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人類已經古老了,但人始終還是幼稚的

盧梭:人類已經古老了,但人始終還是幼稚的

作者[法]盧梭 /節選自《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李常山 譯/ 商務印書館 / 1997

人類所有的進步,不斷地使人類和它的原始狀態背道而馳,我們越積累新的知識,便越失掉獲得最重要的知識的途徑。

在人類中有兩種不平等:第一種,我把它叫作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為它是基於自然,由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性質的不同而產生的;另一種可以稱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為它是起因於一種協議,由於人們的同意而設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為大家所認可的。

在一切動物之中,區別人的主要特點的,與其說是人的悟性,不如就是人的自由主動者的資格。

對死亡的認識和恐怖,乃是人類脫離動物狀態後最早的“收穫”之一。

由於自然狀態是每一個人對於自我保存的關心最不妨害他人自我保存的一種狀態,所以這種狀態最能保持和平,對於人類也是最為適宜的。

另外還有一個原理,是霍布斯沒有看到的:由於人類看見自己的同類受苦天生就有一種反感,從而使他為自己謀幸福的熱情受到限制。

人類已經古老了,但人始終還是幼稚的。

奴役的關係,只是由人們的相互依賴和使人們結合起來的種種相互需要形成的。因此,如不先使一個人陷於不能脫離另一個人而生活的狀態,便不可能奴役這個人。這種情形在自然狀態中是不存在的。在那種狀態中,每個人都不受任何束縛,最強者的權力也不發生作用。

誰第一個把一塊土地圈起來並想到說: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頭腦十分簡單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話,誰就是文明社會的真正奠基者。

追求幸福乃是人類活動的唯一動力,因而他能夠區分兩種情況:一、由於共同利益,他可以指望同類的幫助,這是一種稀有的情況;二、由於彼此間的競爭,他不能信任他的同類,這是更稀有的情況。在第一種情況下,他和他的同類結合成群,或者至多也不過結合成某種自由的團體,這種團體並不拘束任何人,它的存續期間也不會超過促使該團體形成的那種臨時需要的存在期間。在第二種情況下,每個人為了力求獲取自己的利益,如果相信自己有足夠的力量,便公開使用強力,如果覺得自己比較弱,便使用智巧。

如果大家在捕一隻鹿,每人都很知道應該忠實地守著自己的崗位。但是如果有一隻兔從其中一人的眼前跑過,這個人一定會毫不遲疑地去追捕這隻兔;當他捕到了兔以後,他的同伴們因此而沒有捕到他們的獵獲物這件事,他會不大在意,這是無須懷疑的。

這些初期的進步,終於使人能夠取得更快的進步。智慧越發達,技巧便越趨於完善。不久,人們就不再睡在隨便哪一棵樹下,或躲在洞穴裡了。他們發明了幾種堅硬而鋒利的石斧,用來截斷樹木,挖掘土地,用樹枝架成小棚;隨後又想到把這小棚敷上一層泥土。這就是第一次變革的出現,這一變革促進了家庭的形成和家庭的區分,從此便出現了某種形式的私有制,許多的爭執和戰鬥也就從而產生了。

隨著觀念和感情的互相推動,精神和心靈的相互為用,人類便日益文明化。 每個人都開始注意別人,也願意別人注意自己。於是公眾的重視具有了一種價值。最善於歌舞的人、最美的人、最有力的人、最靈巧的人或最有口才的人,變成了最受尊重的人。這就是走向不平等的第一步;同時也是走向邪惡的第一步。

自從一個人需要另一個人的幫助的時候起:自從人們覺察到一個人據有兩個人食糧的好處的時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現了、勞動就成為必要的了、廣大的森林就變成了須用人的血汗來灌溉的欣欣向榮的田野:不久便看到奴役和貧困伴隨著農作物在田野中萌芽和滋長。

冶金術和農業這兩種技術的發明,引起了這一巨大的變革。

在這種狀態中,一切事物可能始終是平等的,如果人們的才能是相等的話,例如,鐵的使用與生產品的消費總能經常保持準確的平衡。但是,這種均衡,什麼也維持不住,不久,就被打破了。 自然的不平等,不知不覺地隨著“關係”的不平等而展開了。

每個人的等級和命運不僅是建立在財產的多寡以及每個人有利於人或有害於人的能力上,而且還建立在聰明、美麗、體力、技巧、功績或才能等種種性質上。只有這些性質才能引起人的重視,所以,每個人都必須很快地具有這些性質或常常利用這些性質。自己實際上是一種樣子,但為了本身的利益,不得不顯出另一種樣子。於是,“實際是”和“看來是”變成迥然不同的兩回事。由於有了這種區別便產生了浮誇的排場:欺人的詭計以及隨之而來的一切邪惡。

總而言之,一方面是競爭和傾軋,另一方面是利害衝突,人人都時時隱藏著損人利己之心。這一切災禍,都是私有財產的第一個後果,同時也是新產生的不平等的必然產物。

為情勢所迫,富人終於想出了一種最深謀遠慮的計劃,這種計劃是前人從來沒有想到過的,那就是:利用那些攻擊自己的人們的力量來為自己服務,把自己原來的敵人變成自己的保衛者,並向他們灌輸一些新的格言,為他們建立一些新的制度,這些制度對富人之有利正如同自然法對富人之有害是一樣。

盧梭:人類已經古老了,但人始終還是幼稚的

富人向他的鄰人們述說一種可怕的情勢:如果所有的人彼此都武裝起來相對抗,就會使某些人的富有和另一些人的貧窮,都變成了沉重的負擔,無論是在貧窮或在富有之中,任何人都得不到安寧。在述說了這種情勢之後,富人就很容易地造出一些動聽的理由,誘導他們來達到自己的目的。他向他們說:“咱們聯合起來吧,好保障弱者不受壓迫,約束有野心的人,保證每個人都能佔有屬於他自己的東西。因此,我們要創立一種不偏袒任何人的、人人都須遵守的維護公正與和平的規則。這種規則使強者和弱者同樣盡相互間的義務,以便在某種程度上,補償命運的不齊。總之,不要用我們的力量來和我們自己作對,而要把我們的力量集結成一個至高無上的權力,這個權力根據明智的法律來治理我們,從保衛所有這一團體中的成員,防禦共同的敵人,使我們生活在永久的和睦之中。”

因為人們有足夠的理智來覺察一種政治制度的好處,卻沒有足夠的經驗來預見政治制度的危險。而最能預見弊端的人,恰恰是指望從弊端中獲取利益的人;而且,就是那些明智的人,也認為應該決心犧牲他們的一部分自由,從保存另一部分自由,如同一個負傷的人把一隻臂膀割掉,來保全身體的其餘部分一樣。

社會和法律就是這樣或者應當是這樣起源的。它們給弱者以新的桎梏,給富者以新的力量;它們永遠消滅了天賦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復:它們把保障私有財產和承認不平等的法律永遠確定下來,把巧取豪奪變成不可取消的權利:從此以後,便為少數野心家的利益,驅使整個人類忍受勞苦、奴役和貧困。我們很容易看出,一個社會的建立如何使其他一切社會的建立成為必要:為了對抗聯合起來的力量,其餘的人們如何也必須聯合起來。

社會起初不過是由一些一般公約組織起來的;所有成員對這些公約都約定遵守,並由共同體對每一個成員負保證之責。只有經驗證明了這樣一個組織是多麼脆弱,以及違犯公約的人又多麼容易逃避所犯過錯的認定和懲罰——因為他的過錯只有公眾才能作證和加以裁判——的時候:只有人們千方百計地逃避法律的時候;只有不便和混亂繼續不斷地增多的時候,人們才終於想到把公共權力冒險地委託給私人,才把執行人民決議的任務委託給官吏。

盧梭:人類已經古老了,但人始終還是幼稚的

一個人拋棄了自由,便貶低了自己的存在,拋棄了生命,便完全消滅了自己的存在。因為任何物質財富都不能抵償這兩種東西,所以無論以任何代價拋棄生命和自由,都是既違反自然同時也違反理性的。

人民之所以要有首頒,乃是為了保衛自己的自由,而不是為了使自己受奴役,這是無可爭辯的事實,同時也是全部政治法的基本準則。普林尼曾對圖拉真說:我們所以擁戴一個國王,為的是他能保證我們不作任何主人的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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