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找到業主委員會成立難還被「逼良爲娼」的原因了,如何破解?

我找到業主委員會成立難還被“逼良為娼”的原因了,如何破解?

接觸了很多居民小區後,發現雖然很多小區都希望成立業主委員會,但很多業主又都覺得成立業委會非常艱難,還有很多人認為業委會是跟物業公司穿一條褲子的,甚至罵的更難聽,說業委會是物業公司養的一條狗,也有人認為,有的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後,反而把小區整得更混亂了,那究竟是為什麼呢?

經過三年小區業委會主任的實踐,以及作為一名資深記者的社會責任感,反覆思考調研後,終於明白了其中的原因,並想出了對策。通過跟幾位住建局長、房管局長交流後,他們都認為我說的很有道理,並對我的對策、建議大為叫好,認為確實應該這樣做,那麼,該怎樣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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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區業委會成立難的原因

1、政策法規沒有分門別類,一刀切的要求讓很多小區召開業主大會很艱難。

7月30日,本人發了《我定了 “居民小區規模劃分標準”六類七檔建議,你認同嗎?》一文,從社會治理角度考慮,在國家還沒有一個對居民小區規模劃分標準的情況下,建議對居民小區的規模分類標準為“六類七檔”,分別為:微型小區、小型小區、中型小區、大一型小區、大二型小區、超大型小區和特大型小區(詳細內容請關注“銳眼說小區”後,到文章列表中參閱)。

但是,按現行法規如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要求小區召開業主大會要入住一半以上後才可召開,而且召開的業主參會人數要超過半數以上。但在一些大型小區、特大型小區甚至中型小區中,這幾乎是不可能的,數千戶人家,有能容納那麼多人的場地嗎?僅僅這一條,就堵住了很多小區難以成立業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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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開業主大會事務繁雜讓人望而怯步。

客觀地說,每個小區都有很多熱心業主,都想牽頭組織成立業委會,但是,經過詳細諮詢後就知道,如此繁瑣的程序,如此巨大的工作量,如此艱難的組織工作,還有大量的文件文本、公示、通知、動員會等等,讓很多熱心的人士一聽就害怕了,退縮了。

另外一個原因是,小區居民都是自發性的,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委會,很多人並不理解,也不知道成立業委會後會給自己帶來哪些好處,對參加上述活動抱著可有可無的心態,甚至還有牴觸情緒。而籌備人員對不參與大會的業主,是沒有任何制約辦法的。業主大會不像在機關、廠礦裡,單位發出會議通知,就有專門的人員組織,還有會場,考勤記錄等等,幹部職工是不敢不參加的。但是業主大會就不同了,可以找到任何理由不參加。但是,即使人家不參會,不投票,又能把人家怎麼辦呢?毫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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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開業主大會需要一筆經費。

在機關、企業單位裡,很多人都知道,召開一次全體人員參加的會議,其中有區域性的,參會人員分佈在各地。除了籌備時間長以外,還需要一大筆會議經費的,還有專門的會務人員等等。可是居民小區要召開業主大會,特別是首次業主大會,是沒有任何經費的,因此很多熱心業主一看到這種情況,就不再參與了。無錢難辦事啊!況且都是義務性質無償勞動的,還要自己墊錢進去,難啊!況且成立了業委會後,也是吃力不討好的事,乾脆不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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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委會成立後被指責的原因

1、籌備人員不專業,以為僅憑熱情就能辦成事。

事實上,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相當於是在居民小區裡建設業主的“政權”,需要大量的專業人士參與,涉及到很多專業的工作,如各種文件的起草、業主公約的起草發佈等等,翔實的組織動員工作,分工安排,還有要報到主管部門的幾大本的備案資料等等,這些事情,僅憑熱情而沒有實際能力,是不可能完成的。最終會弄成互相指責抱怨,進而造成散架散夥。

2、不知道業委會究竟該做些什麼?怎麼做?

至少到現今為止,相信絕大部分小區的絕大部分業主,包括絕大部分業委會的籌備人員,是不知道業委會究竟該做些什麼,怎麼做的?很多人都認為物業服務公司就是小區的一切,小區混亂業主不滿意了,只要換一家物業服務公司就萬事大吉了。可實際情況遠遠不是如此簡單的。結果,抱著換物業公司而組建的業委會,最後反而讓小區變得更為混亂,讓很多業主造成誤解:這些人就是為了把與自己有關聯的物業公司換進來!

從現在的實踐經驗看,準確地說,居民小區業主委員會的職能應該是:組織和動員廣大業主,解決和推進解決小區內存在的各種問題,完善小區各項制度建設,引領業主建設和諧美麗家園。其中,解決問題是業委會能自行獨立完成的。而推進問題的解決是業委會不能獨立完成,需要請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開發商、供水、供電、消防等協同支持才能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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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起人不懂向物業公司或者開發商要錢開會的危害性

前面說過,召開業主大會是需要經費投入的,即使組織人員是無償義務勞動,但場地佈置、宣傳費用、通訊費用、標語製作、文件宣傳、文本製作等等,這些都是需要錢的。但是一些發起人員在無經費的情況下,就會向物業公司或者開發商提出要求,要求對方贊助或者支持經費。按理說,小區裡的公共收益,是應該為全體業主服務的,要用在這些上面。但在業委會成立之前,這些是不允許的。可是一些發起人不懂這個道理,就向開發商或者物業服務公司要錢。一些原本就不希望成立業委會的開發商或者物業服務公司,剛開始假意答應,也提供了經費支持,可是待業委會成立後,他們卻又向主管部門舉報發起人“索賄”,結果導致剛成立的業委會被迫解散。

4、要錢事發後,業主的指責更甚

不希望成立業委會的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採取分化瓦解的方式,向一些不明事理的業主散佈說發起人要了多少錢等等,業主對發起人或者剛成立的業委會的指責更厲害了,一些人就開始認為業委會是跟物業公司穿一條褲子啦,甚至指責業委會是物業公司養的狗之類。在這樣的指責下,很多業委會經不住壓力,加上工作方式等等不知如何做起,也就散夥了。即使沒有散夥散架,也就形同虛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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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小區公共收益有條分界線

居民小區裡的公共收益,是應該由全體業主共享的,或者說要用在服務小區業主的身上。但是,公共收益的合法使用有一條分界線,那就是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只有在業委會成立後,業委會按規矩、按程序要求或者敦促物業服務公司,把公共收益移交到業委會,業委會才可以合法使用。但是在業委會成立之前,發起人或者籌備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向物業服務公司提出經費贊助的要求,也是不行的,不合法的,即使物業服務公司支持的經費屬於公共收益部分,是應該由業委會或者全體為主共享的。

事實上,很多小區是有公共收益的,而且有的小區的公共收益還不少。業委會成立後,接收這些公共收益後,是可以維持業委會的運作,甚至是可以使用公共收益,為小區的公共建設提供很大幫助的。但是其前提條件就是要在“分界線”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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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首次業主大會經費應當列入地方財政預算補助

如前述,首次業主大會召開是需要經費的,但又無法自身獲得合法的經費。在中國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城市居民小區井噴式增長的過程中,很多城市居民小區的各種亂象已經演變成了一個社會問題。而解決這個問題的重要任務之一,就要落在規範化建設的小區業委會身上。其中,組建業主委員會就是這條分界線,而業主委員會的規範化建設成功後,可以有效地將大量的矛盾化解於小區之內。

在這樣的背景下,面臨著中國城市化率不斷的提高,城市居民小區有效和長效治理已經迫在眉睫,因此,大力支持引導居民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建設,必須提上各級地方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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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居民小區的硬件建設屬於房地產業,而地方政府在房地產業上獲取的各種稅費是不容小視的,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一部分,理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面對著城市化進程加快推進的過程中,居民小區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的複雜性、艱難性,以及無經費召開的窘迫性,將居民小區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的會議經費,列為地方政府的財政預算,在小區業委會成立後或者成立前就給予財政補助,應是地方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也是城市居民小區在社會治理當中的必由之路。

至於補助的標準和分類,可參考本人的《“居民小區規模劃分標準”六類七檔建議》,按小區規模或者小區戶數,給予相應補貼。在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合法接受了小區的公共收益後,小區業委會在成立後一般就可以良性運行了。

本人相信,首次業主大會的召開在有了財政經費補助後,很多的熱心業主、發起人就解除了後顧之憂,積極籌備召開組建業委會的人士會變得更多更積極。而有了財政經費補助後,也避免了業委會被“逼良為娼”,伸手向開發商或者物業服務公司要錢了,更可有效地避免被業主指責、謾罵和誤解了。

有志於小區建設的朋友們,對於本人提出的“居民小區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的會議經費,列為地方政府財政預算補助”的觀點,你是如何看的呢?特請你在評論區裡留言交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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