年12月,首批配發07式軍服的士兵退役。在離隊前,原總參軍務部、總後軍需物資油料部專門下發通知,要求收回新配發的07式外觀制式軍服。按照規定,除07式襯衣等內穿服裝和鞋類不收舊,其他全部回收。

另外,退伍士兵交舊後,可以領取服裝費,用於購置便服。具體標準為:義務兵和服役不滿10年的復員士官,每人發服裝費300元;轉業和服役滿10年以上覆員的士官,每人發服裝費500元。(PS:軍路君發現,這個標準截止到去年一直沒有發生變化。)

次年,考慮到退役軍人的情感需求,原總後勤部頒發的《軍隊被裝收舊管理規定》明確,允許士官和義務兵轉業、復員、退伍時可以保留一套冬常服或者春秋常服(不含標誌服飾)。

這是07式外觀制式軍服回收規定,首個作出放寬的規定。

軍服收舊規定放寬,只交軍銜標誌及迷彩服?!

退役軍人能不能自願著軍裝,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僅《內務條令》明確,“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國家和軍隊組織的重大紀念、慶典活動,通常著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動組織單位的要求,著服役期間的軍服,佩帶國家和軍隊統一頒發的徽章。”

軍路君瞭解到,該項條款並非2018年5月1日《內務條令(試行)》新增條款,早在2010年版《內務條令》中就已經施行,其條款為第六章第一節第八十三條。但是,新《條令》刪除了舊版中作出“軍人退出現役時,應當將標誌服飾上交”的條款。

條令取消限制條款,定是經過綜合考量的。對軍服收舊回收,在綜合單位實際需要的同時,也要酌情考慮退役軍人的情感需求。對軍銜標誌符號及作訓迷彩服回收,放寬其他外觀服飾的收舊限制,更能增強退役軍人的榮譽感。

在此,一方面希望各單位在收舊標誌服飾時,能統一明確標準;另外,也期待退役、退休軍人著軍服的配套政策早日出臺,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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