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找到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还被“逼良为娼”的原因了,如何破解?

我找到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还被“逼良为娼”的原因了,如何破解?

接触了很多居民小区后,发现虽然很多小区都希望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很多业主又都觉得成立业委会非常艰难,还有很多人认为业委会是跟物业公司穿一条裤子的,甚至骂的更难听,说业委会是物业公司养的一条狗,也有人认为,有的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后,反而把小区整得更混乱了,那究竟是为什么呢?

经过三年小区业委会主任的实践,以及作为一名资深记者的社会责任感,反复思考调研后,终于明白了其中的原因,并想出了对策。通过跟几位住建局长、房管局长交流后,他们都认为我说的很有道理,并对我的对策、建议大为叫好,认为确实应该这样做,那么,该怎样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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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业委会成立难的原因

1、政策法规没有分门别类,一刀切的要求让很多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很艰难。

7月30日,本人发了《我定了 “居民小区规模划分标准”六类七档建议,你认同吗?》一文,从社会治理角度考虑,在国家还没有一个对居民小区规模划分标准的情况下,建议对居民小区的规模分类标准为“六类七档”,分别为:微型小区、小型小区、中型小区、大一型小区、大二型小区、超大型小区和特大型小区(详细内容请关注“锐眼说小区”后,到文章列表中参阅)。

但是,按现行法规如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要求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要入住一半以上后才可召开,而且召开的业主参会人数要超过半数以上。但在一些大型小区、特大型小区甚至中型小区中,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数千户人家,有能容纳那么多人的场地吗?仅仅这一条,就堵住了很多小区难以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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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开业主大会事务繁杂让人望而怯步。

客观地说,每个小区都有很多热心业主,都想牵头组织成立业委会,但是,经过详细咨询后就知道,如此繁琐的程序,如此巨大的工作量,如此艰难的组织工作,还有大量的文件文本、公示、通知、动员会等等,让很多热心的人士一听就害怕了,退缩了。

另外一个原因是,小区居民都是自发性的,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很多人并不理解,也不知道成立业委会后会给自己带来哪些好处,对参加上述活动抱着可有可无的心态,甚至还有抵触情绪。而筹备人员对不参与大会的业主,是没有任何制约办法的。业主大会不像在机关、厂矿里,单位发出会议通知,就有专门的人员组织,还有会场,考勤记录等等,干部职工是不敢不参加的。但是业主大会就不同了,可以找到任何理由不参加。但是,即使人家不参会,不投票,又能把人家怎么办呢?毫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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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开业主大会需要一笔经费。

在机关、企业单位里,很多人都知道,召开一次全体人员参加的会议,其中有区域性的,参会人员分布在各地。除了筹备时间长以外,还需要一大笔会议经费的,还有专门的会务人员等等。可是居民小区要召开业主大会,特别是首次业主大会,是没有任何经费的,因此很多热心业主一看到这种情况,就不再参与了。无钱难办事啊!况且都是义务性质无偿劳动的,还要自己垫钱进去,难啊!况且成立了业委会后,也是吃力不讨好的事,干脆不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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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委会成立后被指责的原因

1、筹备人员不专业,以为仅凭热情就能办成事。

事实上,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相当于是在居民小区里建设业主的“政权”,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士参与,涉及到很多专业的工作,如各种文件的起草、业主公约的起草发布等等,翔实的组织动员工作,分工安排,还有要报到主管部门的几大本的备案资料等等,这些事情,仅凭热情而没有实际能力,是不可能完成的。最终会弄成互相指责抱怨,进而造成散架散伙。

2、不知道业委会究竟该做些什么?怎么做?

至少到现今为止,相信绝大部分小区的绝大部分业主,包括绝大部分业委会的筹备人员,是不知道业委会究竟该做些什么,怎么做的?很多人都认为物业服务公司就是小区的一切,小区混乱业主不满意了,只要换一家物业服务公司就万事大吉了。可实际情况远远不是如此简单的。结果,抱着换物业公司而组建的业委会,最后反而让小区变得更为混乱,让很多业主造成误解:这些人就是为了把与自己有关联的物业公司换进来!

从现在的实践经验看,准确地说,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能应该是:组织和动员广大业主,解决和推进解决小区内存在的各种问题,完善小区各项制度建设,引领业主建设和谐美丽家园。其中,解决问题是业委会能自行独立完成的。而推进问题的解决是业委会不能独立完成,需要请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发商、供水、供电、消防等协同支持才能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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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起人不懂向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要钱开会的危害性

前面说过,召开业主大会是需要经费投入的,即使组织人员是无偿义务劳动,但场地布置、宣传费用、通讯费用、标语制作、文件宣传、文本制作等等,这些都是需要钱的。但是一些发起人员在无经费的情况下,就会向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提出要求,要求对方赞助或者支持经费。按理说,小区里的公共收益,是应该为全体业主服务的,要用在这些上面。但在业委会成立之前,这些是不允许的。可是一些发起人不懂这个道理,就向开发商或者物业服务公司要钱。一些原本就不希望成立业委会的开发商或者物业服务公司,刚开始假意答应,也提供了经费支持,可是待业委会成立后,他们却又向主管部门举报发起人“索贿”,结果导致刚成立的业委会被迫解散。

4、要钱事发后,业主的指责更甚

不希望成立业委会的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采取分化瓦解的方式,向一些不明事理的业主散布说发起人要了多少钱等等,业主对发起人或者刚成立的业委会的指责更厉害了,一些人就开始认为业委会是跟物业公司穿一条裤子啦,甚至指责业委会是物业公司养的狗之类。在这样的指责下,很多业委会经不住压力,加上工作方式等等不知如何做起,也就散伙了。即使没有散伙散架,也就形同虚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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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小区公共收益有条分界线

居民小区里的公共收益,是应该由全体业主共享的,或者说要用在服务小区业主的身上。但是,公共收益的合法使用有一条分界线,那就是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只有在业委会成立后,业委会按规矩、按程序要求或者敦促物业服务公司,把公共收益移交到业委会,业委会才可以合法使用。但是在业委会成立之前,发起人或者筹备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向物业服务公司提出经费赞助的要求,也是不行的,不合法的,即使物业服务公司支持的经费属于公共收益部分,是应该由业委会或者全体为主共享的。

事实上,很多小区是有公共收益的,而且有的小区的公共收益还不少。业委会成立后,接收这些公共收益后,是可以维持业委会的运作,甚至是可以使用公共收益,为小区的公共建设提供很大帮助的。但是其前提条件就是要在“分界线”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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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首次业主大会经费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补助

如前述,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是需要经费的,但又无法自身获得合法的经费。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居民小区井喷式增长的过程中,很多城市居民小区的各种乱象已经演变成了一个社会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任务之一,就要落在规范化建设的小区业委会身上。其中,组建业主委员会就是这条分界线,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成功后,可以有效地将大量的矛盾化解于小区之内。

在这样的背景下,面临着中国城市化率不断的提高,城市居民小区有效和长效治理已经迫在眉睫,因此,大力支持引导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必须提上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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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居民小区的硬件建设属于房地产业,而地方政府在房地产业上获取的各种税费是不容小视的,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理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面对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的过程中,居民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复杂性、艰难性,以及无经费召开的窘迫性,将居民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会议经费,列为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在小区业委会成立后或者成立前就给予财政补助,应是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城市居民小区在社会治理当中的必由之路。

至于补助的标准和分类,可参考本人的《“居民小区规模划分标准”六类七档建议》,按小区规模或者小区户数,给予相应补贴。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合法接受了小区的公共收益后,小区业委会在成立后一般就可以良性运行了。

本人相信,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在有了财政经费补助后,很多的热心业主、发起人就解除了后顾之忧,积极筹备召开组建业委会的人士会变得更多更积极。而有了财政经费补助后,也避免了业委会被“逼良为娼”,伸手向开发商或者物业服务公司要钱了,更可有效地避免被业主指责、谩骂和误解了。

有志于小区建设的朋友们,对于本人提出的“居民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会议经费,列为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补助”的观点,你是如何看的呢?特请你在评论区里留言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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