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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工程總承包之家聯合發起人衡臣,比心,愛你!
(一)
什麼是EPC總承包
1)EPC總承包項目特點
EPC總承包就是建設單位將勘測設計、設備材料供貨、工程施工和調試交給一家總承包商去整體實施,而傳統自主建設模式大多采用平行發包方式:建設單位分別將項目的設計、施工發包給多個設計單位,某些設備和主材由建設單位自主採購。
2)合同項目風險責任劃分特點
傳統建設模式下,項目設計單位、工程施工調試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商各自承擔合同項下的責任,但整個項目的責任和風險仍由建設單位負責,以項目質量管理為例:
設計單位的質量缺陷可以有多種藉口:業主提供的地下管網資料不完整、勘測單位提供的地質資料不準確、設備供貨商提供的設計配合資料錯誤。
供貨商產品性能不滿足項目要求也有藉口:滿不滿足項目要求我不知道,但我的產品滿足供貨合同中提出的技術要求,要錯也是設計單位提出的技術要求有錯。
施工調試單位的質量出問題也有說法:施工單位只負責“按圖施工”,設計圖紙錯了不是我的責任,調試結果不滿足項目要求可能是設備供貨商的問題也可能是原本設計就有問題。
而採用EPC建設模式後,一旦出現質量問題,總承包商就無法提出這樣或那樣的藉口,因為無論是設計、產品供貨還是施工調試那個環節出問題,對建設單位而言都是總承包商的責任,即便是建設單位提供的前期基礎資料出問題也不能免除總承包商的責任,除非這些資料是有經驗的總承包商無法進行驗證。
傳統自主建設模式下設計、供貨和施工調試單位還往往將責任推到業主批准上,認為雖然我錯了但也是你批准了啊!但在EPC建設模式下,合同條款中規定“業主的任何批准”不免除總承包商合同項下的責任。
(二)
有利於進度控制,可有效縮短項目工期
傳統建設模式下,項目的實施步驟通常是這樣的:
第一步:進行設計招標;
第一步:設計單位開展初步設計,建設單位組織審查後批准初步設計;
第三步:建設單位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編制施工招標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單”和施工招標“限價文件”),然後根據規定組織招標;
第四步:施工合同簽訂後,施工單位首先要組織進場,開展各項施工準備工作,然後工程施工才可正式開始。
而在EPC建設模式下,建設單位僅組織進行一次EPC總承包項目招標,總承包商可採用相對靈活的方式進行必要的設計、施工分包,從而縮短傳統自主建設模式各階段的招標時間。
對於政府財政投資項目,在傳統自主建設模式下,所有的設計、設備採購和施工調試都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模式;
而在EPC建設模式下,僅EPC總承包項目招標必須採用公開招標,總承包商可採用“自主招標”模式進行設備材料招標和必要的設計、施工調試分包,從而大大加快招標進度。
傳統自主建設模式下,設計單位、設備供貨商、施工調試單位僅承擔各自合同項下的進度責任,工程整體工期控制的責任落在建設單位頭上,當項目出現進度延誤時,設計、施工和設備供貨單位總會有這樣那樣的藉口,例如:
設計單位藉口:業主提供的前期資料不及時、不完整或提資深度不夠;設備供貨商提供的設計配合資料不及時、不完整或提資深度不夠。
供貨商借口:設計單位提供的資料(用於產品設計)提供不及時;預付款到位不及時影響排產;付款條件太苛刻導致資金緊張。
施工單位藉口:設備到貨延誤、缺件;設計圖紙不到位、變更頻頻;天氣惡劣影響進度;工程款不到位影響投入。
在傳統自主建設模式下,建設單位需要組織開展大量各干係人(設計、設備供貨商、施工調試)之間的進度協調工作;
而在EPC建設模式下,這些干係人之間的協調大多屬於EPC總承包商內部協調。無他:建設單位己將項目進度風險通過總承包合同轉移給EPC總承包商,合同工期延誤建設單位將依據合同對總承包商高額罰款。
(三)
有利於加強工程的質量管理和劃分責任
傳統自主建設模式下,設計單位承擔合同項下設計方面的質量責任、供貨商承擔自身設備製造的質量、施工單位負責“按圖施工”的質量,參與建設各方沒有人能承擔整個工程整體質量的責任,唯有建設單位本身。
在傳統自主建設模式下,由於參建項目的設計、供貨和施工單位從合同角度僅承擔“部分責任”,而且正如上文所述在出現質量問題時都各有各的藉口,建設單位很難劃分責任,找到責任方,責任方承擔的責任也很難彌補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
而EPC建設模式下整個工程的責任主體是EPC總承包商,業主(建設單位)的任何批准不免除總承包商合同項下的責任,也就是說,建設單位在質保期滿前任何時候發現總承包商的設計、供貨設備材料、施工調試方面的缺陷,建設單位都可以要求總承包商改進直至滿足總包合同的要求,總承包商不得以業主己批准或己驗收為由拒絕整改或向發包人索賠!
此外,相對於傳統自主建設模式,EPC建設模式在質量管理方面增加了“總承包商”這個質量管理把關環節,從而使得整個工程的質量控制過程更加可控。
(四)
有利於建設項目的成本控制
在傳統自主建設模式下,由於分別與設計、設備供貨商和施工單位籤合同,項目建設成本(最終決算價)超“概算”的情況比比皆是,特別是建設單位缺乏同類工程建設經驗時。
而在EPC建設模式下,總承包合同對合同價格條款有嚴格的規定,無論是採用“總價”模式還是採用“定額下浮”模式或各種適用的組合模式,建設單位都可將大部分造價風險有效轉移給EPC總承包商,並且:
1)總承包商不能由於設計變更造成返工或影響進度向業主索賠;
2)總承包商不能由於供貨設備出問題或供貨延誤向業主索索賠;
3)總承包商不能由於業主提供的項目前期資料的缺陷向業主索賠,除非這些前期資料是有經驗的總承包商所不能進行驗證的;
4)總承包商不能由於業主方對某些工作量的“簽證”向建設單位主張索賠,在“EPC”合同環境下,簽證僅是對工程量的籤認,並不意味著總承包商合同項下工作量的增加,與索賠沒有必然的關係;
5)總承包商不得由於某些惡劣天氣向業主索賠工期和“窩工”費用,在EPC合同環境下,這些惡劣天氣是屬於總承包商自行控制的風險,只有“不可抗力”條款規定的情況總承包商才能向業主申請工期延期,並且“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或費用增加按“各自自行承擔”的模式進行處理。
反之,在EPC建設模式下,建設單位可以依據總承包合同向總承包商主張各類索賠:
1)總承包商最終交付產品的性能不滿足合同約定的“性能考核指標”,業主(建設單位)可依據合同向總承包索賠,並且合同中規定的索賠額度是按由於“性能降低”給業主造成的各類損失(包括投產後運行壽命期預期利潤的損失)計算出來的,因而賠償額度會非常高!當然,總承包商支付了補償金就可以視為滿足了合同規定的“性能試驗”的要求。
2)如果總承包商未能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完成項目且未獲得業主延長工期,業主可向總承包商主張索賠,在EPC環境下,業主工期索賠的額度比較高,通常按延期造成的管理成本增加、項目資金利息損失和竣工移交運行預期利潤的減少進行測算。
(五)
有利於降低業主管理投入,實現“大總包、小業主”
以往大家都聽過“小業主、大監理”,衡臣這裡提出“大總包、小業主”是說採用EPC模式後,由於實現了風險的轉移,總承包商實質上是項目實施的總指揮,監理代表業主進行質量監督,相對於傳統自主建設模式,業主項目管理人員大大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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