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提醒: 廣大經銷商要從這家農資店經營假農藥案件中吸取教訓,在選購農藥產品時,對生產企業及業務員不瞭解的不要進貨,不要圖價格便宜。所購買的農藥產品“三證齊全”;並索要發票,其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數量、價格、購買日期、經銷商的名稱等基本信息;並在當地信譽好的農藥批發商進貨,便於處理糾紛。
靈川縣農業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靈農(農藥)罰〔2018〕5號
當事人:靈川縣嘉信農資經營部
註冊號:91450323MA5KBBYG1J
負責人:易李林
住所:廣西桂林市靈川縣桂北商貿城1棟1號 (原營業執照住址:桂北商貿城4棟7號)
當事人經營假農藥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本機關2018年4月9日接群眾舉報,2018年4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出示執法證件後,依法對位於廣西桂林市靈川縣桂北商貿城1棟1號(原營業執照住址:桂北商貿城4棟7號)靈川縣嘉信農資經營部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經營的農藥櫃檯和農藥櫃檯上方堆放農藥處發現舉報的寶卓牌30%“乙唑蟎腈”懸浮劑農藥(生產企業:瀋陽科創化學有限公司,農藥登記證號:LS20150347,農藥生產批准文件號:HNP21049-B0842,產品標準號:Q/SSCC005-2015,生產日期:2017/12/02,規格:淨含量500ml/瓶)。
2018年4月10日我局向瀋陽科創化學品有限公司下發《產品確認通知書》函。
2018年4月21日收到瀋陽科創化學品有限公司的《產品確認單》,瀋陽科創化學品有限公司否認上述的農藥產品是該公司所生產的寶卓牌30%“乙唑蟎腈”懸浮劑農藥產品。
當事人經營的上述農藥為“假冒瀋陽科創化學品有限公司產品名稱、廠名、廠址、農藥登記證號農藥”。
在規定的法定時間當事人未能提供經營的上述農藥的農藥登記證號、農藥生產批准文件號、產品標準號等相關信息,屬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當事人經營的上述農藥為假農藥產品。
現查明,當事人經營的寶卓牌30%“乙唑蟎腈”懸浮劑農藥3件+17瓶{(1件×20瓶),淨含量500ml,共38500ml}。上述農藥產品抽樣1瓶,庫存76瓶異地保存於靈川縣農業局;當事人調進上述農藥產品共3件+17瓶(別人抵債),抵債價7600元。上述農藥產品當事人還未銷售,故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抽樣取證憑證;
2、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3、涉案農藥產品照片;
4、當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複印件;
5、產品確認通知書;
6、中化作物保護品有限公司舉報函;
7、中化作物保護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
8、中化作物保護有限公司商標許可使用協議;
9、中化作物保護有限公司商標註冊證;
10、中化作物保護有限公司農藥臨時登記證;
11、瀋陽科創化學有限公司企業信用信息;
12、中化作物保護有限公司授權書及身份證信息;
13、瀋陽科創化學有限公司產品確認單;
14、瀋陽科創化學有限公司關於“寶卓”的產品說明;
15、詢問筆錄;
16、貨物抵債證明
17、物證:寶卓牌30%“乙唑蟎腈”懸浮劑農藥3件+17瓶(其中抽樣1瓶){(1件×20瓶),淨含量500ml,共38500ml}。
營業執照、身份證複印件證明當事人違法主體。抽樣取證憑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物證證明當事人經營假農藥的違法事實。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經營寶卓牌30%“乙唑蟎腈”懸浮劑農藥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本機關於2018年6 月29日下達了靈川縣農業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靈農(農藥)告〔2018〕5號),當日直接送達,當事人侯東昇簽收。本機關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陳述申辯、申請聽證。
當事人的經營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以及未附具標籤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判定寶卓牌30%“乙唑蟎腈”懸浮劑為假農藥。
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項:“經營假農藥;”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自由裁量權限、第四項自由裁量基準第二目“一般違法行為,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並處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經上不足50000元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停止經營假農藥的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寶卓牌30%“乙唑蟎腈”懸浮劑農藥3件+17瓶(其中抽樣1瓶){(1件×20瓶),淨含量500ml,共38500ml}。
2、罰款260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靈川縣農業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靈川縣人民政府或桂林市農業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靈川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靈川縣農業局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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