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發放「工資+報銷款」的形式避稅 法院:報銷款也是工資

小王畢業入職某教育培訓公司任市場助理,雙方勞動合同中並未約定工資標準,教育培訓公司每月向小王轉賬支付“代發工資”3000元、“報銷款”2000元。2018年1月,雙方因工資支付及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問題發生糾紛,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後訴至海淀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小王主張月工資標準為5000元,稱入職後教育培訓公司以合理避稅為由,建議將工資分兩部分發放:即銀行轉賬中的“代發工資”3000元以及銀行轉賬中的“報銷款”2000元。教育培訓公司主張小王月工資標準3000元,另2000元是公司出於人文關懷為小王報銷的房租費用。經過詢問,教育培訓公司未能證明雙方間曾明確約定小王月工資標準為3000元,未能證明雙方間存有報銷房租的約定,亦未能證明曾要求小王提交過租房合同或房租票據。

最後,法院以教育培訓公司未能舉證證明雙方間存有明確的工資約定且未能就“2000”的報銷款性質有效舉證為由,採信了小王的主張,認定小王月工資標準5000元並判決教育培訓公司向小王支付工資差額。

【法官釋法】:

繳納“工資、薪金所得”項個人所得稅是公民的法定義務。以“工資+報銷”的形式來規避個人所得稅的繳納義務並不合法,該約定既有違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法律法規,又會給勞動者維權帶來極大的潛在風險。

具體而言:其一、一旦稅務部門發現並追究上述行為,則除均需要補繳相應稅款外還可能面臨相應處罰,同時個人誠信方面也會留下不良記錄。其二、“工資+報銷”的形式會導致工資組成不明確,當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極易造成工資標準的舉證困難。畢竟,面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較低工資標準、銀行明細中顯示的固定“工資”數額時,個人通常很難舉證證明“報銷”部分系工資收入構成,進而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公司以發放“工資+報銷款”的形式避稅 法院:報銷款也是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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