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信「龍脈」,村幹部組織村民掘墳開棺、焚燒骨灰4人被判刑

迷信“龍脈”,村幹部組織村民掘墳開棺、焚燒骨灰4人被判刑

近日, 被告人任某軍、任某銀、任某江、任某西犯侮辱骨灰罪一案在貴州省沿河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當地群眾及被告人親屬數十人參加旁聽。

迷信“龍脈”,村幹部組織村民掘墳開棺、焚燒骨灰4人被判刑

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8月7日,原告任某廷的父親去世後安葬在該縣曉景鄉高寨村。事後,任某廷因家事不順,迷信使然,任某廷於2017年12月31將其父任某道的骨灰遷至六臺山重新安葬。身為村主任的任某軍組織部分村民以原告任某廷的父親不是本村人以及所葬位置為該村龍脈為由,安排張貼告示要求原告任某廷將其父墳墓遷出,但任某廷未將其父墳墓遷出。

2018年1月16日上午,被告人任某軍、任某銀、任某江、任某西組織帶領部分村民將任某廷父親的骨灰挖出焚燒後就地拋撒。四被告人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侮辱骨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的陳述與辯解等證據。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上述證據進行了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圍繞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以及原告任某廷父親骨灰的真假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

在最後陳述階段,四被告人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不但侮辱了死者的尊嚴,而且還傷害了其子女的感情,給社會帶來了不良影響,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表示後悔,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迷信“龍脈”,村幹部組織村民掘墳開棺、焚燒骨灰4人被判刑

庭審現場

法院審理認為,四被告人組織帶領村民對他人墳墓進行挖掘並將骨灰焚燒後隨意拋撒,其行為不僅悖逆傳統習俗,而且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規定,構成侮辱骨灰罪。逐根據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別判處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

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冉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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